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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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第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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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内省
  宋宫廷官署名。宋太宗置。掌宫廷事务,并主管尚书省六部请示皇帝事项,官员皆由后妃充任。

尚书仆射
  官名。秦始置,为尚书的为首之官。汉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置尚书五人,其中一人为仆射,东汉置尚书台,主官为尚书令,以尚书仆射为其副职。献帝时分设左、右仆射,历代沿置。东秩仅六百石,东汉时职权已重,禄秩仍旧。魏、晋后,令、仆(尚书令、尚书仆射)号为“朝端”、“朝右”,居宰相之任,成为贵官。唐不置尚书令,仆射为尚书省为长官。唐初任仆射即为宰相。后非加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另有敕语者,不任宰相之职。高宗时一度改称左右匡政,武则天野兽 改称文昌左右相,玄宗开元时曾改称左右丞相。安史之乱后,仆射必加同平章事,始为宰相。宋元丰改制,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同为宰相。政和时改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靖康时仍称仆射。南宋乾道八年(1172)改为左右丞相。名称屡变,然其为真宰相均同。宋以后无仆射之官。

尚书省
  官署名。南朝宋始置。东汉有尚书台。南朝宋改名为尚书寺,亦称尚书省,以后遂均称省。主官为尚书令,副职为左右尚书仆射,下设列曹尚书、左右丞、尚书郎等。汉九卿职务多归尚书各曹,尚书台成为中央执行政务之总机构,故尚书令在东汉初官阶不高,而实掌大权。魏、晋以下,参赞机要,归于中书、门下,尚书令听命受事,隋、唐三省制度承前制,中书受机宜,门下掌封驳,尚书执行,成为定制。唐高宗时,曾改尚书省为中台;武则天时,又曾改称文昌台、文昌都省、都台、中台。唐制,左仆射统吏、户、礼三部,右仆射统兵、刑、工三部。宋尚书省仅有虚名,不问六部之事。元有时设立尚书省,仅作为敛财之机构。明六部直属君主,不设尚书省。清同。

尚书台
  官署名。东汉始置。因位于宫中的中台,故以台名,并有中台、台阁、台省等别称。主官为尚书令,副职为尚书仆射,下分六曹,各设尚书一人,其余尚有左右丞、侍郎、令史等。尚书台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主官尚书令秩仅千石,虽有实权,但地位远不及后世。南北朝改尚书台为尚书省。

尚书右丞
  见“左丞”、“右丞”。

尚书左丞
  见“左丞”。

尚药局
  官署名。秦、汉起,历代都有太医令、丞,为主医药之官。东汉章和(87-88)后,又有尝药监,由宦官任职。后置废载不详。《魏书·官氏志》列有此官,从五品下,是否宦官不明。北齐门下省辖有尚药局,设黄御及丞各二人,总知御药事。典御为五品,尚药丞从七品,下有侍御师、尚药监各四人。隋初,尚药局仍隶门下省。炀帝改为殿内省六尚之一,改典御称奉御,下设直长、侍御医、司医、医佐员。唐隶殿中省,奉御为正五品下,直长为正七品上,掌和御药、诊视。皇帝服药前,奉御先尝,殿中监、皇太子依次尝毕,然后奉上。宋殿中省六局仅存空名,徽宗时曾重建,钦宗时即废。金、元尚药局隶宣徽院。以上各朝尚药局外,均另有太医院(署)。金太医院、尚药局同属宣徽院,同时又有御药院。尚药、御药之职同,惟御药院提点、直长等官由亲信内侍充当,与宫廷关系更加密切。

尚衣监
  明宦官官署名。十二监之一,有掌印太监主管,下设管理、佥书、掌司、监工等员。掌皇帝所用冠冕、袍服及履舄、靴袜。清顺治时十三衙门亦有尚衣监,康熙即位后裁撤。

尚衣局
  官署名。隋炀帝置,有奉御三人,正五品,直长四人,正七品,掌冕服、几案等。北齐门下省原有主衣局,主官为都统、子统。隋初改称御府局。炀帝改称尚衣局,属殿内省,为六尚局之一。唐隶殿中省。宋仅存空名,职事归尚衣库。徽宗时曾重建,钦宗时又废。金属宣徽院。

尚衣库
  宋官署名。属殿中省。原名内衣库,大中祥符二年(1009)改尚衣库。掌皇帝所用驾头、衮冕、镇圭、袍服、伞、扇等物。监官二人,以内侍、三班使臣充任。

尚仪
  官名。隋文帝所设女官“六尚”之一,员额三人,掌礼仪教学;辖司氏三人,掌音律之事;典赞三人,掌导引命妇朝见。炀帝建尚仪局时为主官,辖司籍,掌经史教学,纸笔几案;司乐;司宾,掌宾客;司赞。四司除司乐四人外,余各二人。下有典、掌、女使。唐承隋制,四司惟司赞下另有彤史二人。五代北宋有司赞、司仪等名目。金与明初均依唐制。明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隋、唐各员品级,详见“尚官”、“尚食”。

尚仪局
  官署名。参见“尚仪”。

尚虞备用处
  清官署名,亦称粘竿处。掌协助护卫并随侍皇帝钓鱼娱乐。管理大臣无定员,由王、公、额驸及满蒙大臣内特简。

尚辇局
  官署名。隋炀帝置,有奉御二人,正五品,直长四人,正七品,另有掌辇六人,掌舆辇、伞扇。其职汉、魏、晋均属太仆属官车府令,东晋隶尚书驾部,南朝由车府、乘黄令丞掌管,北魏、北齐由由乘黄、车府兼掌。隋初仍之。炀帝始另建尚辇,为殿内省六局之一。唐隶殿中省,宋仅存空名,职事归辇院。徽宗一度重建,钦宗时废。

审官院
  官署名。宋太宗淳化四年(993)置。掌朝官与京官考绩,分别拟议其职任,建议皇帝任命。金承安四年(1199)至大安二年(1210),亦曾一度设置,掌奏驳任用官员不当。

审录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的一个司,设郎中四人,内一人规定由宗室担任,员外郎四人,及主事等官。掌朝审(每年霜降后,刑部将在押重犯各案,摘要造册,送九卿等官审议,再由皇帝裁定。法部建立,此项工作移法部审录司办理)录囚,覆核大理院、审判厅刑名,兼稽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察哈尔左翼案状。清旧制,刑部分省设司,各掌所分之省的刑名。法部沿袭,由审录、制勘、编置、宥恤四司分任其事。

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各级审判机关除最高的大理院外,分称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高等审判厅为省级的审判机关,设厅丞、推事、典簿、主簿、录事。地方审判厅设于较大城市,设推事长、推事、典簿、主簿、录事。初级审判厅设于各用劲,设推事、录事。京师三级审判厅,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各省陆续设置,至清亡为止,距普遍设置尚远。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时期,仍用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之名,主官改称厅长(京师审判厅沿用厅丞之名,至民国五年1916年2月改名,次设庭长、推事为审判官,改典簿、主簿为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仍旧。惟浙江省于民初一度改用县法院、地方法院、省法院,附设检事厅,执行检察事务,不久即照统一规定,改设审判厅、检察厅,三年(1914),政治会议修改约法,决定废除初级审、检二厅,改由地方判厅设立简易庭或地方分庭,受理民刑案件,其未设厅的地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民国党政府合审判、检察二厅为法院,主官称院长,余如旧。

审刑司
  明官署名。洪武十四年(1381)置,设左右审刑各一人,左右详议各三人。掌详议大理寺所理之刑。十九年罢。

审刑院
  宋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置。掌覆查大理寺所断案件,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报告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宋神宗元年三年(1080)并归刑部。

实缺
  清制,以额定官职经正式任命者为实缺,委派署理者为署缺。

实业部
  官署名。民国元年(1912),南京临时政府始设。受大总统管辖。主官为总长、以次长为佐官,设农政、工政、商政、矿政四司。北洋政府改设农林、工商二部,分掌有关事务。二年,又合为农商部。十六年,北京军政府分农商为实业、农业两部,实业部分劝业、商务、矿政三司,职权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实业部不尽同。

事材场
  宋官署名。属将作监。掌计算材物,事先加工,以供内外官署营造需用。

侍从
  本指随侍帝后或官员的人。宋称大学士至侍制、给事中、六部尚书侍郎为侍从官,亦称从官。称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以下为小侍从。又称外省之带诸阁学士、竺制衔者为在外侍从。

侍读
  官名。唐开元十三年(725)置集贤院侍讲学士与侍读直学士。讨论文史,整理经籍,备皇帝顾问。宋咸平二年(999)置翰林侍读学士与侍讲学士。金翰林学士院、元翰林兼国史院、明、清翰林院均有侍读学士与侍讲学士。明、清翰林院并有侍读、侍讲。清双在内阁置侍读学士与侍讲学士。地位及职掌与翰林官不。参见〃侍讲〃。

侍宫
  一、官名。北魏道武帝置。侍直左右,任出纳诏命之职。除鲜卑本族外,只用代郡、上谷、广宁、雁门四郡民中年长有器望者充之。孝文帝改制后无此官名。
  二、北周建德三年(574),改军士称侍官。《隋书·食货志》记此事,作建德二年,误。当时制度,应募为兵者,〃除其县籍〃(《隋书,食货志》),即不属民户编制度,可免除本人的租庸调和杂儒等负担。

侍极
  唐官名。龙朔二年(662),改散骑常侍为左右侍极。咸亨元年(670)十二月,复原名。

侍监
  清宦官名。雍正四年(1726),定八品首领的官衔为侍监。清宦官官衔,从四品宫殿监督领侍至此为止。以下虽职务为首领、副首领而无品级者甚众。

侍讲
  官名。唐开元十三年(725)置集贤院侍讲学士与侍读直学士,讨论文史,整理经籍,备皇帝顾问。宋咸平二年(999)置翰林侍读学士与侍讲学士,后又置侍读、侍讲,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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