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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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传- 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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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芸之狱,议自许遵,而 安石主之。即谓不免失出,亦观过可以知仁。乃猥指 为徇私报怨,试问案中之人,果谁为安石所私?而谁 又为安石所怨耶?且此事亦琐末极矣,而哓哓言之, 何不惮烦也!其六事以王安国之及第为安石罪。考王 氏之登进士榜者,真宗咸平三年有王贯之,安石从祖 也。祥符八年有王益,安石父也。仁宗庆历二年则安 石,六年则有王沆,安石从弟也。皇兴二年有王安仁 则安石兄也。嘉兴六年有王安礼,则安石弟也。英宗 治平四年有王安石子。六十年中,祖孙父子兄弟皆进 士者七人,则科名亦其家所固有,区区此何物,岂必 以奥援而始得之者?安石兄弟,皆有声当世,而安国 实与兄齐名。前此吴孝宗上张江东书,言称道安国之 贤,欲举之者甚众,而嘉兴五年,欧阳公有送平甫下 第诗云:自惭知子不能荐,白首胡为侍从官。则安国 之贤可知矣。熙宁元年,安国由韩绛邵亢所荐,召试 赐进士及第,于安石何与?而以此见诬耶!幸而安石 子先一年成进士,否则又为诲之弹章增一资料矣。其 第七事言安石专权,如其所言,似有可议。然考诸宋史,言当时中书除目,数日不决,帝辄谕问安石,然 则此出神宗之意,不可以专云也。其八事言唐介愤死 云云。考宋史介传,言介数与安石争论,安石强辩, 而帝主其说,介不胜愤,疽发于背薨,年六十。而诲云尝与唐介争论刑名,则又专为阿芸事言之。人死于病疽,常也。介年六十而死,尤常也。介尝与文彦博 以灯笼锦事争论于帝前,至遭远窜,不死,而死于争 论失出之一妇人,信其然也,则可谓轻于鸿毛者矣。 以同列死一人而列为罪状,谁则无罪也?其第九事言 章辟光请岐王居外云云。自古专制之国,以兄弟争位 致乱者,史不绝书。故后世诸王分封,必使出居于外, 以为与其地近而逼,不若疏远而可长保无虞也。岐嘉 二王,为神宗同母兄弟,亲爱莫加焉。熙宁初,著作 佐郎章辟光以迁居外邸为请,则与阴邪小人私行离间 者异矣。神宗欲罪辟光,固亲亲之道宜然。安石独违 众议,不欲以深罪罪辟光,要亦大臣谋国大公之义。 且岐嘉二王本贤王,熙宁以来,岐王屡请居外,章上 辄却,是岐王之以礼自处也。元丰八年,神宗不豫, 先时二王日问起居,及既降制立延安郡王傭为太子, 即令母辄入。夫以宣仁太后母子至亲,神宗二十年友 爱,何嫌何疑?然犹若此者,是又宣仁之以礼处二王 也。元兴初,始赐颢亲贤坊与弟君页对邸,且下制曰:  “先皇帝笃兄弟之好,以恩胜义,不许二王出居于外。 盖武王待周公之意,太皇太后严朝廷之礼,以义制恩, 始从其请,出居外宅,得孔子远其子之意。二圣不同, 同归于道 。”由是言之,则辟光之请,律以同归于道 之旨,其不可以离间深罪罪之益明矣。而安石更无论也。其第十事攻三司条例,始为议及新法。夫当时之 财政,不可不整理,而整理财政必须有一机关,则条 例不可不立,前既详论之矣。至遣使巡行诸路,则又 先以调查,乃立法制,诚得治事之次序者也。其所遣 八人中,则有若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当时 所号为贤者皆在焉。原则初心,岂有意于任用小人以 败坏天下事哉?当时均输、保甲、青苗、免役诸制, 尚未施行,荆公之怀抱,尚未一试,而诲何由即见其 为误天下苍生也?考《宋史》诲传云:章辟光上言岐 王颢宜迁居外邸,皇太后怒,帝令治其离间之罪,安 石谓无罪,诲请下辟光吏,不得,遂上疏劾安石。然 则诲实因争辟光事不得,激于意气,而不惜重诬安石, 与前此因争濮议不得,激于意气,而不惜重诬韩琦欧 阳修,事同一辙。若此辈者,就令宽以律之,已不免 孔子所谓好直不好学;苟严以绳之,则直帝尧所谓谗 说殄行震惊朕师也。史称诲将入对,司马光遇之朝, 密问今日所言何事,诲曰:袖中弹文,乃新参也。光 愕然曰:众喜得人,奈何论之?是可见当时之贤士大 夫,无一人不信荆公之为人。其诋及私德者,实一吕 诲耳。此与蒋之奇彭思永之以帷薄事诬欧阳公者无以 异,而后人莫或申理焉,吾故不惮词费,辨之如石。   (上所辨者半采蔡氏上翔之言,以间参己说,故不著 蔡名,附注于此。)

(考异十三)《宋史吕诲传》又云:辟光之谋, 本安石吕惠卿所导。辟光扬言,朝廷若深罪我,我终 不置此二人。据此以谈,则王吕实为此案罪魁,且又 扬言于外,诲尤必备闻之,不难据情直指。而此疏不 言何也?岂诲犹有所爱于安石耶?然则此必后之恶安 石者,困诲言而加厉焉,而史乃采之,致与原疏全然 不合,亦厚诬之一端也。

今将当时以争议新法去官者,胪举于下:

熙宁二年五月,翰林学士权开封府郑獬以断谋杀 狱,不依新法,出知杭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知制 诰钱公辅皆以与安石议新法不合,拱辰出判应天府, 公辅出知江宁府。

六月,御史中丞吕诲劾安石,帝还其章,诲遂求 去,出知郑州。

八月,知谏院范纯仁言安石变祖宗法度,掊克财 利,民心不宁。帝不听,纯仁力求去,出知河中府。 寻徙成都转运使。以新法不便,戒州县不得遽行,安 石怒其沮格,左迁知和州。

同月,侍御使刘述、刘琦、钱岂页连章劾安石,出 述知江州,琦监处州盐酒务,岂页监衢州盐税。

同月,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以与吕惠卿论新法 不合,出为河南推官。

十月,同平章事富弼称疾求退,出判亳州。

三年,正月,判尚书省张方平极言新法之害,力 求去,出判应天府。

二月,河北安抚使韩琦以论青苗不见听,上疏请 解安抚使,止领大名府路,从之。

(考异十四)史称荆公痛诋韩琦富弼,谓弼像恭 滔天,又称其以附丽韩琦为欧阳修罪,又称其子言枭 韩琦富弼之首于市,则新法可行云云。种种诬罔之辞, 不一而足。使荆公而果有此言,虽谓之病狂丧心可也。 然考之临川集,乃适与相反,集中有赐允富弼辞免左 仆射诏云 :“卿翊朕祖考,功施于时,德善在躬,终 始如一。忠贤体国,义乃可留,邦有大疑,庶几求助。 云云 。”(后略)有赐允韩琦乞州诏云 :“卿以公师 之官,将相之位,统临四路,屏领一方。寄重任隆, 群臣莫比。虽罹疾,冀即有瘳。而章书频频,来以病 告,宗工元老,视遇有加,恩礼之间,然何敢薄?重 违恳恻,姑即便安 。”又有贺韩魏公启云:( 前略)  “伏惟我公。受天间气,为世元龟,诚节表于当时, 德望冠乎近代。典司密命,总揽中权,毁誉几致于万 端,夷险常持于一意。故四海以公之用舍,一时为国 之安危。(中略)若夫进退之当于义;出处之适其时, 以彼相方,又为特美。某久叨庇赖,实预甄收,职在 近臣,欲致尽规之义;世当大有,更怀下比之嫌,用  自绝于高闳,非敢忘于旧德。(后略)由此观之,则公于韩富二公,实不胜其向往之城,而韩富与公。虽 论新法不合,而私交始终未渝。其屡次乞休,亦实绿 老病,未必专以新法之故。而史所传公丑诋韩富之说, 其必为诬罔,盖无疑矣。        同月,以司马光为枢密副使,固辞不拜。       三月,知审官院孙觉,以论青苗法不便,出知广 德军。

四月,御史中丞吕公著,以论青苗法,出知颍州。

同月,参知政事赵X恳求去位,出知杭州。

同月,监察御史林旦、薛昌朝、范育劾安石罪状, 不报,三人亦不见罢斥。

同月,临察御史里行程颢张戬、右正言李常、御 史王子韶、交章言新法不便,各乞退,出颢为京西路 提刑,戬知公安县,子韶知上元县,常通判滑州。

七月,枢密使吕公弼以劾安石,出知太原府。

九月,翰林学士司马光屡求去,留之不可,出知 永兴军。

十月,翰林学士范镇劾安石,以户部侍郎致仕。

四年,三月,诏察奉行新法不职者,先是知山阴 县陈舜俞不散青苗钱,知长葛县乐京、知湖阳县刘蒙 不奉募役法,皆夺官。至是有是诏,知陈留县姜潜到 官数月,青苗令下,潜即榜于县门三日,无人至,遂 撤榜付吏曰:民不愿矣,即移疾去。

四月,监官告院苏轼上疏极论新法,不听,乞外 任,出为杭州通判。

五月,知开封府韩维以论保甲法不合,力请外郡, 固留不可,出知襄州。

六月,知蔡州欧阳修以老病致仕。

(考异十五)纲目云:修以风节自持,既连被污 蔑,年六十,即乞谢事。及守青州,上疏请止散青苗 钱,帝欲复召执政,王安石力诋之,乃徙蔡州。至是 求归益切,冯京请留之,安石曰:修附丽韩琦,以琦 为社稷臣,如此人,在一郡则坏一郡,在朝廷则坏朝 延,留之安用?乃以太子少师致仕。蔡氏上翔辨之曰:  自宋天圣明道以来,欧阳公以文章风节负天下重望。 庆历四年,曾子固上欧公书曰:王安石虽已得科名, 彼诚自重,不愿知于人,以为非欧公无足以知我。是 时安石年二十四也。至和二年,欧公始见安石,自是 书牍往来与见诸章奏者,爱叹称誉,无有伦比。欧公 全书,可考而知也。熙宁三年,公论青苗法非便,而 又擅止青苗钱不散,要亦只论国家大事,期有益于公 私而止,曷尝斥为奸邪,狠若仇雠,如吕诲诸人已甚 之辞哉!而世乃传安石既相,尝痛诋欧公。考公擅止 青苗钱在熙宁三年夏,至十二月,安石同平章事,明 年春,公有贺王相公拜相启,其言曰:高步儒林,著 一朝甚重之望;晚登文陛,受万乘非常之知。夫以伉直如欧公,使果有大不说于参政之时,而复献谀于为 相之日,是岂欧公之所为哉!逾年欧公薨,而安石为 文祭文,于欧公之为人为文,其立朝大节,其坎轲困 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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