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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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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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的正确路径。如何避免停留在“口号治国”,将这一新权力观真正落实为还权与维权的实践,是当前政治与社会改革的重要课题。

推进民主重在完善人大制度

作者:蒋劲松 字数:2750

  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有自己的特点,主干道是人大制度。近些年出现了参与制实践。所以我们国家宪法要落实,实施宪法的民主规范,主干道还是人大制度,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着手:
  一,理顺党委和人大的关系,理顺党的领导权和人大的国家权力关系。
  八二宪法有一个非常确定的价值观,体现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里面的一个重要论断:要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最有时代特色的语言是“有权威的”。文革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理顺领导权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没有理顺党委和人大的关系,人大有国家权力没法行使,就谈不上有权威。这个命题,30年来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在80年代是非常积极地要贯彻“有权威”的要求,也采取了积极的举措。后面一些年,势头延续了很长时间,但其间也有中断,有时以党的行政命令式的领导实施党的领导,朝着这个方向走。若这样走,人大就不可能有权威,有可能回到以前的老路上去。这是我们要警醒的。党的领导要坚持,不过1982年前后对“党的领导”具有划时代的贡献是两句话:“党的领导”一要坚持,二要改善,而且重点在于“改善”。不改善而坚持是一种危险的做法,会导致严重的弊端,其直接后果是人大丧失权威。这是人民如何通过人大制政体推行民主必须理顺的第一个关系。
  二,确立求选权。
  人大制的起点是选举。我们的选举,对比其他国家的宪法规定和实践,理论上应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选举是哪几个主体在活动?我们国家的选举只有两个主体,一个是选民,一个是提名人。我认为还应看到第三个主体,这是选举法理念、选举法法条所缺乏的认识,即公民有权利主动运用自己的被选举权,请求他人选举自己为人大代表,简单说就是“求选权”。公民运用“求选权”成为第三个主体。这是我们谈人大选举制度、理念和实践时所缺乏的一个观念。我们要慢慢采用这种“求选权”概念。此概念树立后,可从根本上解决选举上很多不正常的现象。这个问题处理好,有助于落实宪法的相关制度,推进民主。
  三,理顺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但人大由于体制上的诸多不便,不能经常行使国家权力,而只能通过人大常委会经常行使之。人大常委会与人大的关系顺不顺,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人民意志的发挥。我发现一个重要问题:1982年修宪时领导是非常清楚的,修宪过程中有一种强烈主张,把人大很多权力移交给人大常委会,通过此做法强化整个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因为人大不具备这个能力,所以通过把人大的权力移交给常委会的办法,强化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但当时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时,有人提出一种担忧:如果把本该属于人大的权力移交人大常委会,再加上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否会导致人大常委会反过来凌驾于人大之上?人大常委会是代表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如果它凌驾于人大之上,不符合当时修宪设计的目标。在我观察的这些年,恰恰出现了这种问题,即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有点颠倒。按说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人大是如何监督人大常委会的?我们看到的是每年一次表扬。人大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只有表扬,以前即使表扬,也没有用到“十分满意”、“高度满意”、“极其满意”,好像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没有缺点错误,不需要人大批评了。如果人大对人大常委会只能表扬的话,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受人大监督如何落实?人大如果监督不了人大常委会,人民意志如何通过这个链条约束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对此我有担心,这也是大家应该思考的问题。其中有很多需要考虑的小要点,比如人大开会时的主席团设置、成员的配置、权力,主要是通过这些技术细节制约着人大去监督人大常委会。八二宪法是很好的宪法,但八二宪法关于政体部分有很多漏洞,很多该由宪法规定的事,宪法没有规定,留下了很多漏洞,需要进一步修补、完善。
  四,人大很多职权应该更好地履行。
  按当年胡乔木的解释,人大常委会应该像经常开会的国会那样行使权力。如果是这样,人大常委会应该把宪法赋予的那一系列权力扎扎实实地行使好,才不辜负八二宪法对它的重大期待。拿这个标准去衡量,人大常委会有失职的地方。一个非常明确的例子是预算。
  在如何制定国家和地方的预算方面,目前我们的相关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必要的职责。整个预算制定过程是:预算草案在人代会开会一个月前左右,提交给人大的财经委,财经委做初步审查后,返回政府方面做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然后在人代会开会期间提交给人代会,人代会审议和表决。在人代会之前、财经委之后,或者与财经委初步审查并列的同时,应该有一个常委会对预算草案的全方位的充分审议过程。就像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一样,没有哪一项是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审的,到全国人大之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完善,然后再交给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在短短的几天内做一个表决。法律应该这么做,预算也应该这么做,但目前没有这么做,所以目前预算制定有很多不如意的地方。比较合适的修改应该是这样:在人代会之前,常委会应该对预算草案做从容的、全盘的审议,拿出初步意见,这是一个经常开会的国会必须行使好的一个基本职权,但从宪法等法律到实践都忽视了这个问题,不利于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五,接下来谈谈参与制。八二宪法有一个划时代的贡献,即突破了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在如何当家做主的途径和形式上的规定。五四宪法规定人民只能通过人大行使权力,八二宪法做了重大修正,意义重大,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当年肖蔚云教授在《论宪法》里对八二宪法的这个新规定解释来解释去,基本意思是,“各种途径和形式”不包括人大,可以通过工青妇,但不通过人大。这些年一些地方对此做了探索,解答八二宪法说的“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在现实中究竟是哪些途径和形式。这些在地方摸索出来的经验,还需要与其他国家的宪法实践比较,才能做出更好的结论。
  从实践来看,我国人民管理国事的途径其实只有一种,即通过人大制政体。但形式却有许多。一是公民亲口告诉人大,我对人大的立法、对人大的选任、对人大的决定、对人大的监督有哪些建议、主张等,当面告诉人大,然后由人大适当地、适度地吸纳到立法、决定和监督中去,这是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很多地方探索到的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形式。二是人民可以直接参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过程。三是参与审判机关的审判过程。对这些形式需要做的是理论上和法律上的确认、提升。我建议作相关的法律确认,使宪法、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确认这种途径和这些形式,以此推进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进程。

人大代表制度要改进

作者:蔡霞 字数:3842

  落实宪法,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此,现行人大代表制度需要改进,比如:
  第一,人大代表现在的人数问题、结构问题、身份认同问题,这三个问题需要高度关注。
  人数问题——目前2000多名代表能不能真的讨论问题?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最长不超过15天,基本上是每个报告至多安排两、三个半天进行讨论,2000多名代表在极为有限的时间里真正审查、讨论透彻其中的任何一个报告,都难以做到。因此,这样的审议讨论只能是走过场、粗线条,往往是政治宣传类的,最终使人大代表的审议讨论有其名而难副实。
  结构问题——现在人大代表70%以上是官员代表。十八大报告讲要改变人大代表的结构问题,但其提法值得思考。目前的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肯定要减少,但十八大报告讲的是要增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代表,尤其是增加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结构的改变绝不能这样去做。为什么说“绝不能”?一是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而是社会多个阶层的形成,所以不能以原来的中国社会结构语言概括来讲人大代表从哪里来、怎么产生或怎么去改变结构,而是社会各阶层代表要在人大有所体现。这是其一。
  其二,现在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能不能当代表,不取决于他是不是劳动模范,而应该取决于选民对他的信任以及他的能力、素质。李步云老师讲到陈景润当人大代表时人家开会他看书。现在有一个代表一辈子当代表,就会讲“谢谢”、“赞成”、“同意”。人大代表是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来参与或决定国家大事的,相当于国外的议会议员。由传达民意并且参与国家最高决策的职责所要求,全国人大代表要具备相当高的知识素养、政治经验和政策水平,没有议政能力、政治知识和参政能力,就无法做到这一点。
  身份认同问题——为什么要讲身份认同?按道理人大代表是中国公民,可现在的情况是,有一些人大代表已经变成别的国家的公民,却在我国当人大代表,请问他们代表谁?谁选的?这是一个大问题。要把人大代表的国籍重新认定一下。如果持有公开的或者隐性的别国国籍身份的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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