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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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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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各别的政体就得设置各别的行政机构。无论

    ①“灸纤-灯柱”

    这一复合词亦见于《雅典那俄》70C,这是既可用以炙肉,又可竖立起来、上置灯盏的两用工具。参看卷一章二“德尔斐小刀”注。希腊当时这类两用或数用的工具相当普遍。亚氏《论动物的构造》卷四章六683a22述及动物如蜂类以口器摄食,以尾刺防御,器官各作“专用”

    ,喻为不同于人类的“兼用”工具。

    ②希腊各邦都境地狭小,一般史籍都不提及中央政府和地区管辖的层级制度。从这一节看来,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间相关的观念,那时已经见到端倪。

    ③“市场管理员”或“市集委员”

    ,参看卷六章八1321b14等节。

    《雅典政制》章五十一:市场管理员由拈阄委任,雅典城和拜里厄斯(Piraeus)港各五人,专司商品检查等事。这里所谓“维持秩序”或涉及另一种职司,或市场管理员亦兼负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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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政 治 学

    它是平民、寡头、贵族或君主政体,其行政机构悉属相同,所异者只在其人员的来历不同,例如贵族政体的行政人员出于文化人士,寡头政体的出于财富阶级,平民政体的出干自由人(平民)

    ,各由不同或不相类似的阶级中所选拔的公民来担任,还是跟着政体的差异,行政机构同行政人员一样,也得各各有所不同,还是在某些方面可以适用同样的机构而在另些方面必须有所变更。例如,对于某些政体,某一行政机构应该有强大的权力;而对于另些政体,则应该削弱其权力。

    有些行政机构确实只是某一类的政体所独有,譬如议事预审会就可举为一例。这种机构不适合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应随采取议事会那种平民性的组织。如果使公民议员时常集会,他们将荒废本业,所以由某一机构预先审查议案,确属有利于群众。但这种预审团体要是只限于少数人参加,它就成为寡头操纵的组织;议事预审会总是人数较少的,所以它总是寡头性质的。在具有议事会和议事预审会两种组织的城邦中,议事会是民主性质的,而议事预审会则用以节制平民势力,可是,在采取极端型式的平民政体中,公民大会包揽了邦内一切政事,甚至连议事会也等于虚设①。

    出席公民大会可以领取高额津贴的城邦就常常见到这样的情况:人们因

    ①议事会在雅典共有议员五百人,由全体公民抽签轮番担任,为公民大会预先准备议案,仍然是平民性质的机构。议事预审会的人数既少,其议员只限于具有某种资格的人,由选举产生,实际上成为节制公民大会的组织,所以亚氏看作寡头压制平民势力的药剂。雅典在公元前413年出征西西里之役以后一年间,曾设置预审会,旋即废弃。

    出席公民大会有了津贴以后,议事会就失去了作用,另见卷六1317b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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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42

    此不必照顾家务(本业)

    ,尽可随时集会,裁决一切政事。监护妇女和儿童的职官以及其它类似的监护官员①,对于贵族政体,比对于平民政体较为适宜,平民的妻子的行为是不可能予以管理的;对于寡头政体,这些职司也不会发挥作用,那里的统治阶级的妻子习于奢纵的生活,又是不受教导的。

    关于这些问题已说得够多了。我们现在要对于行政人员的任用进行详尽的研究。

    这里,造成任用方式上种种差别的,可列举三项因素,(一)负责选任的人员,(二)受任的人员,(三)任用的手续。这三项因素各可有三种变异。

    (一)负责选任的人们可以是(A)全体公民或(B)只是部分公民。

    (二)能够被选任的人可以是(1)全体公民或(2)只是部分公民——至于该是哪一个部分则由财产资格、或出身(门望)

    、或才能、或其它某种资格来决定。譬如在梅加拉,就只有从放逐中归国、曾经同平民派斗争的流亡人士可以被选任为执政②。

    (三)任用的手续(α)可以出于选举,或(β)出于拈阄。此外,上述各项的两个途径都可两合而成为第三个途径,这样,在(一)项,可以是(C)

    ,一邦中某些机构的行政人员由全体公民进行选任而另一些机构则由部分公民来选任;在(二)项,可以是(3)

    ,一邦中对某些行政人员,全体公民都能被选,而另一些官员则只有某一部分的公民可以被选;在(三)项,可以是,(γ)一邦中某些官员由选举法产生,另一些则由拈阄法产生。

    ①依卷六章八132b37,“其它类似官员”当指“体育训导”。

    ②参看卷五1302b30;又,1304b34—39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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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2政 治 学

    这些项目所作的变异都可衍生四种方案①。在基本上按全体负责选任的制度进行安排时,可以组成这些方案:(子)

    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选取行政人员(A1α)

    ,_(丑)或由全体公民中应用拈阄法产生(A1β)

    ——以上两者从全体中选拔时可以或把人民分别为部族、选区(坊社)和宗社来进行选拔,直至各个分区全都轮到为止,或不作分区选拔,每次都完全从全体公民中进行选拔——;(寅)

    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2α)

    ,或(卯)从部分公民中应用拈阄法进行选拔(A2β)

    ;但这也可能(辰、巳)在同一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产生,而另部分则由另一方法产生(A1γ)。相似地,在基本上经由部分公民负责选任的制度进行安排时,可以组成这些方案,(午)

    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选取行政人员(B1α)

    ,或(未)应用拈阄法(B1β)

    ;(申)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B2α)

    ,或(酉)应用拈阄法(B2β)

    ;但这也可能在同一城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选拔而另部分则由

    ①照130a8—22,所举三项各有三种变异,可能制订27种授职方案。

    但每项的第三种变异,即“两合”而成的变异,亚氏认为无关重要,拟不复采用,所以说每项可衍生四种方案(22行)

    ;依此,一共可以制订2×2×2=8种方案。可是23—30行的叙述中,他实际上在“两合”变异内应用了一种变异,于是总共制订了2×2×3=12种方案。

    这样,31行所言数目就同22行所说不相符合了;其中四方案是临时添进去的。

    列下文,130a31—b5,在“两合”变异中又采用了(3)

    ,共列举有十五种方案;这里在二十七种中所来提到的共十二种方案:(Ⅰ) ;(Ⅱ) ;(Ⅲ)

    C项和1、2、3及所可组合的九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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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742

    另一方法产生,即(戍)某些职司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而另些则应用拈阄法选拔(B1γ)

    ,或(亥)某些职司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而另些则凭拈阄(B2γ)选拔。这样,我们[择取了两合项目中之一(γ)而]删除了另外两个两合项目(C,3)

    ,就总共组成为十二个方案。

    [这些各别的授职方案各相宜于哪种政体?

    ][第一,]各方案中有两类是属于平民性质的:(甲)

    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1α)或拈阄法(A1β)选拔官员,或(乙)分别官员为两种,兼用选举和拈阄两法(A1γ)。

    [第二,]若干方案是适合于共和政体的:其中一类为(甲、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或用两者、(A1α)

    ,但实施时,不从全体公民中作为一个整体而连续进行,须把全体公民划分为若干选区而后相继进行选拔。另一类为(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而分别职司为两种,某些从全体公民中,另些从部分公民中选拔任用,至于选拔的手续即可由选举或拈阄或兼用两者(A3α、β、γ)。

    (丁)还有一类,只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而全体公民则为被选人,但官员则分为两种,各别应用选举和拈阄两法(B1γ)

    ,这类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寡头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

    (戊)

    如果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让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拔某些官员,同时又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另一些官员,至于选拔的手续则可全凭选举或全凭拈阄,或兼用两者(B3α、β、γ)

    ,末一个方案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贵族政体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

    [第三,](己)经由部分公民负责,从部分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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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兼用两者,选拔官员(B1α、β、γ)

    ,这一类方案适宜于寡头政体。

    [第四]适合于贵族政体的方案是(庚)经由部分公民,从全体公民中,凭选举法(B1α)

    ,或经由全体公民,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法(A2α)选拔官员①。

    组织行政机构的各种方案就是这些,这些方案各各适合于各式各样的政体。我们如果想完全了解哪种政体应该采择哪一个方案,并了解那一机构应怎样任用它的人员,还得研究各种行政机构的职权的性质②。所谓“行政机构的职权”是指管理财赋或统率军务这样一类的职权;职权的种类不同,例如一位将军的职权就异于管理市场,检查贸易契约的一位商务官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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