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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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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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时,国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单纯的,它的准则是光辉而明晰的;这里绝没有各种错综复杂、互相矛盾的利益,公共福利到处都明白确切地表现出来,只要有理智就能看到它们。

    和平、团结、平等是政治上一切尔虞我诈的敌人。纯朴正直的人们正由于他们单纯,所以难于欺骗;诱惑和甜言蜜语对他们都用不上,他们甚至还不够精明得足以当傻瓜呢。当我们看到在全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民①那里,一群群的农民在橡树底下规划国家大事,而且总是处理得非常明智;这时候,我们能不鄙视其他那些以种种伎俩和玄虚使得自己声名远扬而又悲惨不堪的国家的精明吗?

    一个这样治理着的国家只需要很少的法律,而随着颁布新法律之成为必要,这种必要性早已普遍地被人看到了。第一个提议那些法律的人,只不过是说出了大家都已经感到了

    ①“全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民”指瑞士各乡村州的居民。——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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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351

    的东西罢了;使人人都已经决意要做的事情变成法律,这既不是一个阴谋问题,也不是一个雄辩问题,只要他能肯定别人也会照他这样做。

    使理论家们陷于错误的,就在于他们只看到了那些从一开始体制就不好的国家,所以他们就认定在这些国家里是不可能维持这样一种政治制度的。他们喜欢想像一个机警的骗子或者一个巧妙的说客所能用以诱说巴黎人民或伦敦人民的种种无稽之谈。他们不知道克伦威尔是会被伯尔尼的人民关进钟楼的①,波佛公爵②也会被日内瓦人严加管束的。

    但是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国家开始削弱的时候,当个人利益开始为人所感觉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社会的时候;这时候,公共利益就起了变化并且出现了对立面。投票就不再由全体一致所支配了,公意就不再是众意③,矛盾和争论就露头了;于是最好的意见也都不会毫无争论地顺利通过。

    最后,国家在濒于毁灭的时候,就只能以一种幻觉的而又空洞的形式生存下去,社会的联系在每个人的心里都已经

    ①克伦威尔(Cromwel,159—1659年)

    ,十七世纪英国革命的独裁者;“关进钟楼”为中世纪伯尔足对公共秩序破坏者的惩罚方式。——译注②波佛(Beaufort,1616—169年)公爵,法国国王亨利第四之孙,法国内战时期投石党的领袖。——译注③这里的“众意”与本书第2卷第3章所说的“众意”

    ,涵义不同。这里是指,当公共利益起了质变的时候,则公意实际上只不过是个别的意志,即某些人或某个集团的意志,而不是全体的意志(众意)。

    作者认为多数表决是产生公意的一种方法,但这需以“公民之间没有任何勾结”

    ,不曾形成“派别与小集团”或者不存在“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社会”为其条件。——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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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灭了,最卑鄙的利益竟厚颜无耻地伪装上公共幸福的神圣名义;这时候,公意沉默了,人人都受着私自的动机所引导,也就再不作为公民而提出意见了,好象国家从来就不曾存在过似的;人们还假冒法律的名义来通过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种种不公正的法令。

    是不是因此之故公意就会消灭或者腐化了呢?

    不会的,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①。每一个要使自己的利益脱离公共利益的人都看得很清楚,他并不能把两者完全分开;然而在和他所企求获得的排他性的私利相形之下,则他所分担的那份公共的不幸对他来说就算不得什么了。

    ②但除了这种私利之外,则他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会和任何别人一样强烈地要求公共福利的。

    甚至于是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选票的时候,他也并未消灭自己内心的公意,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他所犯的错误乃是改变了问题的状态,乃是对于人们向他所提出的问题答非所问;从而他不是以自己的投票③在说:“这是有利于国家的,”

    反倒是在说:“通过了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乃是有利于某个人或某个党派的。”

    于是集会中的公共秩序的法则④就不完全是要在集会中维持公意了,反而更是要对公意

    ①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3章。——译注②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7章。——译注③“自己的投票”正本作“自己的投票”

    (sonsufrage)

    ,有的版本作“一张投票”

    (unsufrage)。——译注④“公共秩序的法则”即禁止并防范阴谋诡计、结党营私及秘密组织的法则。——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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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论投票551

    经常加以疑问,并由它来经常做出答复。

    在主权的一切行为中,仅就投票这一项权利——这是任凭什么都不能剥夺于公民的权利,——我在这里就有很多的意见可写。此外,还有关于发言权、提议权、分议权、讨论权等等,这些权利政府总是煞费苦心地要全部保留给它自己的成员。

    但是这些重要的题材需要另写一篇论文①了,我无法在本书里一一谈到。

    第二章 论投票

    从上一章可以看出,处理一般事物的方式就足以确切地标明道德风尚的实际情况以及政治体的健康状态。在大会里人们越是能和衷共济,也就是说人们的意见越是趋于全体一致,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反之,冗长的争论、意见分歧和乱吵乱闹,也就宣告了个别利益之占上风和国家的衰微。

    当国家的体制之中包括有两个或更多的等级的时候,——例如罗马的贵族与平民,他们的争执即使是在共和国最美好的时代里也经常扰乱着人民大会,——则上述这一点似乎不太显著。然而这种例外多半只是外表的而不是真正的;因为这时候由于政治共同体内在的缺陷,可以说是一国之内有了两个国家。上述这一点对于这两者合起来说虽然不是真确的,但对于它们每一个分别来说却是真确的。而且实

    ①“另写一篇论文”即后来的《山中书简》第7书。——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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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上,即使是在最动荡的时代,但只要元老院不加干涉,人民的投票总是进行的很平静的,并且总是按多数票来表决的;公民们既然只有一种利益,人民便只有一种意志。

    但循环到了另一个极端,也会出现全体一致。那就是当公民全都沦于奴役状态,既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时候。

    这时候,恐怖和阿谀把投票变成为一片喧嚣;人们不再讨论了,人们不是在赞颂就是在咒骂。

    罗马皇帝治下的元老院,其表示意见的可耻方式便是如此。有时候它那做法又是谨慎得荒诞出奇。塔西佗曾指出①,在奥东②的治下,元老们在争相詈骂维梯留斯③的时候,竟至同时嚷成一片可怕的喧哗,为的是万一维梯留斯作了主子的话,他也无从知道他们每个人都说了些什么话。

    从这些不同的考虑里,便产生一些准则;我们应该依据这些准则,按辨认公意的难易程度以及国家盛衰的情况,来规定计算票数和排比不同意见的方式。

    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④;那就是社会公约。

    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

    ①见塔西佗《历史》第1卷,第85章。——译注②奥东(Othon,即Otho)

    ,罗马皇帝,公元69年在位;维梯留斯与奥东争夺皇位,奥东战败自杀。——译注③维梯留斯(Vitelius)

    ,罗马皇帝,公元69年在位,即位后不久被卫斯巴襄(Vespasianus)推翻。——译注④本书第1卷,第5章:“多数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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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论投票751

    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可就役使他。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于断言他生来就不是人①。

    可是,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的话,这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是在国家成立以后,则居留就构成为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是服从主权②。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而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③。但是人们会问: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说,这个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4章。——译注②这当然应该始终理解为只是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否则的话,家庭、财产、无处容身、生活的需要以及暴力等等,都可以不顾一个居民的意愿如何而把他留滞在国内;这时候单凭他的居住,就不再能断定他是同意契约的还是破坏契约的了。

    ③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3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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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①。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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