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谎竺撞坎蛔悖诘诙问澜绱笳狡诩湎陆盗税俜种宓蕉T�1945—1946 年间,化肥供应不足,工厂停工。关于1946 年春天严重缺粮的报道,看来是很有根据的,并且为这一事实所证明:
1946 年2 月到6 月期间,成群结队进入南朝鲜的难民特别多。显然,在1946 年全年,农业情况一直不好。金日成在1947 年2 月提交北朝鲜人民委员会大会的新经济计划中,建议扩大农业生产,包括扩大耕地面积,以应付人民的粮食需要。于是,情况似乎大有好转;据报道,1947 年的粮食产量为二百万吨。
北朝鲜生活中的另一个特点,是实行严格的配给制和征购米粮制度,这是由缺粮造成的,虽然这也是一切共产党控制地区所共有的情况。在地方一级和道一级都很早就组成了人民委员会,这有利于推行一切规章。在北朝鲜,不仅在遵守配给制度方面,而且在政治表现方面,如有越轨行为,就很可能受到立即停止其配给的惩罚。因此,配给制度不仅成为北朝鲜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一个政治武器。如果一个人的配给卡被没收,那么受害者面临的就是两条出路:要么在社会上和经济上都遭排斥,要么作为难民流亡到三八线以南去。最后一点:作为计划经济的一部分,一切物品的价格都是受控制的,固定的。正如下面在谈到北朝鲜的财政时所指出的,①一开始就实施了对货币、价格和商品分配的全面控制。消费品在有货的时候是以固定价格出售的,或被用作给农民和劳动者的“刺激性商品”。警察国家的统治方式使囤积居奇和黑市交易减少到最小限度。总之,两支占领军都面临着粮食供应、配给、物价控制等困难问题。在南部的美国人碰到的困难更大,因为他们要对付的人口更多,还要照顾二百万以上的难民。而且,人道主义的民主准则要求对所有的人一律给以饭吃,无所歧视,不论其政治信仰如何。
不能把不给饭吃作为一种政治武器。美军司令部还自然愿意尽可能地顺应朝鲜人的愿望,这是使事情复杂化的又一个因素。因此,当朝鲜人吵吵嚷嚷要求取消配给制并取消对物价的控制时,霍奇默许了。当经济情况又要求重新实施这些控制时,霍奇就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当农民们抵制夏粮和秋粮征购计划的执行时,他们的愿望又尽可能地得到了尊重,以致没有采取什么直接的行动来对付他们。
(三)日本人财产的处理
(1 )土地改革
日本投降以后,俄国人和美国人在朝鲜立即面临的最重大的问题之一是土地改革。从经济上看,土地改革很重要,因为朝鲜正象大多数亚洲国家一样,面临着一个长期未能解决的土地问题,那就是过多的人口想依靠面积太小的耕地勉强生活。此外,流行着租佃制度,平均的地租达到农作物的价值一半以上。再者,日本曾支持地主,作为增加日本在农业方面收益的手段,同时日本人又占了大部分最好的农地,这些情况使土地改革问题更加复杂化了。因此,对这批日本地产的处理,既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
就美国当局而论,他们认为自己的作用是保管这些地产,直到将来有一个统一的朝鲜来决定其最后处理办法。因此,美国的政策直接受这件事的影响:联合委员会有朝一日会组成一个全朝鲜的临时政府,这个政府将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另一方面,朝鲜的佃农,特别是租种日本人土地的佃农,都迫切要求美国军政府立即把土地转归他们所有。在北朝鲜,不管北部或南部的大多数人的意愿如何,凡地主的财产都予没收,转归耕种者所有。
作为解决南朝鲜土地改革问题的第一步,军政府在1945 年10 月5 日发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地租最高不得超过农作物全年产量的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另外,还考虑了这样的建议,即允许农民经连续十五年每年交付收获量的四分之一以后,就可把耕种的土地转入本人名下所有。1945 年12 月12 日,官方采取了第二个步骤,把日本人占有的土地划归美国军政府掌握。
土地的使用由“新朝鲜公司”监督,该公司的前身就是日本人创办的“东方拓殖公司”。新朝鲜公司被授权把土地租给朝鲜的佃农。然而,在两年多的时间中,没有采取其他转移日本人财产所有权的决定性行动。所以不愿意清除这个重大的障碍(日本人的财产),部分地是由于朝鲜临时立法议院的保守态度。该议院的许多议员是朝鲜的地主或地主集团的代表,他们生怕把原来日本人名下的财产转归朝鲜耕种者所有的政策,会危及朝鲜所有的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该议院对土地改革法令没有采取赞成的态度。最后,在1948 年3 月,根据军政府的命令,成立了一个“全国土地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允许将过去日本人在南朝鲜占有的土地以合理的价格售给朝鲜农民。这一措施使南朝鲜四分之一的农民获得了六十八万六千英亩土地。
如上面所指出,北部的苏联政权鼓励并支持北朝鲜农民没收日本人财产和剥夺朝鲜地主权力的愿望。早在1946 年3 月,在平壤召开了第二次农民联盟大会。这次大会向道人民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土地改革法,道人民委员会批准了这项法令。这项法令的目的在于取消地主(不论是日本人或朝鲜人)与佃农的制度,而把土地转归实际耕种者所有。土地归农民私人所有,以区别于集体公有的农场。土地是在没收后无偿地重新分配给耕种者。这样重新分配的土地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日本国家或个人所有以及与日本人勾结的朝鲜人所有的全部土地。第二类,包括朝鲜地主和朝鲜寺院庙宇所占有而超过十二又四分之一英亩的土地。第三类,是长期出租或由别人佃耕的土地,这类土地也在没收之列。另一方面,在争取朝鲜独立的斗争中表现特别积极的人士或对共产党友好的人士,其土地免予没收。土地重新分配时划成的单位大小,是根据每一农户的劳动力人数来计算的。按此计划分得的土地,禁止买卖或出租。此外,新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经常会受到被人民委员会没收的威胁,这一点强有力地制止了政治上的非法活动。
这个计划被迅速地执行。根据人民委员会的报告,执行这个计划后,北朝鲜农田的一半,即将近二百五十万英亩,已被分配给七十二万五千户农民。
即使这些数字可能被夸大了,但是很明显,确是进行了大规模的重新分配土地的工作,这对激发群众对新政权的热忱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年中给北朝鲜农民加上了沉重的负担,政府除按照农作物收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征收正常的赋税之外,又以特别捐款或强迫储蓄的方式征收额外的款项。可是,在产量低的时期内,这样的政策是必不可避免的。当农作物总产量接近1947年和1948 年的指标时,赋税似乎减轻了,一般的农民似乎感到生活比在日本人统治下好得多了。
(2 )日本人的工业资产
日本政府和国民在占有并开发大量朝鲜农田的同时,更大量地占有着矿山、森林、电力、交通工具、工业和运输业。所有的大型企业都排斥朝鲜人的投资,而是依靠日本资本发展起来的。其中有许多企业是政府所有的,例如铁路和交通。其他企业归东方拓殖公司所拥有和经营,该公司系政府所办,其任务是开拓和扩大日本人在朝鲜的工业。当美国占领军进入南朝鲜时,那里的企业都处于停顿状态。随着占领的继续下去,许多企业情况变得更糟了,管理它们的日本技术人员也被遣返了。早在1945 年9 月21 日,就已决定在南朝鲜日本人的财产不予赔偿。和农地的情况一样,直到1945 年12 月才把日本人的财产正式转归军政府管理。新设立的“财产管理人”逐步对这些财产进行控制。在对于最终如何处理这批财产还没有作出任何决定时,地方上的财产保管人也对这些产业进行一些买卖。军政府里有少数人员在出售办法方面不合规定、徇私以及非法活动,都使情况变得更加混乱。在占领两年以后,军政府终于下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这次全面检查使财产保管人对于他所掌握的财产的范围和价值有一份准确的记录。由于没有一个朝鲜中央政府,美国军政府继续受托管理这批财产,准备以后移交给朝鲜政府,或出售给私人。到1948 年2 月,李承晚等朝鲜领导人指出,他们认为主要的工业归国家所有较归个人所有为好。
在北朝鲜,苏联司令官决定了在处理日本人和与日本人勾结的朝鲜人的农业财产和非农业财产时所应遵循的政策。工业资产、银行和交通运输系统都被没收了,置于人民委员会的支配之下。重要的工业都收归国有,并依靠苏联技术人员的援助尽快地进行修复。同时,和土地改革中的做法一样,政策明确承认“私人财产和私人企业”的所有权。例如,在1946 年10 月4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发出命令,要人民法院决定私有财产指的是什么。
它下令说,凡属朝鲜人所拥有的工厂、工业、矿山和商业企业,都不列入国有化计划之内。银行奉到指令,要给私人工业和商号以短期贷款。最后一点:
地方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不得干预银行的业务活动,也不得干预个人的财产状况的保密。虽然没有得到关于北朝鲜尊重私有财产权利究竟到什么程度的事实报道,但看来很清楚,其主要目标是尽快地恢复基础工业,而承认私人企业的权利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标。
第六节 工业、贸易和财政
美国军队和苏联军队一到达朝鲜以后,都是首先致力于整顿铁路、交通线、电力和类似的重要设施,以保障其控制区域的安全,并使其部队得到后勤方面的支持。在解决了这些紧迫的需要以后,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