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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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 第9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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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会议上仍然提出了关于托管制度的具体建议,以便编入联合国宪章中。这些建议同国务院起草的并已提交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建议基本上相同,成为联合国宪章中关于托管的章节(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草案的基础。在关于托管问题的整个讨论过程中,美国代表团一直念念不忘前委任统治的岛屿置于战略托管之下的可能性。正如斯退丁纽斯于1945 年5 月28 日在旧金山会议上讲话时所说的:
  我想,我现在能够肯定地说,由于美国的倡议,宪章将定出一个有效的托管制度。这个托管制度不可能满足我们的一切愿望,但是它将提供真正的机会,使附属领土的人民获得进步。在关于托管问题的整个讨论过程中,美国一直坚持一些条款,这些条款将充分保证美国能够——
  在托管制度的范国内,但根据我们所满意的条件——控制太平洋上的战略据点,这些战略据点是保卫美国和保卫世界安全所必需的。
  1945 年6 月26 日通过了宪章中有关托管制度的条款(第七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后,国务院开始准备一份对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托管协定草案。
  这一协定草案提交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在该委员会中的代表坚持认为美国的安全利益可以在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下得到有效的保护。委员会要求陆军部和海军部的代表们审查协定草案文本,看它是否符合他们的安全要求。代表们最后同意审查草案,但表示这样做应不损害他们在最后处理这些岛屿的问题上的意见。他们指示远东小组委员会审查协定的文本,要求保证这份协定给予美国选择基地的自由以及在必要时为了安全的理由而从这些地区撤走居民的权力。在这些指示的基础上,国务院和海军部的代表们搞出了一份修正的托管协定草案。这一修正草案中包括了海军部所能接受的对美国的安全保证。但是当这些岛屿的最后处理问题被提出来时,福雷斯特尔还是表示他对托管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颇有疑虑。第一,他担心安全理事会的其他国家的否决权可能会妨害美国保护它自己的利益。
  第二,他担心在安全理事会即将进行的协商中,可能会对托管协定有所更改,而这些更改会使美国不能有效地保持在拟议中的托管地中的基地。
  到1946 年11 月,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急于把修正的托管协定提交安全理事会。但是在作出这样的行动以前,必须得到总统和陆军部长、海军部长的批准。虽然陆军部长在看到修正的协定草案后撤销了自己对托管的异议,但是福雷斯特尔继续坚持美国对这些岛屿应拥有主权。贝尔纳斯使福雷斯特尔确信他对托管的某些担忧是没有根据的,并答应亲自负责使托管协定的协商在安全理事会中顺利通过。然而福雷斯特尔仍不让步。因此,给他安排了同杜鲁门总统的会晤以解决这一问题。1946 年11 月6 日,国务卿和陆军部长催促总统批准将这些岛屿置于战略防区托管之下,在这些岛屿上美国将是唯一的管理当局。他们概述了托管协定草案的内容。贝尔纳斯认为,美国同意对这些岛屿实行托管,是与美国支持并同意将托管制度写入联合国宪章相符合的唯一政策。总统同意他的观点,而不同意福雷斯特尔主张拥有主权的建议。当福雷斯特尔得到了如下的保证——即不经总统或国务卿同意,对于美国的托管建议的任何更改都不会被接受——时,他默认了这一决定。那天下午,杜鲁门宣布:“美国准备把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和任何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而由美国承担责任的日本岛屿置于以美国为行政当局的托管之下。”
  他还宣布,对前委任统治岛屿的战略防区托管协定草案的文本,正在分发中,“以通知安全理事会的其他成员国(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埃及、法国、墨西哥、荷兰、波兰、苏联和联合王国)以及新西兰和菲律宾”。他在声明中还说,草案列出了美国准备把这些岛屿置于托管之下的条款。
  美国政府内部在怎样控制这些岛屿这个问题上的长期的意见分歧,终于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解决了;这种方式使美国能充分地、始终如一地支持联合国,同时与美国所作的不为自己谋求任何领土扩张的诺言在形式上或法律上都不矛盾。
  第五节 安全理事会中关于前委任统治岛屿的托管协定的协商
  处理这件事的最后阶段是把美国受托管理前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草案和安全理事会对此草案的审议意见提交联合国。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九条要求对任何领土托管的条款“应由直接关系各国。。予以议定”。对于“直接关系各国”这一词语,联合国没有正式下过定义。如上面所指出,美国政府不打算在把自己的协定草案提交安全理事会之前先取得其他任何国家的认可。1946 年11 月4 日,美国代表团的一个成员约翰·福斯特·杜勒斯在联合国大会的一个委员会中讨论其他托管协定时,清楚地阐述了美国的解释。杜勒斯说:“。。在被建议置于托管下的领土是由单独一个主权国家管理的情况下,该主权国家的同意是要求大会采取行动之前唯一需要的同意——这一点是有充足的理由的。”因此,美国政府认为,把协定草案的文本分发给安全理事会各会员国,就足以满足宪章第七十九条的要求了。
  建立战略防区托管的其他要求,在宪章第八十二条和八十三条中阐述了。第八十二条述及在托管领土内指定战略防区;第八十三条把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的各项职能交给安全理事会行使。于是,1947 年2 月17 日,美国代表团把它的协定草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并要求早日将此事列入安全理事会的议事日程。1947 年2 月26 日,驻安全理事会的美国代表参议员沃伦·奥斯汀正式提交了美国政府关于对这些岛屿进行托管的建议。同时他提出一项声明,说明美国对这一协定中最主要几点的立场。首先,他强调这些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与日本的其他岛屿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那些委任统治的岛屿既属委任统治,在法律上就从来不曾是日本的领土,因此随时可加以处理。至于日本的其他领土,须等待签订和约后再行处理。而且,由于这些岛屿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美国政府下决心,要使这一地区永远不再被用作侵略美国或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的跳板。他声称,美国愿意将这样一个战略上重要的地区置于托管之下,这表明美国对联合国的信任。不过,他预先说明,他的政府既早已完全占有了这些岛屿,就不会容忍对它的草案作任何实质性的改动。他这样说:美国政府认为,这个托管协定草案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符合联合国宪章,对岛上居民的利益和联合国的利益都起促进作用。这个草案内有美国准备将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作为托管领土来管理的条款。①奥斯汀提交安全理事会审议的托管协定的具体条款,反映了美国对安全问题是很敏感的。宪章规定允许将全部或部分托管领土指定为战略防区,以此为依据,协定草案规定,为了保证美国的国防安全,为了使美国能履行其对联合国应尽的普遍安全的义务,目前所论及的岛屿的全部地区应被指定为战略防区。这个说明性的声明指出,美国认为,安全的需要使得受托国有必要在选择地点作为基地时有完全的自由权。声明指出,如果只指定一个有限的地区作为战略防区,经验和以后军事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宣告这一限制无效。在一次讨论协定的国会意见听取会上,也曾提出,如果把有些岛屿指定为战略防区,而把另一些岛屿指定为非战略防区,这样会造成一种483 区别,这种区别将使管理复杂化。这样的安排,会把领土的一部分置于安全理事会的监管之下,而把领土的另一部分置于托管理事会的监管之下,这会造成很大的混乱。
  协定草案一点也没有把地区的主权授予管理当局的意思,但是它确实给了美国“对此领土具有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全部权力”(第三条)。这一规定与其他托管协定的类似规定是一致的。而且管理当局的权力受协定的其他条款的限制和支配。例如,第四条规定美国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
  行事,特别要履行宪章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宪章的这几条说明了托管制度的目的,并把关心该地区居民的福利与促进其自治和独立的责任托付给管理当局。
  宪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管理当局有“保证托管领土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尽其本分”之义务。为了达到这些要求,并为了当地防卫与维持秩序的需要,管辖协定第五条授权美国(与以前委任统治时对日本的限制形成鲜明的对照)建立海、陆、空军事基地,建筑防御工事,使用武装力量,并利用该领土内的志愿武装部队和设施。
  托管协定草案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讲到应注意居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利益——如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丑)所要求的那样。在第六条中,美国同意筹建能促进居民自治的政治机构,助长社会进步,并提供充裕的教育设施。那些地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当地的中央政府相对说来发展得不充分;加之经济资源贫乏——由于这些原因,美国认为太平洋岛屿最后无法达到独立。因此,奥斯汀第一次提出的协定草案中没有提到“最终独立”的话。下面将要指出,这一点与宪章的精神不一致,因此后来对协定作了修改。
  协定确实保证了托管地区居民的良心和宗教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以及迁移的自由。然而,为了保卫美国的基地和军事设施的安全,所有这些权利,除良心自由以外,都要“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安全”。还有,宪章规定,对居民物质方面的发展和经济方面的保护,通过给予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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