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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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第2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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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接触贷款客户,必要时可到贷款企业核实有关贷款资料和情况”的设想:为力争做到不放走一个好客户,不忽视一个有潜力的客户,可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置:

a、当总行职能部门和支行领导要求审查人员介入企业核实时即应照办。

b、当拟办贷款企业呈报资料足资认定贷与不贷意见时,不必到企业核实。

c、当企业盲点较多,向调查人员了解后仍不能排除主要盲点,而该企业其他情况表明有相当潜力时,可到企业核实情况,以免丢失客户。

(4)学习:a、用30%的时间学习计划综合业务,并作为协补岗位;b、自学电脑知识,六月份后上报总行材料由电脑操作;c、向一些开展本外币信贷业务品种比较齐全的支行学习业务,不务虚名,力求学懂。

3、清收岗:

清收岗位在实施各项工作原则时,尤其要把握好尊重客观和辩证原则,正视现实,振作精神,不埋怨;不推诿;努力寻找突破口。在工作方法上,就具体事件和时段上的纵横向的协补岗位和交叉换位的做法应该坚持。在较为复杂的工作环境中,力求忠于职守,胆大心细,斗智斗勇,力争完成总行下达的计划。

岗位责任:

(1)统辖依法清贷案件的台帐、进程表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2)根据清收计划和清收措施,保持外勤工作量,查清不良贷款户的动向,并力争查封非抵押财产,同时,注意原查封物的时效。

(3)加强与总行清收部门和法院、规划国土局等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并按规定及时反馈有关岗位。

(4)做好员工横向和特定事件中纵向的协补岗位和主协办角色的转换工作,倡导有分有合、相互协作、良性互动的协作精神,勇于承担责任。

湖贝支行计划信贷科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在夏天忙着新的一年计划信贷工作布局的同时,支行的依法清贷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也是一月中旬,省高院就家乐大酒店的贷款案二审开庭。为了慎重起见,夏天还是拿出了它们的上诉状推敲起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家乐大酒店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区大郎

职务:经理

第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职务:行长

第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惠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有关债务清偿责任。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l、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以“家乐大酒店在合同上所盖公章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证实无误,且在签约时向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为由便断定“故其(指上诉人)辩称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理由不成立。”

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人对此笔贷款的发生始终不知情。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帐号、印鉴卡等文件上盖有上诉人的盖章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区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确认。对于以上印章,上诉人均不知悉,对因此而发生导致的各种民事行为和责任均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应对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而一审法院仅对合同上所盖公章进行鉴定,未对本案事实作充分及全面的认定。

2、一审判决对贷款纠纷责任认定不清。

贷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的行为。特别是在深圳经济特区,除了签订被上诉人已在一审出具的有关合同、文件之外,还需在上诉人持有使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统一印发的《贷款证》进行有关登记,贷款合同方成立。该证的使用须知中规定;“本贷款证持有、使用,是凭以向深圳市各国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证明书。无此证,深圳市国内各金融机构均不受理贷款事宜。”根据此证的有关记录,第—被上诉人并未在此贷款证上登记银行开户,也无任何贷款情况记录。故此,足以证明上诉人在第一被上诉人处开立帐户、取得贷款、将贷款转给第二被上诉人等一系列行为均不知情。二被上诉人独自操作制造了贷款事件,此案中贷款的有关责任应由二被上诉人负担,与上诉人无关。

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家乐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区大郎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

夏天认为就这上诉状提出的理据来说,不值一驳,只是曾经有一个由李精伟搞的所谓“询问笔录”,不知道他们敢不敢拿到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样一来,上诉人就有点非法取证了,他们也是有风险的。

经过一番考虑,决定安排任尔为配合郝文婷律师到广州参加省高院的举证工作。

到广州开庭后的第二天,郝文婷来到湖贝支行,向王显耀和夏天介绍说:“根据省高院委托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原来区大郎说的私章是假的,现在的结论是:区大郎的私章是真的,还贯穿在五份送检的材料当中。而公章则有两个,这点与深圳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有别。省高院要求我们再补一些东西。”

夏天说:“这个区大郎太牛皮了,以黑、白两道与银行过招。这官司,我们一定要打到底。省高院要什么,我们提供什么。这官司中的是非问题已经提高到了原则问题的高度了。”

王显耀说:“老夏,郝律师要的材料,你给她补齐。”

夏天说:“好。另外,晚上我再跟黄忠惠联系一下,看那个公章的问题,是不是他做的手脚。”

“老夏,你看了今天的《深圳特区报》吗?”陈作业在电话里对夏天说。

夏天回答说:“我还没有看呢!报上有什么消息?”

陈作业说:“深圳皇龙大酒店的抵押房产刊登了拍卖公告,你看一下。”

夏天说:“好的。”放下电话后,夏天翻查了当天的《深圳特区报》,果然在广告版的显目位置刊登了拍卖广告,并连同安延公司的也登在上面。夏天认为:皇龙房产的拍卖,因为当初与某国有银行购买的房产有关联。因此,这个房产拍卖底价的确定,关乎市民银行的利益,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于是,他来到行长室,问王显耀:“王行长,深圳房产拍卖行刊登了皇龙大酒店的拍卖公告,要不要报告总行资产防损部?”

王显耀沉默片刻,说:“有这个必要吗?先不要告诉。”

夏天带着疑问离开了行长室。心里想,如果既没有告诉总行,又没有按照总行的批复,把抵押房产卖了,那些剩下的贷款还能有什么东西抵还呢?那么,日后这是非不就来了吗?

一个小时后,王显耀给夏天打来电话,说:“还是给总行资产防损部报告一下吧。”

夏天说:“好的。”随即给防损部陈山石打了电话,两人约定,下午两点半到拍卖行了解情况。

下午到了拍卖行后,了解到以1410万元作为拍卖起价,陈山石和夏天都认为问题比较大,这种价格只能有利于貌似已经买了皇龙三分之一房产的某国有银行。夏天当即要求拍卖行的负责人要做改变拍卖起价的准备。否则,本行将终止该房产的拍卖。

第二天,防损部沈丽霞总经理科夏天,要求马上到总行商量皇龙房产的拍卖问题。夏天考虑到问题比较敏感,以退为进地对沈丽霞说:“我们的王行长刚好在总行,麻烦您先跟他通个气?”沈丽霞觉得既然王行长在身边,也不必舍近求远,与王行长说一下也可以。于是,就在会议的间隙跟王显耀说了。怎奈王显耀在听完沈丽霞的意见后,对她说:“下午我叫夏科长到你这里来,详细商量一个方案。”沈丽霞表示同意。

湖贝支行原拟在下午召开中层干部会议,通报干部考核情况。夏天刚刚来到行长室准备开会,王显耀说:“你和任尔为马上到防损部,商量皇龙大酒店的房产拍卖意见。”

夏天随即离开会议室,与任尔为了到总行。

在防损部,沈丽霞很重视,亲自参加,陈山石、徐海涛、夏天、任尔为在会上都发表了看法,担心房产贱卖后,日后剩余贷款本息成为死帐。会议最后形成如下共识:1、由湖贝支行立即写一个公文,通知人民法院:该房产以3800万元或4200万元起拍;2、考虑市民银行本身也应参加竞买,待请示行领导后,将280万元拍卖定金交给拍卖行;3、抓紧与法院和拍卖行的协调工作。

夏天回到支行后向王显耀做了汇报,他也没有表示反对的意见。次日恰逢星期六,夏天将材料拿回家里,快速地写道:

特急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1998)深市银湖函字第001号

关于请立即纠正皇龙大酒店房产拍卖底价的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行是深圳市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房产的抵押权人。该房产拍卖公告见报后,市民银行总行和我行查询拍卖行获悉:拍卖底价(起价)1410万元。这是取的第二份评估报告中清算净值的数据。我行认为这有不恰当之处。理由有三点:一、评估报告以一般准则计算出该房产总值3800万元,由于皇龙大酒店不愿意配合,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费的原购建房价和改良费用方面没有取得任何数据,评估公司以假定前提估计出一个金额。如果物业总值减去这种假定费用作为拍卖底价,有损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权益。二、拍卖行的竞买须知中称:买主须交地价,拍卖行不负责办理过户手续。这从客观上容易误导买主:投得价加地价为该物业的购买成本。那么,拍卖时的底价已是减去五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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