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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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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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

特稿

落实宪法贵在一个“诚”字

作者:杜导正 字数:1071

  编辑部商量开这样一个会,讨论如何把我们的宪法(也就是八二宪法)落到实处,我先讲几条,作为开场白。
  第一,现在社会上讨论宪法和宪政很热闹,大家这样关心国家大事,90年代以来是少见的。关于宪政的讨论,意见针锋相对,网络上还挺激烈的。有人说,这场讨论可能是又一场大争论。我说,争论是好事。党和政府看来也采取了容忍的态度,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
  第二,《炎黄春秋》编辑部也议论过几次,重点是议论八二宪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践性。合法性不成问题,大家都认可。合理性社会上也没什么大分歧,认为八二宪法是比较合理的一部好宪法。我们特别看重八二宪法的实践。
  第三,去年12月纪念八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新任的总书记习近平郑重地说:“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又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些话讲得很好,反映也好。编辑部议论时一致认为前一句话是承诺,后一句话是号召。我们认为这后一句话,是中国政治现实中的要害。这些年的现实是,宪法讲得不算少。大家建言很多,但实行的不够,很不够。有些人对宪法还是习惯于“以虚务虚”,我们怎么办?我们要“以实务实”,努力推动党和政府带领老百姓,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点,把八二宪法一条一条地落实,一步一步地改进。如果真正把八二宪法落到实处,中国各个方面会有大的进步。
  第四,如何“以实务实”,把宪法落到实处?我看要把希望主要寄托在民间力量上。落实宪法的最大获益者是人民,受抑制的主要是权力在握的执政者,习近平总书记说的“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也是这个意思。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光荣历史就是这样。如平反冤假错案,如包产到户,都是下层先干起来,上层响应推广开来的。中国现在要落实宪法,也必须更加尊重民意,保护民意,顺应民意。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但必须以自下而上为主。
  第五,上面这几条说法最后归结为一个“诚”字。“诚实”一词,“诚”在“实”的前边。要实,就必须真诚。尤其执政当局,说什么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行动,一打宣言不如一个行动。邓胡赵年代中国那么生机勃勃,为什么?中央最近反贪腐看来动了真格,在民间又燃起一缕希望。为什么?我们愿和大家在中央领导下一起把八二宪法逐条实行起来。

宪法的形成和落实有阶段性

作者:吴思 字数:1067

  我代表编辑部谈四点想法。
  第一,讨论会的初衷。今年我们杂志的新年献词是《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我们判断,无论是左、中、右,在落实八二宪法问题上争论不大,因此,落实八二宪法可以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
  这个观点的更大的背景是,过去十几年,关于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发生了多次争论。大家都知道,中共中央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这是意识形态的主流。但社会上也有其他主张,比如“举民主社会主义的旗,走民主社会主义的路”,还有“举新民主主义的旗,走新民主主义的路”。“主义”问题非常宏大,各种定义就多得一塌糊涂。但是,八二宪法这面旗帜不容易引起争议,宪法的内容全面而清晰。即使出现争议,也很容易在行宪和修宪的技术层面上解决争议,达成共识。
  顺着这个思路说下来,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关于宪政姓社姓资的争论,又退到了“主义”之争的层面,从具体退到抽象,从简单退到复杂,从共识退到争议。不过,在争论中我们也看到,即使是反宪政的人也不反对落实八二宪法,这点共识依然存在。我们想沿着共识比较多的思路进一步前进。
  第二,关于八二宪法本身,我们的基本看法是,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八二宪法基本反映和照顾了当前中国社会的各种利益和各种主张。中国社会处于变化之中,八二宪法顺应了这种变化、反映了这种变化,具有与时俱进的合理性。八二宪法之前有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总结了文革教训,比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大有进步。此后,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八二宪法又有四次修订,总结和吸取了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以及当今世界在市场经济、人权和法治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社会发展有阶段性,宪法的修改、修订就体现了这种阶段性。将来,到了新的历史阶段,八二宪法肯定会再有修订,可能修订得更好。但仅仅就现实而言,现在已经有的这些进步若能落到实处,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我们这个社会还会大进一步。
  第三,在落实八二宪法方面,也有阶段性,要一步一步走,不可能所有条款一步到位。有一种主张说,应该先从法治入手,用几年的时间重点健全法治,民主随后。先走哪步,后走哪步,既要从现实出发,也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因此,各方面专家的意见是很重要的。
  第四,在落实八二宪法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党政部门的力量肯定是不够的,无论是在智慧方面还是动力方面,民间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力量,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我们这个会的意见就属于公民方面的意见。

法治要有几个大的突破

作者:李步云 字数:1279

  国内国外公认,可以用法治来推动民主和人权。任何人都不能反法治,但民主比较难。可以用法治和人权来促进民主,民主是最难的。
  法治的突破口有两个:一个是司法独立。今年我写了一篇文章,《为司法独立正名》。我说反对司法独立是错误的,反对党的传统,反对了国际承诺,不符合辩证法,讲了四条理由,其中包括我举的例子——1982年修宪,叶剑英的讲话稿,给党中央定调的讲话稿,就有司法独立。审判“四人帮”的总结,是我参与起草的,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法律平等,五条原则里有司法独立。解放区的司法文件也有司法独立。国际人权、《北京宣言》还有司法独立。因此,反对司法独立没有任何依据。
  在现行制度下我们也有机遇。十八大以后两个月,中央政法委开了政法电视电话会议。某次开会我问中央政法委书记:“你是否在政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讲了一个观点?”他说:“什么观点?”我说:“今后政法委不再干预司法机关办案?”书记说:“讲了,离开稿子讲了,但中央一级重大的国防、外交个别案子可以上来,省以下的基本不管。”还有取消劳教,说“过去是公安部门反对取消劳教,我是公安部长不好说话,现在我不是部长了,就要提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司法制度里有两个问题影响了我们国家的司法独立:一个是政法委批案,一个是涉法涉诉信访要改革。涉法涉诉信访是违宪的。法院做了判决后,信访机关说三道四有什么权力?有什么资格?也不科学,听一面之词,没有经过自己的审判不能说这个案子是对是错。还有一个是地方保护主义。
  再有一个突破口是修改现行宪法第126条。不能说现在这个说法不对,要看怎么修改。宪法第126条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我说应该改成“不受任何机关干涉”。“干涉”是一个贬义词。党要领导,人大要监督,这不科学。人大可以干涉,党可以干涉,这怎么行?但就是不改,怕影响“党的领导”。好几次我当着吴邦国委员长的面提过,以后还要提。
  所以有三个问题要有大的突破:信访、党委批案、政法委的作用问题;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还有宪法第126条。
  人大改革我提出过12个改革建议,里面大有文章可做,对民主法治建设必须要利用这一条: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落实,包括选举问题、常委专职化问题、人大代表的素质问题。我经常举数学家陈景润的例子:他说,我在人大开会,人大代表发言我看书,党叫我举手就举手,党叫我画圈就画圈。我说,要这样的代表干什么?我到处讲这个例子。
  关于违宪审查,中国法学会给中央提了十几个建议,其中三条是关键:一个是违宪审查,一个是要修改宪法第126条,一个是要讲宪政。这个报告送到了中央政法委,孟建柱批了,转发给人大研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国内学术界大多认同成立宪法委员会的方案。和西方有点不同的是,对党的文件可以不宣布违宪,而是提出改革方案转交给党中央。我曾经当着彭冲的面讲过,“中央领导能够把违宪审查实质建立起来,你们功德无量”。

树立宪法权威必须追究违宪行为

作者:郭道晖 字数:4026

  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关键在实施。而能否实施的标志在于对违宪行为能否严加追究。这在现行宪法上已有原则规定,但只是一纸空文,原因在于没有建立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
  对于违宪审查,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将司法权和司宪权合一,通过普通法院作违宪审查;二是德国模式,将违宪审查权和司法权分开,对违宪诉讼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三是希腊模式,是将司宪权、司法权合一,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中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审查违宪问题。
  就目前中国可行的模式来说,一种主张是让最高法院来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能。但法院没有权威,也不独立,不可能承担这一个职权。另一种方案是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之下,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由它来受理宪法诉讼,解决违宪审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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