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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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之王- 第9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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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第八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后面还有很多;不过我就不都贴出来了;贴这些的意思就是;告诉大家;如果被害人或者他的直接厉害关系人的利益因为犯罪行为受到损害;那么他们按照法律;有权在刑事案件审理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法院会一并审理的。这样还可以把民事诉讼部分的起诉费用审下来;呵呵。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ML说法之反诉
    反诉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一种反请求,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原告的请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三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虽和本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它提出以后,也具有独立性,可以脱离本诉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诉合并审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可继续审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诉缺席判决。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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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是有关一般民事案件的反诉的概念和规定。基本意思就是说被告可以在庭审结束之前反起诉原告。举个最容易理解的例子,例如A起诉B没有履行合同,B就可以反诉是A首先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了B的损失。这样两件有着直接联系的案子,法官就会把他合起来,一起审。
    另外要声明一点,就是对于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提出反诉,而且在理论界,对这个问题还有一点争议。我也不知道在现实中到底是怎么处理的。所以对于我写的李思案里的反诉,大家要批判的接受,哈哈。
ML说法之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且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说构成单位犯罪首先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具体规定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从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刑法将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都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并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在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尚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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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李思的案子中,如果万安被认定有罪,那么不仅公司要被除以罚金,作为负责人的李思如果被认定有指使邓柏,那他要被判刑的,当然,七号说了他不会进去,呵呵。
ML说法之正当防卫ML说法之正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以上是法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下面我再把“睡觉不打鼾”的问题贴出来:
    1。我来说的法治报道的案例,A和B骑摩托车抢夺钱包,以后逃窜时被一见义勇为者C开轿车追赶,行驶到立交桥时候,C喝令他们停下.AB未停,于是A用车撞击摩托车,结果A死B伤.后B状告C,并说C当时喝令停车声音很小,骑车的A可能没有听到,B还没来及告诉A,C就撞上来了.
    2。防卫过当与否如何判定?就比如我提到的案件,如果C拦截AB停下摩托后,因AB人多很有可能反而伤害C以后继续逃窜.那么面对这种可能性,C是否可以以轿车撞击呢?如果不可以,那么如果我所说的假设真的发生了,那么非但抓不到罪犯,反而又添伤者,停车的意义又何在?——
    这样的案例里其实存在两个争议,第一是有关那个时间条件。到底犯罪分子在犯罪结束之后的逃窜算不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现在还有一点点争议,不过一般认为,那可以算是犯罪活动的继续,可以进行防卫。
    第二就是睡觉的第二个问题了。实际上在这五个判断条件里,最重要,也最难的条件就是所谓的“限度条件”了。因为大家也能看出来,限度条件的规定相对较软,也就是说这里是与非的界线实在有些模糊。
    不过具体到这个案例,我个人认为A或者B听到C的喊叫与否一点都不重要,如果有人开车在他们后面追,他们不停,那你完全可以撞上去。不过这里又涉及一个问题了,那就是所谓的“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由于C的主观状态不可考证,这时的过当与否,就要根据AB的伤势来判断了。毕竟我们必须承认,与摩托车相比,一般的小轿车还是处于优势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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