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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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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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相处关系之概念,则极易见及因实体及因果之纯粹范畴不容有“规定对象”之说明,故关于实体相互之关系中(mercium)所有互为因果之事,亦不容有任何此种说明之可能。在可能性、存在性及必然性之定义仅在纯粹悟性中寻求时,则除同义异语重复说明以外,决不能说明之者也。盖以概念之逻辑的可能性(即概念不自相矛盾)代事物之先验的可能性(即有对象与概念相应),仅能欺思想简单之人而使之满足耳。②
  自以上所论之一切,必然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悟性概念绝不容许有先验的使用,而常限于经验的使用,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能在可能的经验之普遍的条件下适用于感官之对象,绝不能适用于——与吾人所能由之直观被等之形相无关之——普泛所谓事物。
  因之,先验的分析论引达以下之重要结论,即悟性之所能先天的成就者,至多亦仅预知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方式。且因非现象之事物不能成为经验之对象,故悟性绝不能超越此等“对象唯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感性限界。悟性之原理,纯为说明现象之规律;其妄以为以系统的学说之形式提供普泛所谓事物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例如因果律)之本体论夸耀名称,必须代以纯粹悟性分析论之谦抑名称。
  思维为使所与直观与一对象相关之活动。此种直观形相如绝不能授与吾人时,则其对象纯为先验的,而悟性概念亦仅有先验的使用,即仅为“关于普泛所谓杂多之思维之统一”。故由“其中抽去感性直观一切条件——此为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种类之直观——之纯粹范畴”,绝无对象为其所规定。斯时仅按种种形相,表现“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而已。顾概念之使用包括——对象由之包摄于概念下之——判断作用,因而至少包括——某某事物在其下始能在直观中授与之——方式的条件。如缺乏此种判断条件(图型),则一切包摄之事皆成为不可能矣。盖若如是,则绝无能包摄于此概念下之事物授与吾人。故范畴之纯然先验的使用,实际绝无使用,且亦无确定的对象,乃至在其纯然方式中所能规定之对象亦无之。是以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范畴不足为先天的综合原理,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有经验的使用,绝不能有先验的使用,以及在可能的经验范围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综合原理等等是也。
  故如以下所言,实最适切。纯粹范畴一离感性之方式的条件,则仅有先验的意义;但又不能先验的使用,以此种使用,其自身即为不可能者,盖在判断中所使用之一切条件,皆为此等范畴所无,即绝无包摄“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在此等概念下之方式的条件。盖因斯时以其纯为纯粹范畴,不应经验的使用,且又不能先验的使用,故当离去一切感性时,此等范畴即绝无使用之处,即不能应用之于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此等范畴乃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悟性使用——即思维——之纯粹方式”;但因范畴仅为悟性之方式。故仅由范畴绝无对象能为所思维或为所规定也③。
  但吾人在此处将陷于所难避免之幻想中矣。盖就范畴之起源而言,范畴与直观之方式空间时间不同,并不根据于感性;故范畴似容许有推及感官所有一切对象以外之应用。但就实际言,则范畴仅为思维之方式,包含“先天的联结直观中所与杂多在一意识中”之纯然逻辑的能力;故一离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观,则范畴之意义尚不如纯粹感性的方式所有之意义。盖由此等感性的方式,至少有一对象授与吾人,而联结杂多之形相(此为吾人悟性所特有之形相)则在缺乏——杂多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直观时,竟绝无意义可言者也。同时,吾人如名所视为现象之某某对象为感性存在体(现象),则因斯时吾人辨别“吾人由之直观对象之形相”与属于物自身之性质不同,在此区别中含有吾人将后者——就其自身所有之性质考虑吾人虽并不如是直观之——与前者(感性体)对立,即吾人以“非吾人感官之对象,仅由悟性思维其为对象者之其他可能的事物与前者(感性体)相对立,吾人因名后者为悟性存在体(本体)。”于是问题起矣,吾人之纯粹悟性概念是否关于后者具有意义,因而能成为认知后者之途径。
  但在此问题开始之时,即到达足以引起异常误解之晦昧之点。悟性在某关系中名对象为现象,同时离去此种关系,又形成一对象自身之表象,因而表现其自身亦能构成“此种对象之概念”。且因悟性在范畴以外不再有本源的概念,故复假定对象自身至少必须由此等纯粹概念思维之,因而误以悟性存在体之完全不确定概念(即在吾人之感性以外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不确定概念)为由悟性以某种纯粹直悟的方法可以认知之一类存在体之确定概念。
  吾人如指一事物在其非吾人感性的直观对象,因而抽去吾人直观此事物之形相之限度内,名为本体,则此为消极的意义之本体。但若吾人以本体为非感性直观之对象,因而预想一特种之直观形相,即智性的直观,此非吾人所具有,且即其可能性吾人亦不能理解之者,则此殆为积极的意义之本体。
  感性论,亦即为消极的意义之本体论,即“悟性必须不与吾人之直观形相相关而思维之,因而以之为物自身而不以之为现象之一类事物”之学说。同时悟性亦深知以此种方法,即离去吾人所有直观形相以观察事物,则悟性决不能使范畴有任何用处。盖范畴之具有意义仅在与空间时间中直观之统一相关;乃至范围能由先天的普泛的联结之概念以规定此种统一,亦仅因空间时间之纯然观念性。在时间统一所不能见及之处,即在本体之事例中,范畴之一切使用——即范畴之全部意义——皆完全消失;盖斯时吾人无术规定“与范畴一致之事物”是否可能。关于此一点,我仅须读者参考前章所附录之全部要点之开始部分我所论述者。一事物之可能性,绝不能纯由其概念不自相矛盾云云证明之,唯由其为某某相应之直观所支持,始得证明之。故吾人若企图适用范畴于“所不视为现象之对象”,则吾人须假设一种感性以外之其他直观,于是其对象将为积极的意义之本体。但因此种形态之直观——即智性的直观——不属于吾人之知识能力,故范畴之使用,绝不能推及经验之对象以外。有与感性体相应之悟性体目无疑义,且亦能有与吾人所有感性之直观能力毫无关系之悟性体,但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纯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观之思维方式,故绝不能适用于此种悟性体。是以吾人之所名为本体者,必须以之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之事物。
  我若从经验的知识中除去(由范畴之)一切思维,则无任何对象之知识存留。盖仅由直观,则绝无为吾人所思维之事物,且此感性之激动在我内部中一事,并不就此即等于此等表象与对象之关系。反之,我若除去一切直观,则尚留存思维之方式,——即对于可能的直观之杂多,规定其对象者之形相尚留存。因之范畴能扩大及于感性的直观以外,盖范畴乃思维普泛所谓之对象而不顾及“对象所由以授与之特殊形相(感性)”。但范畴并不因之规定更大之对象范围。盖吾人若不先假定感性以外其他种类之直观之可能性,则吾人决不能主张此种对象能授与吾人;顾吾人又绝无资格以假定此种直观。
  一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如绝不能为吾人所知,但此概念并不包含矛盾,且同时又与——包含此概念所限制之所与概念之——其他知识相联结,则我名此概念为“想当然”者。本体之概念——即由纯粹悟性所不应思维为感官之对象而思维为物自身之概念——绝不矛盾。盖吾人不能主张感性为唯一种类可能之直观。加之,欲防阻感性的直观扩大及于物自身,即制限感性的知识之客观的效力,本体概念实所必需。此留存之事物为感性的知识所不能适用者,即名为本体,盖在展示此种感性的知识不能扩大其领域及于悟性所思维之一切事物耳。但吾人仍不能因之理解本体之何以能成为可能,且现象范围以外之领域,在吾人实等于空虚。盖即谓吾人虽具有或能推展及于感性领域外之悟性,但并无——对象由之能在感性领域外授与吾人及悟性由之能在此领域外现实的运用——之直观,且此概念亦无之。是以本体概念纯为一限界概念(Grenzbegriff),其作用在抑止感性之僭妄;故仅有消极的使用。同时,此本体概念并非任意空想之所产;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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