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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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理解论- 第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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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斯库兰论难,第2卷)

    〕这虽是异教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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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言语,可是他们委实知道他们底德行意念和坏行意念是由什么成立的。人类底脾胃、教育、风尚、格言和利益,因有种种不同,所以此地所称赞的,在彼处或者不免于受责难,因此,社会如不同,则德行和坏行或者会易地而处。不过在大体说来,它们大部分到处仍是一律的。因为要以重视和名誉来鼓励于已有益的事,要从责难和藐视来锉抑于已有害的事,那是最自然不过的,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在任何地方,重视和轻视、德行和坏行,大部分都和上帝法律所立的那个不变的是非规则相应合。因为只有服从上帝所定的法律,才能直接明显地来获得,来助进人类底普遍幸福,而且要忽略这些法律,亦会招来极大的不幸和纷扰。因此,人们如果还有知识,还有理性,还要顾虑他们时常关切的自己底利益,则他们所称赞的、所责难的,往往是真值得称赞,真值得责难的,而且他们在这方面,并不至于有了普遍的错误。人们纵然在实行上违反了这个规则,他们底称赞亦不会错误了。人们纵然败坏不堪,而在他人犯了他们所犯的那些过错时,亦不至于不会加以鄙弃。因此,纵然风俗败坏了自然法底真正界线,德行和坏行底规则,亦不至于消灭了。因此,甚至于受了灵感的圣徒亦敢求诉于社会的名誉,说:“有好名誉的就是可爱的、能得人称赞的、就是有德性的。”

    (“新约全书”

    ,腓立比书4章,8节)

    12奖励和不信任就是强制实行这个法律的两种力量——人们或者以为我在这里已经忘掉自己底法律意念,因为我认人类判断德行和坏行时所依据的那种法律,只是无力创造法律的一些私人底同意,尤其因为那些人并没有强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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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章 别的一些关系773

    的那种能力——这正是法律底必需条件。不过我想,人如果以为奖赞和贬抑不足以成为很强的动机,不足以使人适应同他们往来的那些人底规则和意见,则他似乎很不熟习人类底天性或历史。他如果一留心观察,就会看到,人类大部分纵不以这种风尚法为规制自己行为的唯一法律,亦以它为主要的法律。因此,有些人们虽在其侪辈间保持令誉,可是并不稍留心于上帝底法律或官吏底法律。破坏了上帝底法律,虽然会遭到刑罚,可是有些人,或者大多数,并不认真反省这回事;至于那些能反省的人,则许多人在破坏那种法律时,总想着将来可以缓和、将来可以补偿那种破坏。至于破坏国法后所应得的刑罚,则人们往往希望或者可以幸免。不过人如想同其侪辈来往,而且欲取好于他们,则在他触犯了他们底风尚和意见以后,并不能逃掉他们底刑罚,并不能逃掉他们底责难和厌恶。万人中亦没有一人会挺着项、厚着颜,在受了交游底不断的憎恶和鄙弃以后,仍有勇气往下过活。一个人如果在其特殊的社会内,受着不断的鄙视和非议,则他如果能安心在其中生活,那就是一个奇怪而不寻常的人了。孤寂是许多人所追求的,而且他们亦竟会安于这种生活。但是任何人只要对于自己还有人底思想或感觉。则他一定不会尽管忍受惯熟的朋友们底厌恶和非难,而安心过活下去。这种担子是太重的,人类并不能负担得起。一个人如果一面又爱朋友,一面又不在意伴侣底鄙弃和轻视,则他可以说是醇乎其醇的矛盾。

    13这三种法律就是判断道德善恶的规则——这三种法律——第一为上帝底法律、第二为政治社会底法律、第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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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尚底法律或私人惩责底法律——就是人们往常用以度量自己底行动的。他们在判断自己道德的邪正时、在称自己底行动为善为坏时,就是以这三种法律中之一为其尺度的。

    14所谓道德就是各种行动和这些规则的关系——我们按照这些规则之一(就如试金石似的)

    ,来考察我们底自愿行动、来考验它们底善恶,并且要给它们以相当的名称(这些名称就是我们给它们所定价值底记号)。

    不论这种规则是由国家底风尚来的,或是由立法者底意志来的,人心总容易看到任何行动同这个规则的关系,并且可以判断,那种行动是否与那种规则相契合。

    因此,它就得到善底观念和恶底观念。

    所谓善就是说一种行动同那个规则相契合的、所谓恶就是说一种行动同那种规则不契合的。因此,善恶就被人叫做道德上的邪正。

    这个规则不是别的,只是一些简单观念底集合体,所谓与规则相契合,就是说,我们要规制自己底行动,使属于行动的各种简单观念,与法律所需要的各种简单观念相应。

    因此,我们就看到,道德的存在和意念是建立在,并且归结于感觉和反省所传来的那些观念的。我们如果一思考谋杀这一。。

    个名词所代表的那个复杂观念,并且把它分拆开,观察它底一切特殊情节,我们就会看到,那些情节亦只是感觉和反省传来的一些观念底集合体。第一点,我们借着反省自己底心理作用,可以得到“意志”

    、“考虑”

    、“预谋害人”或“欲人之祸”等等观念;还可以得到“生命”

    、“知觉”

    、“自动”等等观念。第二点,我们借着感觉,可以得到由“人”传来的那些简单而明显的各种观念底集合体,并且观念到我们借某种行动把他人底知觉和运动消灭了。这些简单的观念是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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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谋杀”一词以内的。我如果看到这些简单观念底集合体,合乎我底国人底称赞,或不合乎他们底称赞,我如果看到,这个集合体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值得称赞的,或不值得人称赞的,则我便叫它为有德的(。。。virtuous)

    ,或恶劣的(vicious)。我如果以崇高而不可见的上帝底意志为我底规则,并且假设某种行动是为上帝所奖励的,或为上帝所禁止的,则我便叫它做善的或恶的、罪孽或职责。我如果再把这种行动同民法——国家底立法权所定的规则——比较,则我便又叫它是合法的或不合法的、犯罪或非犯罪。因此,我们就看到,道德行动底规则不论是由何处得来的,而且我们心中所形成的德性或罪恶底观念,不论是依据于什么标准的,而这些观念仍是由简单观念底集合体所形成的,这些简单观念原来仍是由感觉或反省来的,而且它们底邪正,是看它们是否契合于一种法律所拟的模型而定的。

    15要尽当地来考察道德的行动,则我们应当在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就是要考察它们本身,并且在考察时,把它们认为是由简单观念底集合体所形成的。就如昏醉和谎言就是表示号称为混杂情状的一些简单观念底集合体。在这种意味之下,它们就同马之饮水、鹦鹉之说话,一样是积极的、绝对的观念。第二,我们应当考察我们底行动是好的、是坏的、还是中性的。在这方面,它们都是相对的,因为行动之为好、为坏、为有规则或无规则,就是看它们与某种规则相契合或不相契合。这些行动既和一个规则相比较,而且因此得了名称,因此,它们就进入于关系之中。就如“你同一个人挑战”

    ,这种战争就是一个确定的绝对的情状或特殊的行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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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它可借其特殊的观念同别的行动有所区别;这就叫做对打(dueling)。

    这种行动若以上帝底法律为衡,则它便可以叫做罪孽;若以一些国家底风向为衡,则它可叫做德性和勇敢;若以一些政府底民法为衡,则它又成了大罪。

    在这种情形下,绝对的情状本身有一种名称,另外在以法律为参考时又有一种名称。行动方面这种区别亦同在实体方面一样,都是容易看出的(就如“人”这一词是指事物本身的,“父”这一名是指他同别人的关系的)。

    16行动底各种名称往往错领了我们——不过行动底绝对观念和其道德的关系,往往合拢在一个名称以内,而且我们往往用同一个字来表示一种情状(或行动)同其道德的邪正,因此,我们便少注意行动所发生的关系;因此,我们便不常分别行动底绝对观念和它同规则的关系。人们因为常把一个名词中所包括的这两层观察混淆了,因此,那般易于感受声音印象的人们,往往鲁莽地认名称就是事物,并且往往在判断行动时发生了错误。你如果不经别人底允准,就背着他把他底东西拿去,那就叫做偷。不过这个名词又常表示那种行动在道德方面是败坏的,并且常表示那种行动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此,人们往往在一听到偷字以后,便以为那种行动是坏行动,并且以为它和公道法则相矛盾。但是你如果暗中把一个疯人底刀子偷了,以求避免他底行凶,则这种行动虽然亦正可以叫做偷——偷字是这种混杂情状底名称,可是我们如果以上帝底法律来衡量它,并且以那种崇高的规则来思考它,则它便不是罪孽或过失——虽然偷这个字常含着过失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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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关系是无限的——关于人类行动同法律底关系,就是关于所谓道德的关系,我底话亦就止于此了。

    要把一切关系都数出来,那会写成一大册书。因此,我们正不必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出来。我现在的计划只在于以这些例子指示出,我们对于这种广博的关系所有的各种观念都是什么样的。这种关系既然为数很多,而且它们生起的原因亦很多(我们只要能把各种事物互相比较,则便有所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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