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鞭扑刑
5、拘役刑
(三)罪名
1、不孝不友罪
2、违抗王命罪
3、暴乱罪
4、杀人罪
5、变更制度罪
6、寇攘奸宄罪
7、违背契约罪
8、群饮罪
9、失农时罪
10、yin乱罪(因为这个字涉及违禁,无法上传,只能用拼音代替,汗……)
三、礼与刑的关系
1、相辅相承: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
2、作用不同:礼禁于将然,法禁于已然。
3、地位不同:“礼为本,刑为治”,即礼主刑辅,“出礼则入刑”。
4、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土地制度
二、契约制度
质剂、傅别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一夫一妻多妾帽
2、婚姻关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4、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不婚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二)家族制度
父权家长制
(三)继承制度
一律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第四节经济法律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
2、地方司法机关:分封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①“讼”和“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
②交纳诉讼费:“束矢”和“钧金”:刑事案件要“入事矢”,民事案件要“入钧金”。
2、证据
3、审判: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上诉及复审:“三刺”之法:
三、刑罚的执行
公开行刑,而“王之同族”和“有爵者”则秘密处死,对女犯死罪也不采公开处决的办法。在肉刑的执行上,奴隶主贵族也享有特殊待遇。
四、监狱管理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如郑国、晋国等)先后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礼崩乐坏”而发生变革。奴隶制的“礼治”转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标志,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礼崩乐坏”
二、诸侯国富国强兵的改革
三、成文法的公布及期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其争议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明确提出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3、“法治”、“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4、中国法学兴起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1、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
2、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
3、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4、赏罚必于民心
二、立法概况
(一)《法经》
1、李悝制定《法经》:
①魏国魏文侯改革: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发展生产,打击旧贵族,奖励有功之人。
②李悝制定《法经》: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①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②主要内容: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罚。
③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①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②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③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④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弟兄们,是不是很复杂,我也看的头痛,不过写这个作品,这些东西是需要了解的。查资料不容易,了解这些更加困难。一本书,尤其是历史类型,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写就的。付出了很多的心血,精灵会陆陆续续发一下资料,也许朋友们对此感兴趣或者需要。不会太多,只是本书写作时候用到的一部分资料。
新的一周就到了,从周一开始,最后一周冲榜,能否出现在首页新人榜,看弟兄们的了。雄起,用票票和收藏把《定宋》顶起来吧!
宋朝刑罚思想考略
写历史类型的作品,是一个艰难的抉择,一方面埋首于卷帙浩繁的历史资料中,一方面冥思苦想生动的情节。前期的准备工作,是一个费时费力的功夫活,海量的资料细致到穿衣吃饭。现在把一些历史资料发上来,与朋友们共享,或者大家对这些很感兴趣,同时也感受一下精灵写作的执着和用心。
《定宋》上传以来,承蒙朋友们的厚爱和支持,一直高居历史新人榜前三名,这让精灵感谢之余,非常欣慰。或许,我写的不尽如人意,不过每个章节都是精灵的心血,可以说是呕心沥血。
努力过,拼搏过,朋友们请相信,精灵会写的越来越好,越来越精彩!
其一,刑罚宽厚而不松滥。
宋朝建国之后,在刑罚方面至少实施了两项措施:一是废除前朝的刻峻之法,以儒者为法吏,务存仁恕之制。在法制规定和官吏的任用方面,比前朝宽减了许多。二是为控制建国之初的动荡局面和确保大宋江山的稳固,宋的统治者也极力推行“重典”。
这种宽厚而不松滥的思想,在宋朝历任皇帝的治国过程中都很明确的体现出来。在制定《宋刑统》时,赵匡胤提出了“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的刑罚方针,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恩威并济的政策。
就宋朝刑制而言,充分体现赵匡胤的这一思想的就是实行“折杖之制”。所谓折杖就是将笞刑、徒刑、流刑等刑罚折成杖刑的刑制。除死刑外,其他刑罚均可以折杖充抵,此法极大地减轻了刑罚的程度,尤其对于徒刑和流刑犯人来说,更是如此。
但是,宋朝在实行折杖的同时又恢复了唐朝就已经废止的“杖背”之刑(唐太宗在研究针灸图时发现,人体背部穴位众多,实施杖背之刑对人体危害很大,鉴于此,废止了杖背之刑)。由此可见,宋朝刑罚宽中有严的一面。
赵匡胤“治盗”的做法也体现了这种宽而不松的特点。宋朝旧法,强盗持杖,虽不伤人,皆弃市。赵匡胤认为:“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爱人之旨也。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又诏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令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对执囚、讯囚作了严格的规定,惩罚过程对犯有盗窃罪的囚犯来说,宽仁了许多。
据史料记载,宋朝帝王在刑罚方面,多行宽贷之策。“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宋真宗年间,入内供奉官杨守珍出使陕西,督捕盗贼,他请求真宗将应该处死的盗贼处以凌迟之刑,以惩戒其他贼人,在强调酷刑的一些朝代,这种做法并不为过,但是却遭到宋真宗的强烈反对,他甚至专门下诏说:“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用凌迟。”显见宋朝君主刑罚之宽厚思想。
另一方面,宋朝统治者对那些故意违法之人的处罚决不姑息。《宋史》记载,金州防御使仇超等人因为犯了故意将不该处死的囚犯处了死刑而被革除官爵,流放海岛。同时,宋朝在刑罚上强调“严”而不“酷”。此外,宋朝在大赦天下时,对于那些犯有重罪及“常赦所不原者”大都不予赦免其罪,也正体现了其宽中有严的刑罚思想。
其二,刑罚审慎而不淹滞。
从宋朝史料的记载看,有宋一代的历任君主在刑罚方面大都非常谨慎。以下两方面体现了这一思想。
一是宋朝恢复了惩罚的覆奏制度。宋初不仅死刑案件需要覆奏,而且对一些杖罪、笞罪、徒罪、流罪都要进行覆奏,尤其对死刑案件,更加重视覆奏。宋太祖谓宰相曰:“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覆视之。”遂著为令。将死刑覆奏的规定写入了国家的法典之中。
建隆三年,宋太祖下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不久又恢复了旧制:先由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并规定“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基本上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覆奏”体系。
宋真宗时,有一次在阅览天下囚犯的名簿时,发现天下被处以死刑的囚犯有八百人,非常震动,对执事官说:“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傥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死刑覆奏制度在宋代得到帝王的一致重视,从而使宋朝的死囚冤案有了更大的昭雪机会。
二是设置专门的机构,钩检狱事。《宋史。刑法志》记载:“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账。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