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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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 第4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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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西方的某些被占领国家——特别是比利时和法国北部及法国被占领区——希姆莱于1942年4月实施了一种特殊的签证办法(Sichtvermerksverfahren),以代替先前发给来往于这些地区的平民的军事通行证。可是,据指出,只有下列几类旅行可以获准:(1)为国家和纳粹党因公出差,(2)商业性的旅行,(3)由比利时和法国来的外籍工人的旅行。其他各种旅行一概都被禁止。为党务出差不在这项旅行禁令的范围之内,这一点虽然并不令人惊奇,却十分有趣,因为党内工作人员赴其他地区旅行是受到禁止的。在其他那些地区,甚至通常在社会上享有特权的那些人,没有特殊的许可也不能越过一道“内部疆界”。例如,1941年4月29日,纳粹党办公厅发布了一项命令,禁止“纳粹党各办事处和附属组织与有关团体的所有人员”越界进入下斯蒂里亚、上卡尔尼奥拉、西兰和米埃斯塔尔等置于民政长官管辖下的地区。“为紧急公务”出差,首先须经纳粹党办公厅批准,尽管民政长官也可以批准这类出差。
  德国最高代表(即行政长官兼总督、民政长官、德国保护长官、德国专员、军事司令官等)的地位,往往在这一类地区和在另一类地区互不相同,尽管委派这些官员的根本目的——即为了维护德国的利益——在整个希特勒的欧洲却完全是一样的。拿合并区来说,最高权力在当地是由行政长官兼总督行使,如果它们隶属的行政区是普鲁士的一部分,则由行政长官兼省长来行使。象所有其他行政长官兼总督那样,他是“德国政府的常设官员”,在德国内政部长的全面监督(Dienstaufsicht)下进行工作,负责督促人们遵守希特勒制定的政策方针。在但泽…西普鲁士和瓦尔塔兰,由于官方规定“所有行政部门”都归行政长官兼总督管辖,他又成了诸如司法、财政、铁道和邮电等“特殊行政机构”(Sonderverwaltungen)的首长。因此,正象德国报刊指出的那样,他的“地位”较之其他各省的德国总督“无可比拟地强大”。不象德国国内官职和他相当的官员们,他也不受任何传统类型的德国省一级行政机构的妨碍——事实上,在他管辖的地区内,“国家社会主义的思想可以彻底予以贯彻”,“国家社会主义的理论可以百分之一百地付诸实行”。
  在比亚威斯托克、下斯蒂里亚、上卡尔尼奥拉、西兰、米埃斯塔尔、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民政长官就是德国最高代表,其职责同挪威和荷兰的德国专员的职责相仿。不过他同时又是这个地区所隶属的附近那个行政区的长官兼总督(科赫是一个例外,他是东普鲁士行政长官兼省长)。但是,光是这片地区这样隶属于一个行政区,不足以使它的行政机构就成为国家行政机构。“只有在特殊的领域里——即邮电、铁道和海关——国家才直接接管”。在所有其他领域里,最高权威就是民政长官,他通过若干相当于柏林中央政府各部的行政部门来进行管理。甚至当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例如粮食管理局,在这些地区设立分局时,它们也不归柏林而归民政长官管辖。除了那些明确地获准可以为全部占领区制订法律的政府当局所发布的命令外,民政长官只接受经由德国总理府主任(即拉默斯)传达下来的希特勒的指示。但是,在颁布新法律之前,他们有必要同有关的中央部门进行磋商,而在有些地区(例如,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德国内政部内设立的所谓“总办事处”有权来调解民政长官和中央部门之间发生的任何争执。可是柏林当局并不行使任何“财政权力”,因为希特勒本人坚决认为,民政长官“决不应”在财务方面受到任何严格管理的“妨碍”。因此,他们“获准编制范围极其广泛的独立的预算”。
  在总督辖区,总督汉斯·弗朗克象上述地区的民政长官一样,也是直接对希特勒负责,尽管在其他方面,他的地位多少比他们还要高些。在许多方面,弗朗克是所有德国代表中最志得意满的,因为他领导的行政机构不仅几乎全部是由德国人组成的,而且实际上还享有“政府”的地位——所谓总督辖区政府。在总督下面,有一个国务秘书领导着这个“政府”,国务秘书下面设有一整套完善的行政机构,上面由十二个“中央部门”的首长组成一种内阁。在地区一级上,有五个地区长官,每一个管理着相当于德国行政专区那样的一片地区。鉴于有一项决定,要求除次要职位外使所有职位都由德国人担任,这一雄心勃勃地规划的行政机构有一部分无疑是必要的,但是,也有不少显然是弗朗克本人想在行政方面享有自治的那一众所周知的愿望的结果——这个愿望终于使他被控企图把总督辖区变为一个独立国家。弗朗克不仅在柏林保持着一个规模很大的机构(包括一个特设的宣传处)来维护他的利益,而且在克拉科夫的办公厅下面还驻有军事司令官和空军总司令委派的“联络官”,以及外交部、总理府、军备与军火部(施佩尔部)、纳粹党办公厅和德国青年领袖等机构的常驻“代表”(Beauftragte)。此外,弗朗克也不反对外国政府向他派遣代表的这个主意,他把法西斯代表福索姆布龙伯爵“当作意大利的某种外交代表”来接待,便是一个明白的表示。
  虽然驻乌克兰的德国专员科赫和驻奥斯兰的德国专员洛泽具有同挪威和荷兰的德国最高民政首脑一样的官衔,但是严格地说来,他们的地位却比不上那两个德国代表。因为根据1941年7月17日希特勒发布的命令,他们隶属于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部长罗森贝格和他的常务次长阿尔弗雷德·迈尔。按照这道命令的规定,在这些地区内行使最高立法权的是这个德国部长,而不是这些专员。可是,当所谓“特别行政机构”(Sonderverwaltungen)侵入这个德国部长的职责范围时,他的权力便逐渐受到限制。例如,德国运输部长接管了东部交通管理处的铁道系统,而德国邮电部长又对邮电事业承担起了责任。戈林、施佩尔和希姆莱在他们各自负责的领域里也代表最高当局,虽然有明文规定,“所有这些权力机构”应与该部长保持密切联系,并应相互保持联系,以保证“对各项事务有统一的指挥”。罗森贝格的权力所受到的这种限制,使名义上隶属于他的德国专员比较易于摆脱他的控制。实际上,科赫在同东方事务部的关系方面至少取得了相当的独立。由于这两个专员象占领区的所有其他德国行政首长那样,是由希特勒亲自委派的,不是由罗森贝格委派的,这个德国部长的地位在他们眼里无论如何是相当软弱的。
  至于挪威和荷兰,两地德国专员的地位是相同的,尽管特博文仍然保有党的行政长官的地位,而赛斯…英夸特则具有德国部长这一多少较为崇高的衔头。事实上,希特勒1940年5月18日颁发的任命赛斯…英夸特为“德国驻荷兰占领区专员”的那道命令,显然是仿效1940年4月24日颁发的任命特博文为“德国驻挪威占领区专员”的那道命令的。这两个德国专员都被明确地指定为“德国利益的监护人”,他们都对希特勒直接负责,并接受希特勒本人的“指示和命令”,这两个德国专员都有权通过法令来制订法律,两地的“最高军事权力”仍然属于当地的德国武装部队司令官,他所发布的“民政范围”内的命令则由德国专员予以执行,两地德国专员都可以“要求德国警察机关协助”去执行他们的命令,尽管“在军事需要的范围和德国专员工作许可的范围内”,这些警察机关也听候武装部队司令官的指挥。事实上,特博文在挪威的地位和赛斯…英夸特在荷兰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唯一基本区别似乎在于这一点:1942年2月以后,特博文是通过吉斯林领导的一个当地政府推行他的许多任务的,而赛斯…英夸特则继续通过前荷兰各部的常务秘书长组成的一个所谓“无头政府”去管理荷兰。
  至于军事管制下的那些国家——比利时和法国北部、法国被占领区、塞尔维亚和希腊——德军司令部严格地说来也是武装部队的一个执行机关。军事司令官必须执行的法律有许多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或陆军总司令部颁布的,虽然象文职的德国专员那样,他也须执行有权为整个德国占领下的欧洲制定法律的德国那些中央机关(四年计划组织等)发布的命令。至于塞尔维亚,由于那里的军事司令官同萨洛尼卡和爱琴海的驻军司令官以及希腊南部的驻军司令官一起都隶属于雅典的武装部队东南欧司令官,所以他作为武装部队代表的地位获得了加强。但是,所有这些军事司令官的司令部里,都有一些文职专家,协助他们搞好行政管理工作。在塞尔维亚,虽然从理论上说来,地方事务是1941年8月29日成立的、由米兰·奈迪奇将军主持的“自治”政府的责任,但是事实上,控制塞尔维亚的大权却掌握在“军事司令部行政长官”(Chefdes Verwaltungsstabes beim
  Befehlshaber)国家行政顾问图尔纳的手里。在比利时和法国北部,军政府的首脑,党卫队大队长埃格特·雷德尔在军事司令官冯·法尔肯豪森将军的领导下,行使着类似的(虽然也许是较有限制的)权力。在这一情况下,德国的行政机构划分为许多专家部门(一般经济工作、运输工作、司法工作等),以适应德国人特别关心的不同方面的地方事务。在法国被占领区,由于德国人严格地说来只对维希政府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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