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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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 第4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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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德国专员管辖下的乌克兰,严格他说,当地并没有什么法院,尽管根据德国专员科赫于1942年5月8日发布的一道命令,非日耳曼人所犯的情节较轻的罪行可以由乌克兰籍陪审推事根据德国法律审理。这些陪审推事被说成是区专员的“代表”,由常务专员根据区专员的推荐任命。他们有权判处罪犯长达两年的徒刑和高达一万银卢布的罚金。他们在刑法方面相当于1942年3月科赫委派的仲裁人。这些仲裁人有权审判涉及前波兰和苏联公民的案情较轻、不属于德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但是,所有关于结婚、离婚、监护、财产和专利权的案件一概归德国法院审理,因此乌克兰仲裁人的权限实际上仍然是很有限的。
  占领区德国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的特征是,遇到抵抗运动势将广泛发展,以致法院无法应付时,就利用所谓“地方紧急状态”去加速和加强德国刑法的威慑效果。这种地方紧急状态一经宣布,刑事方面的裁判权大部分立即移交给了专门成立起来的军事法庭。德国代表成立的这种军事法庭,在许多方面相当于德国武装部队设立的军事法庭,只不过它们不属于武装部队。它们由党卫队和警察官员,甚至还由德国民政机关的代表主持。它们的司法程序是即决的,旨在立即作出判决。被告不准有辩护人,除判处死刑外,通常的惩罚是把有罪的人直接交给盖世太保。虽然案件可以被撤销,或交给其他法院去审理,但是军事法庭的判决是不能要求上诉的。导致这种法庭活动的紧急状态,一般说来时间极短,尽管处理的案件数目通常总相当多,而死刑判决的比例往往也非常大。
  在西欧占领区,宣布进入地方紧急状态到1942年底已经成为对付有组织的抵抗运动的惯用手段了。在挪威,特博文就采用了这种手段去破坏1941年9月初奥斯陆发生的罢工。在保护国,海德里希于1941年9月到达后,立即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后来在1942年5月他被暗杀后,又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在卢森堡,为了应付人民对实行征兵制的反抗,德国人于1942年8月也曾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在荷兰,通过1941年实施的所谓“军事行政管制法”,一种类似于“地方紧急状态”的紧急状态条例已经制定出来了。后来,根据同年3月19日的一项法令,海牙的德国高级法院取得了“根据在德国本土设立的特别法庭的程序”,行使军事法庭职务的权利。1943年1月,“行政军事管制法”又改为“警察军事管制法”,万一发生暴动和混乱时,立即可以施行。同时,对“警察军事法庭”也作出了规定:由一个受过司法训练的党卫队头目和两名协助他的党卫队或警察官员联合组成,行使军事法庭的职权。5月里,德国当局实施了一种“警察军事管制”状态(相当于其他地区所实行的地方紧急状态)以应付荷兰的罢工。
  在总督辖区和东方占领区,不论是否正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都成立了军事法庭。弗朗克在1939年10月31日的法令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总督辖区,一切暴力行为和煽动反抗德国人的行为,一概应由这种法庭进行审判。这种法庭由一个保安警察团长或营长,或由一个保安警察特遣队队长同“该单位的两名官员”组成。这项原则也适用于东方合并区和东方占领区。在合并区,对德国当局犯有暴力行为的波兰人和犹太人一概由军事法庭审判,而在占领区,根据罗森贝格1942年1月12日颁布的法令也成立了军事法庭。
  在总督辖区和东方占领区,负责军事法庭的官员有权把他们认为“特别法庭”更有能力处理的案件移给该庭处理。在占领区的大部分地方,特别法庭同占领后设立的普通德国法院保持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法庭一般总“隶属于”德国法院。这种特别法庭的法律程序,完全按照为德国本土相应的法院制定的那一套。交给这种法庭处理的案件便不再属于普通刑事司法权的范围了。这种法庭还是自身的上诉法院。被告辩护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予以指派。除了处理特别法庭在德国通常承办的那类刑事案件(例如,破坏战时经济的罪行)外,占领区的特别法庭还有权审理下列两类案件:一类是占领当局明白宣布特别法庭有权处理的案件,另一类是由于情节特别严重,检察官可能会发交给特别法庭处理的其他刑事案件。就特别法庭对非德国人的刑事裁判权而言,它们是各种德国法庭中最为重要的。象一个评论员于1939年提到波兰被占领区的情况时所说的那样,“在波兰被占领区一开始进行司法工作时,就有‘特别法庭’,这种法庭就代表当时的全部德国司法”。
  在波兰,德国陆军总司令首先于1939年9月5日设立了特别法庭,但是后来弗朗克在1939年11月15日颁布的一项法令里又详细规定了它们的职能。根据这项法令,弗朗克在每一总督或地区长官的治所设立了一个特别法庭。每个法庭由三名法官组成,但审理“简单案件”则只有一名法官。这些法庭全都根据德国刑法审判案件。后来,罗森贝格在奥斯兰和乌克兰的每一德国法院下也设立了类似的法庭。在保护国,根据1940年2月21月德国颁布的关于“特别法庭的重建工作及其权限”的法令,以德国本国这类法庭为根据,也自动组织了特别法庭。在西方,往往在占领初期就设立了特别法庭,专门处理据认为普通德国法院的程序无法迅速处理的案件。例如,在卢森堡,民政长官西蒙于1940年8月20日设立了特别法庭,审理下列案件:非法集会、私藏武器、散布敌视德国的消息,以及煽动罢工和关闭工厂。在挪威,特博文于1940年10月设立了一个类似的机构,来应付那些设法使非法的政党继续展开活动的人。在比利时,军事司令官命令司令部设立特别法庭去应付盗窃粮食的案件。但是,据指出,这不一定就意味着比利时的法院将被“取消”,因为德国法院的运用问题“取决于比利时法院如何表现出它们对人民的责任感”。
  尽管德国人十分重视使被占领国家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同纳粹的政治与思想目标协调一致的工作,但是他们不久便开始主要依靠恐怖政策,而不是依靠合法手段去对付反对新秩序的人。例如,以丹麦而言,只有113名抵抗运动的成员是经过军事法庭的判决而被处死的,可是至少有797人是在德国当局干的“清剿”或“报复”的屠杀和其他恐怖行为中被杀害的。不同的因素促使德国人逐步抛弃了“合法”的假面具。一个因素是法院——包括占领后设立的正式德国法院和为了应付特殊的紧急状态而设立的军事法庭——不能应付当地的抵抗运动,尤其是1941年对俄国发动进攻后由共产党所鼓动而组织起来的抵抗运动。另一个因素,也许是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希特勒本人极其反对利用法院去对付占领区内的抵抗运动。
  希特勒显然欢迎东方地区有游击战,因为这给了他一个机会去“扫荡”所有胆敢反抗他的人,所以他原则上反对把反抗他的人交给法院去审判。1940年9月,在讨论捷克“问题”时,他断然反对德国司法部长居特纳所主张的把四个捷克领袖交给人民法院审讯的建议,并且坚决认为,“对待捷克叛乱分子和反抗者,德国的行刑队就很够了”。他还说,“通过法院的判决去制造一些烈士是错误的,安德烈亚斯·霍费尔和施拉格特的例子就证明了这一点”。1942年,他显然认为,对付暗杀海德里希的凶手的最好办法,不是去审讯所有的可疑分子,而是把三万到四万有“政治活动嫌疑”的捷克人立即处决。至于丹麦,他又想到霍费尔和施拉格特这两个例子,所以同样断然地认为,“绝对不能把破坏分子交给法院去审判”。对付这些破坏分子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杀掉他们——最好在他们犯罪的时刻,否则就在逮捕以后”。结果是,1943年12月,希特勒亲自发给了贝斯特和当地德国警察头子京特·潘克一道严格的命令,要他们发动那种声名狼藉的“报复”或“清剿”大屠杀。
  在西方,德国人对阴谋损害武装部队的行为采用了集体负责的原则,从而第一次明目张胆地抛弃了“合法性”。这项原则,根据德国军政长官施特雷齐乌斯的一道命令,早在1940年9月便应用于法国被占领区。这道命令授权当地的德国区长向法国居民索取遵守法纪的保证人,凡遇“可能发生严重的暴力罪行时”,以及遇到没有“其他适当的手段来维持治安”时,还可以扣留人质,德国司令官掌握着这道命令赋予他们的权力后,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屠杀,作为对反抗武装部队“罪行”的报复,甚至还公布了所谓“人质条例”,企图使这种做法合法化。他们并不尽力去查明被处决的人事实上是否参加了抵抗运动,尤其是在1941年9月30日以后,因为那天施蒂尔普纳格尔发布了一道命令:所有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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