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教,但你要懂的财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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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教,但你要懂的财务常识-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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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3、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借贷的利息支出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以冲减利润而最终避税。

12、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什么叫会计舞弊?

当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时或当承受异常压力或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时,公司就会运用各种舞弊手段来粉饰会计报表以达到各种经济目的。本节我们就对会计舞弊做相关介绍。

首先,我们来对会计舞弊有个初步的认识。公司会计报表中的错报可能是由错误引起的,也可能是由舞弊引起的错误通常是指会计报表中的非故意错报。包括金额或披露内容的漏报。例如,报表编制过程中偶然出现的计算失误,以及在运用与计量、确认、分类、表达或披露有关会计原则时的失误等。舞弊则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会计工作中的舞弊与错误的根本区别在于所涉行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的。

其次,我们来看会计舞弊的分类,公司会计舞弊行为按照舞弊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管理当局(经营者)舞弊和会计人员舞弊两大类。管理舞弊是指公司管理当局中一个或多个成员操纵公司会计信息生成或披露而发生的舞弊行为;会计人员舞弊是指公司的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自己或与公司外部的第三者进行串通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再次,我们从它的目的来看,公司会计舞弊通常是与舞弊的动机和潜在的机会相联系的,舞弊的动机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之分。但经济利益驱使是公司会计舞弊的最根本原因。当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时或当承受异常压力或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时,公司就会运用各种舞弊手段来粉饰会计报表以达到各种经济目的。

会计舞弊分为员工舞弊和管理层舞弊。无论是何种舞弊,都有可能涉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或与外部第三方的串谋,而它舞弊行为的目的则是为特定个人或利益集团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具体而言,会计舞弊的行为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虚构业务内容,虚列凭证,制造虚假余额

这是一种常见的形式,舞弊通过改动凭证或直接虚列支出进行,如财务人员利用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将工资虚拟名单中增加名字和金额,以达到贪污的目的。有时财务人员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故意算错,用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者擅自提现等。

2、商业企业用往来账户偷逃税款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在款项付讫后才可抵扣。为了逃避税款,在款项不足付款或不愿付款的情况下,企业领导授意财务人员,用以往年度或已下账的付款存根或未用支票存根对日期进行改动,作为抵扣付款凭证,这是企业套取税款的一种非法的舞弊行为。企业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应及时收回,但购货单位为了长期占用应付货款,销售企业经销人员和财务人员为了从购货单位谋取私利,而合谋长期拖欠货款,造成企业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有些企业将外单位还款不冲销往来账,而是截留并转移他处,再通过坏账损失挤列管理费用。

3、隐瞒收入,虚报损失

企业向供货单位购买货物后,取得了蓝字发票,但又因故将货物退回,取得了红字发票,而财务人员用蓝字发票计入“应付账款”而将红字发票隐瞒,然后寻机转出,贪污此笔款项。企业利用预收账款将尚未实现的收入提前做收入处理,虚报商品销售收入,调节利润;或将预收账款长期挂账,不做销售处理,以达到偷逃税金的目的。

4、调节费用和利润,以达到不同的目的

如:企业的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收入扣除税金后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企业为了调整利润,在“其它应付款”中挂账,或者企业为了控制当年实现的利润,采取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转固定资产、提前计提折旧的方式以虚增费用或减少利润。利用“预提费用”科目达到企业所要的目的,也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手段。如: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继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目的,采取虚列预提费用的方式来人为地调节利润,对早已提足的大修理费用支出一直在预提费用中列支,做成“真盈假亏”的假象;有些企业对已预提完毕的预提费用支付时不转销,并将其重新进入成本费用账户,以达到增加当期费用的目的;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人为虚增销售对象及交易,对并不存在的销售业务按正常的销售程序进行模拟运转,不惜多缴纳一些税金;或对有一定销售业绩的客户,在原销售业务的基础上虚构销售业务,使得公司在该客户名下确认的收入远远超过实际销售收入。

如何利用合同节税?

通过前面章节的学习,我们对节税有了一定认知,那么究竟什么是合同节税呢?该如何利用合同节税呢?本节我们就将介绍到。

首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合同节税:

某市A公司总承包某建筑单位的办公楼与住宅楼工程,现B公司准备组织安排C、D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总金额3600万元,A公司另支付给B公司200万元的中介费。

B公司取得的中介费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B公司共应缴纳税款=10+1=11(万元)

为合理节税,B公司可进行如下筹划,即在具备建筑行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B公司可与A公司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金额为3800万元,之后B公司可将工 程转包给C、D公司,转包金额为36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

B公司缴纳营业税(3800……3600)×3%=6(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7%+3%)=0.6(万元);

B公司共应缴纳税款=6+0.6=6.6(万元)

筹划后,B公司200万元的收入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承担的税负可大大降低,将少缴纳税款4.4万元。

上述筹划,依据的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B公司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时,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3800万元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3600万后的余额200万元为营业额。B公司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B公司不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而是签订行纪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那么对其收取的中介费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一些工程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合同性质不同适用的税目也不同,纳税人应综合分析自己的业务情况,利用税目不同这一筹划空间合理节税。

接下来,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例: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00年5月,钱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5月20日,钱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支付讲课费=50000元-10000元=40000元

钱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它费用开支1000元。钱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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