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依法同意的州的权威被人否认时,州长可以统帅州的武装部队镇压反抗和恢复正常的秩序。
实际上,州长有时也不执行立法机构通过的议案。通常是在立法机构投S N票表决一项议案的同时,便指定专人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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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除因任命治安法官S O 而极其间接地参与地方的行政工作以外,州长并不参与乡镇和县的行政工作;而治安法官经他任命以后,他却无权罢免。
州长是民选官,一般只被选任一年或二年,以此把他置于经常受到选他的大多数选民的严密监视之下。
美国的行政分权的政治效果
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之间存在的差别——在美国,行政并不集权,而政府却甚集权——行政的极端分权在美国造成的不良效果——这种做法对行政工作的好处——管理社会的行政人员不如欧洲的正规、文明和有学识,但他们的权力大于欧洲的——这种做法在政治上的好处——在美国,国家意识表现于各个方面——被治者对政府的支持——社会情况越民主,越需要完备地方组织——为什么
“集权”是现在人们常用的一个词,但一般说来,还没有人给它下个精确的定义。
实际上有两种性质非常不同的集权,对此必须分辨清楚。
有些事情,诸如全国性法律的制定和本国与外国的关系问题,是与全国各地都有利害关系的。
另一些事情,比如地方的建设事业,则是国内的某一地区所特有的。
在许多州里,治安法官不是由州长任命的。
S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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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901
我把第一类事情的领导权集中于同一个地方或同一个人手中的做法称为政府集权。
而把以同样方式集中第二类事情的领导权的做法叫做行政集权。
这两种集权有些地方界限不清,但从总体上来观察它们各自管辖的对象时,便不难把两者区别开来。
显而易见,如果政府集权与行政集权结合起来D,那它就要获得无限的权力。这样,它便会使人习惯于长期和完全不敢表示自己的意志,习惯于不是在一个问题上或只是暂时地表示服从,而是在所有问题上和天天表示服从。因此,它不仅能用自己的权力制服人民,而且能利用人民的习惯驾驭人民。它先把人民彼此孤立起来,然后再个个击破,使他们成为顺民。
这两种集权相互帮助,彼此吸引,但我决不认为它们是不能分开的。
在路易十四时期,法国出现了最强大的政府集权,以致使人们可以认为只有他一个人能够制定国家的法律,有权解释这些法律,对外代表法国和为所欲为。他说“朕即国家”
,而且他总是有理。
但在路易十四统治时代,行政集权却大大不如今天。
在现代,英国政府的权力也很大,政府集权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点:国家就象一个单独的人在行动,它可以随
在这一点上,托克维尔的政治社会学达到其预见的最高点。——法文版编D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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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把广大的群众鼓动起来,将自己的全部权力集结和投放在它想指向的任何地方。
五十年来完成了如此伟大事业的英国,并没有实行行政集权。
至于我个人,我决不能设想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政府集权会生存下去,尤其是会繁荣富强。
但我认为,行政集权只能使它治下的人民萎靡不振,因为它在不断消磨人民的公民精神。不错,在一定的时代和一定的地区,行政集权可能把国家的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集结起来,但将损害这些力量的再生。
它可能迎来战争的凯旋,但会缩短政权的寿命。因此,它可能对一个人的转瞬即逝的伟大颇有帮助,但却无补于一个民族的持久繁荣。
请大家注意,当人们谈论一个国家因为没有实行集权而无所作为的时候,他们几乎总是指的他们并未真正理解的政府集权。有人一再指出,德意志帝国一向没有使它的力量产生可能取得的一切好处。我赞成这个意见。但是,为什么呢?
因为全国的力量从来没有集中,因为国家从来未能使全国人民服从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因为这个大机体内的几个各自为政的部分总是有权利或机会去拒绝同全国最高当局的代表合作,甚至在事关全体公民的利益时也是如此;换句话说,是因为它没有政府集权。这句话也适用于中世纪。因此,在中世纪,封建社会出现了种种苦难D;不仅行政权,而且统治权,
参阅马克。布洛克:《封建社会,阶级和人治》(巴黎,1940年)。——法文D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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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11
都被分掌在许多人之手和被分割成许多部分。由于完全没有政府集权,结果妨害了当时的欧洲各国生气勃勃地奔向任何一个目标。
我们已经说过,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也很难在那里见到等级制度的痕迹。美国的地方分权已经达到我认为是任何一个欧洲国家不是觉得不愉快,而是感到无法容忍的地步;而且这种分权在美国国内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但美国的政府集权也达到了很高水平。不难证明,美国国家权力的集中高于欧洲以往任何一个君主国家。每个州不仅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而且只有一个可以创造本州的政治生活的政权机关;同时,一般也不准数个县的议会联合行动,以防止它们图谋超越自己的行政职权而干涉政府的工作。在美国,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反对每州的立法机关。不管是特权,还是地方豁免权和个人影响,甚至是理性的权威,都阻止不了它的前进,因为它代表着多数,而多数又自认为是理性的唯一代言人。因此,它可以为所欲为,除了它的意志,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限制它的行动。站在它一方并受它控制的,是负责以强力迫使不满分子就范的行政权的代表。
只在政府工作的某些细节方面,还存在一些弱点。
美国的各共和州,没有用以镇压少数的常备军,但少数至今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发动战争和使州感到必须建立一支军队的地步。
州在同公民打交道时通常是利用乡或县的官员。
比如,在新英格兰,由乡财产估价员计算税额,由乡税收员征收计征的税金,由乡司库将收到的税款交到州库,由普通法院审理税务纠纷。这样的征税办法缓慢而且不便,会经常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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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大量需款的政府工作。一般认为,凡与政府的生存有重大关系的事务,都应由政府自己任命和可以随时撤换的善于迅速处理工作的官员担任;但是,象美国那样建立起来的中央政府,却总是易于根据需要而采取比较有力和有效的行动手段。
因此,并不象人们常说的那样,因为美国没有实行中央集权,新大陆的各共和州将会自行灭亡。美国各州的政府并非集权不够,而是可以说它们过于集权了。关于这一点,我以后再来证明。各级立法会议每天都在侵夺政府的这种或那种权力,就象法国的国民公会所做的那样,力图把一切权力都弄到自己手里。但是,象这样集中起来的社会权力却经常易手,因为它是从属于人民的权力的。它的表现经常缺乏理智和远见,因为它可以为所欲为。
它的危险之处就在这里。
因此,有朝一日导致它灭亡的,正是它的力量本身,而不是它的软弱无能。
行政分权,在美国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后果。
在我看来,美国人几乎把行政从政府完全独立出来;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好象越出了常轨,违反了常识,因为即使在一些次要的事情上,全国也该有一个统一的制度S P。
我认为,代表州的当局即使不亲自管理行政,也不该放弃监察地方行政S P的权力。举例来说:在每一个县里安排一位州的官员担任固定的职务,授与他以审理该县及其所辖乡镇发生的犯罪案件的司法权。但如不侵犯地方的独立,就能由此建立统一的制度吗?在美国,各县均没有派驻州官。在县法院之上,再没有任何司法机构;而且这些法院只在接到应予惩治的行政性犯罪案件时才临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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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州没有指派行政官员担任其境内各行政区划的固定职务,从而不能建立共同的惩罚制度,结果也就很少想到颁布全州统一的治安条例。但是,颁布这种条例,显然是需要的。欧洲人在美国总是见不到这种条例。这种表面上的紊乱外观,起初会使欧洲人认为美国社会处于完全无政府状态;而在他们深入观察事物的本质以后,就会发觉原来的认识并不正确。
有些事情虽然关系到全州,但由于没有管理它们的全州性行政组织而无法统一进行。把这些事情交给乡镇或县,由选举产生的有规定任期的官员去办理,结果不是一事无成,就是持续不了多久。
欧洲的集权主义拥护者们坚持认为,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行政,总比由不会管理地方行政的地方当局自己管理为好。
这种说法,当中央政权是有知,而地方当局是无知的时候;当前者是积极的,而后者是消极的时候;当前者是惯于工作的,而后者是惯于服从的时候,可能是正确的。
我们甚至认为,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这种向两极发展的趋势也会加速,即一方的权能日益加大,而另一方则日趋无能。
但是,当人民能象美国人那样是有知的,关心自身的利益的,并惯于思考自身的利益的时候,我就认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相反,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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