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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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荣耀- 第4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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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子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保障,因为在按察法司判处其有罪之前,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他是无罪的,这就是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律师做为以法律为生的一群人,自当比其他人更有责任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刘浩然这封信在大明掀起巨大的波澜,以前大明百姓只是在司法宣传和教育中听说所谓的法律尊严和公正性,但是没有多少人去确切体现这种尊严和公正性。现在刘浩然的这封信等于公开指明了这种尊严和公正性,最重要的是在谋逆弑主这种惊天级大案中依然还要强调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这使得大明百姓切实体会到法律和法治的意义。

有了刘浩然的号召,六一一大案所有疑犯辩护律师的最低人数总算是凑齐了,东区通判署松了一口气,开始有序的审判。

首先是主犯胡从宪、张子美和陶希言的分庭审判,虽然陶希言已经自杀,但是必须对他的罪行做出一个判决,不能说是人死账就了了,所以他的审判等于是“被告缺席”审判。但是他的辩护律师也算是比较专业,和胡从宪、张子美的辩护律师一样,不是单单做一个认罪减刑辩护,而是毫不客气地从巡察御史官署列出的各种证据着手,引用各种法律条款,质疑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算是彻底为这些逆贼做无罪辩护。

这些辩护律师表现得如此犀利,是由于刘浩然在开案前公开接见他们,鼓励他们遵守律师职业操守,用实际行动去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不过巡察御史官署提供的证据太多和确证无误了,这些证据有胡从宪等人密谈的记录和人证,有其他疑犯的供词,有收买从犯的人证和物证等等,这其中很多隐秘的证据都是侍从司情报科收集的。但是这个机构现在不便于露面,于是便成了法务部调查局的功劳,倒是让它在大明百姓中露了一把脸。

不过辩护律师也不是吃素的,敢来当逆贼疑犯辩护律师都不是什么愣头青,多是有经验的律师,他们从证据的合法性,供词是否有严刑拷打嫌疑等多个方面与巡察御史署争锋相对。当然了,能够担任此案公诉人的巡察御史也都是有与律师多年“斗争经验”的老鸟,早就做好了一番准备,虽然在某些方面被驳倒,但是总体上整个案件审理还是有序地进行下去了。

大明百姓通过密切跟踪报道的各种邸报倒是像看了一场大戏,能够到现场出席公开审理的普通百姓并不多,毕竟法庭只有那么大,还需要分配一些席位给资政院的资政大夫和采风“记者”,所以邸报是广大百姓能够了解案件审理过程的最主要渠道。而邸报在报道这件案子审理上也不敢有丝毫的马虎,全数如实报道,顶多加一些律师的司法注释,一点“个人意见”也不敢加。这可是谋逆弑主的大案,谁敢在里面掺合?

大明百姓通过邸报了解道,原来大明律法没有什么谋逆弑主一说,按照非常严格的大明律法定义,谋逆只是一种未遂的叛逆,谋嘛,顾名思义只是在策划而已。而按照大明律法,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思想而定罪,就算是采取行动了,未遂和已遂承担的罪行也是截然不同,未遂可能只需承担很轻的惩罚,已遂则需要根据犯罪后果进行量刑。

胡从宪、张子美等谋逆弑主的逆贼是被以叛逆罪、谋杀未遂罪、谋杀罪、叛乱罪等罪名被起诉的。根据《明历四年叛逆叛乱罪行律》以及《明历十年叛逆叛乱罪行律修正案》的规定。叛逆罪分为以下几种:任何曾经宣誓效忠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人或大明合法国民,在大明的领地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领地内发动反对大明和大明皇帝的战争;在大明国土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领地内归附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敌人,并通过各种方式为这些敌人提供帮助和鼓励;煽动他国进攻大明国土或大明陛下的其它领地或附属殖民地;任何人图谋杀害或伤害、囚禁或扣留皇帝陛下、其子嗣或储君的,如果该人的意图已经以印刷品、文字、公开的行为或行动等方式被表示、表达或宣扬出来,并且在法庭审判时有两名以上证人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予以证明或其它合法证据,则行为人犯有叛逆罪。当然了,还有泄露大明军事、经济等情报,危及大明和皇帝陛下安全,以及充当外国间谍,为其刺探大明军事等危及大明安全的情报等行为也被列为叛逆罪之一。

而叛乱罪则是指在大明国土内发动反对大明皇帝陛下的战争或武装暴动等,与叛逆罪在范围内有稍微的不同。

而根据《大明刑律》以及几条修正案规定,谋杀罪定义是在大明的领土范围内,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大明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代表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由公诉人控告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内死于该伤的情况。

前半部分虽然拗口,一般大明百姓多少还能理解,只是这后部分定义就有些费解了。经过邸报上引用律师的注释,大明百姓算明白了,原来被害人受伤没有死,顶多算故意伤害罪,但是因为伤势而死亡就要算是谋杀罪。不过这个因伤势而死亡必须有个时间限制。总不能捅了你一刀,你过个两三年因为其它原因才死也算在疑犯的头上,所以就定下一年的期限。但是这其中也有特例,如果有一定级别医生的证明,并经过授权大明医疗研究所调查认定受害人死因的确是由于疑犯伤害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就不受一年期限所限制,就算十年八年过去了也要改判你谋杀罪,只是量刑时可能会考虑直接还是间接致死的问题。

而谋杀未遂罪自然是进行了谋杀行为,只是没有成功而已。

经过这番了解,大明百姓算是明白了,大明律法缜密严谨到了何种程度。也明白没有律师的帮助,你要想引用这浩瀚如海的律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简直就是做梦。这也算是为大明百姓做了一次非常有效的普法教育和宣传。

很显然,胡从宪、张子美首先是以叛逆罪被起诉,加上一个谋杀未遂罪是因为刘浩然虽然是大明皇帝,代表着大明王朝,刺杀他意味着对大明政权的叛逆,但他也是一位大明合法国民,刺杀他也等于谋杀一位大明一位合法国民,与叛逆罪没有冲突,自然要加在一起,而且谋杀未遂罪是所有未遂罪中较重的一种。那位刘浩然的替身已经中毒箭身亡,他是一位合法的大明国民,自然要追究你一个谋杀罪。虽然胡从宪等人没有亲自动手,却是你们主谋策划的,虽然比凶犯要低一级,但也算是主犯。

叛乱罪则是指胡从宪等人策划和指使了三茅山山贼作乱,这影响到大明的和平和安全,而且这些山贼又装备有武器,以团伙形式曾经洗劫过村庄和拦路抢劫,算得上武装作乱,自然要论一个叛乱罪。

虽然看上去证据确凿,但是对胡从宪、张子美等人的审判却是极其缓慢的,与大明百姓预想中的“风雷之疾”完全不同。通过邸报报道,大明百姓常常看到,由于辩护律师对几个证据提出有力的质疑,然后通判署下令结束当天的审理,要求巡察御史官署要么把证据补足了,要么接受这个证据无效,于是巡察御史官署又忙活两天,重新开庭审理。甚至为了一位证人的资格合法性认定,辩护律师和巡察御史官署纠缠不清,虽然最后巡察御史官署获胜,但是整整六天时间过去了。这一拖就是将近两个月时间,要不是这起案件来头够大,影响够足,大明百姓们早就失去兴趣。不过他们不知道,这还是在东区巡察御史官署和通判署专心审理此案的情况下。要是换做其它案件,你至少要等通判署排期依次审理,时间就不止两个月了,半年能判下来都不错了。当然了,另一个原因是由于这起案件异常重大,按察院裁定采用衡平审判制度,而不是陪审团制度。想想也是,这种案件牵涉复杂,一审就是三个月起步,按制陪审团成员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与外人或涉案人员接触,就跟坐牢一样,谁受得了?

到了九月十五日,东区通判署终于做出裁决,胡从宪、张子美、陶希言等五位主犯叛逆罪名成立,谋杀未遂罪名成立,谋杀罪名不成立。这有点让大明百姓意想不到,怎么谋杀未遂罪名成立了,谋杀罪名却不成立。根据邸报上引用律师的解释,原来是这些人谋杀的目标是皇帝陛下,绝对不是以身殉职的皇帝陛下的替身,从这一点来说,根据大明的律法,就算是动手的凶犯也只能承担较轻的无意杀人罪,而做为主谋策划的胡从宪等人来说,他们确定的目标是皇帝陛下,绝对没有说要去杀皇帝陛下的替身,所以说替身的死从现有法律定义上说与他们没有丝毫的关系,自然就不用承担谋杀罪名,只用承担对皇帝陛下的谋杀未遂罪名。

这听起来有点好笑,可是法律就是法律,它怎么定义和规定的,通判就怎么判决,不能掺合丁点个人意识在里面。不过就算不用承担谋杀罪名,光一个叛逆罪就让胡从宪等人难逃一死,只要应天府按察司复审,再经过按察院复核,胡从宪四人上绞刑架是必然的。至于已经自杀的陶希言虽然不用开棺让尸体也走上那么一遭,却要背上被认定的罪名。

剩下来的则是对同犯的审理,而在江苏、浙江两省,上海、吴江、归安、武进四县判官署则开始对涉案的四百六十五位从犯进行审理。这些同犯和从犯的确够倒霉的,他们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陶希言、胡从宪等人要干的事情,只是受他们的邀请,出钱出力出人,做一些外围辅助工作,结果被稀里糊涂地扯进这桩谋逆大案。不过还好,他们没有遇上历史上的洪武帝,而是遇上了穿越的刘浩然。所以他们很多人没有被以叛逆罪名起诉,最重的也不过叛乱罪,大部分人只是被故意伤害罪、煽动叛乱罪、非法持有武器罪等不算很重的罪名起诉。虽然大明允许百姓持有武器,但是你必须得登记,而且不得超过一定数量和规格,否则就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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