《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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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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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司
  官署名。清季商部四司之一。改农工商部后,改为农务司。以原户部农桑等事隶之。

平章
  官名。“平章”原意为商量处理。唐贞观八年(634),左仆射李靖因病辞职,太宗诏闰愈后每三两日至门下、中书平章政事。《新唐书·百官志》叙此,按云“‘平章事’之名盖起于此”。(志文无“政”字)但时非官名。高宗记淳元年(682),以黄门侍郎郭侍举、兵部侍郎岭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始以“平章事”入官衔。唐中叶后,凡为宰相,必于本官外加“同平章事”衔,意谓共议政事,宋除宰相称同平章事外,又有平章军国重事,位宰相之下。金尚书省、元中书省及行中书省在丞相之下,有平章政事。金、元平章政事简称平章。明初沿置,不久废。
平章军国重事
  北宋官名。元祐年间置,以元老重臣充任,地位高于宰相,以示尊宠。亦称同平章军国事。开禧元年(1205),韩侂胄当权,以平章军国事为名,去“重”字以示主管一切事务,去“同”字以示其专一主管。

平章政事
  官名。辽三京(东京、中京、南京)宰相府置,分左右。金尚书省置,二员,从一品。元中书省、尚书省置,从一品,为丞相副贰,至顺元年(1330)定制四员。明初沿元制,设左右丞相及平章政事等官。洪武九年(1376),省平章政事。

平政院
  官署名。 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始设,为办理行政诉讼的官署。设院长一人,特任,直属大总统;评事十五人,简任,由院长、大理院院长、各部总长等密荐,由大总统任命。被荐者须担任荐任行政官三年以上或司法职务两年以上,在职期间不得参加政治结社,不得任议员、律师及商业执事人。平政院分三庭,每庭评事五人,其中须有曾任司法职务者一或二人。平政院对各级官署的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陈诉至最高级行政官署,不服其决定而陈诉的案件。行使审理权,但不受理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平政院初期附设肃政厅,执行对官吏的纠弹。五年六月,肃政厅裁撤,平政院仍存在。

平秩郎
  司天散官名。金始置,从八品下。元升从七品。明废。

且渠
  匈奴官名。《晋书·四夷列传》作“沮渠”,由卜氏任职。冒顿单于时设置,为中下级领兵官,无固定地位,按部众多少确定权力大小及次第高下。又古鄯善(楼兰)因匈奴官名,置左右且渠。

申徒
  即“司徒”。《史记·留侯世家》:“以良(张良)为韩申徒。”《汉书·张良传》作“韩司徒”。“申徒”当系俗称。

生员
  唐国学及州、县学规定学生员额,因称生员。明、清指经本少各级考试入府、州、县学者,通名生员,习称秀才,亦称诸生。生员常受本地教官(即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等)及学政(明为学道)监督考核。生员的名目分廪膳生、增广生、附生。初入学为附学生员,廪、增有定额,据岁考、科试成绩递补。廪生给廪米,故名。增广生亦名增生,因于廪生外增额,故名。

圣王
  渤海国称王为圣王。亦称可毒夫,基下。


  一、官名。商设置。原为驻守边地的武官。如《殷虚文字乙编》6400片:“贞在北史其获羌 ”。后为王左右的史官,掌管祭祀和记事等。或称“作册”。西周时有太史、内史,长官称尹,或称尹氏。春秋时理解 外史、左史、南史等。
  二、官佐之称。《诗·小雅·宾之初延》:“凡此饮酒,或醉或否,既立之监,或佐之史”。毛传:“立酒之监,佐酒之史”。

史馆
  官署名。北齐始置,以宰相兼领,称监修国史。唐太宗以史馆为衬衫兼领职务之一,置史馆修撰、直馆等官,掌修国史,后为定帽。宋以史馆与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其官员并称馆职,为文臣清要之选。南宋初罢史馆,置国史院与实录院,二者分合不定,中期后并置。辽、金均置国史院。元置翰林兼国史院,翰林学士兼修国史。明以修史之职并归翰林院。清置国史馆撰述国史,另于每帝死亡,新君继位后置实录馆编修前帝政令,事毕即省。

世妇
  妃嫔称号。《礼记·昏义》:“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妃、八十一御妻。”世妇之职,《周礼·天官·冢宰》:“世妇掌祭祀 、宾客、丧纪之事。”隋文帝以此为据,置世妃九人,掌宾客祭祀,后樯为二十七人。炀帝改以婕妤十二人及美人、才人十五人,合称世妇。

世子
  天子、诸侯嫡长子。清亲王嫡子奉特旨者封世子。

市舶司
  官署名。唐于广州置高舶使管理海外贸易。宋于广州、泉州、明州(今浙江宁波)等地分置市舶司,先由当地知州兼领,后由转过司兼管。又曾专置提举官。掌检查登记入船舶,征收商税,收风朝廷专卖商品并管理外商。元、明称市舶提举司,有提举等官,明嘉靖元年(1522),废福建、浙江二市舶司,只留广东市舶司。

市长
  官名。掌管理市场。战国时已置,称市吏。汉有长安、洛阳、邯郸、临淄、成都、宛六大城设市长。《唐六典》卷三十注:“汉代诸郡国皆有市长,晋、宋以来皆因,隋始有市令。”但汉于六大城以外的地方,仅置掾、史。晋、宋当亦相同。参见“市令”。

市令
  官名。掌管理市场。从战国至唐,城市中有特定的商业区,称为“市”,由政府派官管理。其长官,隋以前称市长,隋改为市令。唐同。宋无限于特定区域设店之制,不再设置此官。金中都有市令司,设令、丞各一人,掌平物价,察度量权衡之违式及百货之估值。性质与隋、唐市令不同。

市买司
  官署名。宋初有市买司,太平兴国四年(979)改杂买务,属太府寺,掌收买宫廷、官府所需各物,金太府寺所属有市买司,掌收买宫中所用果实、生料等物。

市易司
  官署名。王安石变法期间,于熙宁五年(1072)置市易务于京城,后各主要城市亦置。掌乘时贸易,平衡物价,以通货财及召人抵当借钱出息,并采风三司之属司、库、务所需物资。次年,改务为都提举司,兼领诸州市易务。元丰改制后,属太府寺。

帅都督
  官名。西魏、北周与隋文帝时,府兵各军府,以帅都督统旅。其官秩,西魏、北周为正七命,隋为从六品。隋炀帝时,改称旅帅。

帅机
  宋安抚司属官主管机宜文字的简称。

帅司
  见“帅漕宪仓”。

帅准
  宋安抚司属官准备差遣的简称。

帅漕宪仓
  宋各路置安抚司掌军事与民政,简称帅司;转运司掌财赋与转运,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掌司法刑狱,简称宪司;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仓与贷放钱谷等事,简称仓司。帅、宪、仓长官仅一人,分为安抚使、提点刑狱公事与提举常平司;漕则一路或有二三人,转运使、围运盒 使与转运判官皆简称为漕。四司设置先后不一,废置不常,南宋方成定制。四司又皆有监察官吏之权,总称监司。

司爟
  爟,举火之意。《周礼》谓夏官司马所属有司爟,设下士二人及徒六人,掌行火的政令,按季节改换取火用木,处罚失火与擅自焚烧野草的人。

司败
  官名。春秋时南方楚、陈、唐等国称司寇为司败。见《左传·文公十年》、《论语·述而》、《左传·定公三年》。

司宾署
  明官署名。鸿胪寺领司仪、司宾二署。署设署丞,正九品,主管朝贡使臣,辨其身分地位,教其拜跪仪节。

司宾寺
  唐官署名。光宅元年(684),由鸿胪寺改置。神龙元年(705)复原名。

司兵
  官名。《周礼》谓夏官司马所属有司兵,设中士四人及府、史、胥、徒等人员。掌兵器,作战前颁发兵器,祭祀时发级舞者兵器,大丧时制作埋葬用兵器。唐州郡所属有司兵书佐、司兵参军,掌军防、门禁、田猎、烽候、驿传诸事。

司兵参军
  官名。汉司隶校尉属官有兵曹从事史,有军事则置之以主兵事。北齐各州有中兵、外兵、骑兵等参军,郡有兵曹掾佐。隋各州及左右卫等军府有兵曹参军。唐诸卫府、东宫诸率府、王府、京府、都督府、都护府均称兵曹参军,诸州称司兵参军,掌军防烽驿门禁田猎仪仗等事。《隋书》、两《唐书》记此官,“参军”下有“事”字,《通典》、《通考》无“事”字。

司仓参军
  官名。即司仓参军事。两汉有仓曹史,主仓库。北齐以下,为曹参军。唐于诸卫府、东宫诸率府、王府、京府、都护府、都督府称仓曹参军,于州称司仓参军,县称司仓佐。诸卫府仓曹参军事兼管文官勋考。宋不置,职归户曹。《隋书》、两《唐书》记此官名,“参军”下有“事”字,《通典》、《通考》无“事”字。

司常
  官名。《周礼》谓春官所属有司常,设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及府、史、惧、徒等人员。掌旌旗。旗分九种,各有专名,画日月者称“常”,因以为官名。

司辰郎
  司天散官名。金始置,从九品上,为宦官第二十四阶,元为第十三阶,正八品,明为第九阶,亦正八品。

司城
  一、春秋时宋以避武公之名,改司空为司城。春秋后期襟以司城执政。《左传·襄公九年》:“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杜预注“乐喜,子罕也。为政卿”。曹国亦随宋国以司城听政。《左传·哀公七年》:“瑛伯阳宠公孙彊,使为司城以听政。”
  二、官署名。唐龙朔二年(662),改六部所属各司名称。以兵部所属的职方为司城,职方郎中亦改称司城大夫。咸亨元年(670)冬,复原名。

司成馆
  唐官署名。龙朔二年(662),由国子监改置。咸亨元年(670)复原名。

司储
  唐官署名。天宝十一载(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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