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倾听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的陈述时,你会为他们三番五次地引证他人的观点,极少发表自己的见解,而感到吃惊。在法国,情况就与此不同。
法国的律师在处理一个小案时,也不能只是进行一般的陈述而不引证他所持的成套法学思想。他将滔滔不绝地引述法律的立法原则,以劝说法庭采取变通办法后退几步。
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从思想上就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与他们祖先的思想不符。
这种盲从祖先思想的百依百顺,必然使法学家精神沾染上畏畏缩缩的习性,使其在英国和美国养成的惰性比在法国严重。
法国的成文法往往很难理解,但人人都可以研讨。相反地,对于普通人来说,再也没有比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更使他糊涂和莫名其妙的了。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对先例的这种尊重,他们在教育中养成的这种尚古思想,日益使他们脱离人民,并终于使他们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阶级。法国的法学家都是学者,而英国或美国的法律界人士,则好象是埃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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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743
祭司,并象埃及的祭司一样,只充当一种玄奥科学的解释者。
法律界人士在英国和美国所处的地位,对他们的习惯和思想起着一种不算不大的影响。一心将一切在本性上与己有某些类似的东西拉到自己方面来的英国贵族,极为尊重法学家,并赋予他们以极大的权力。在英国的社会里,法学家虽然没有进入最高等级,但他们却满足于现在所在的等级。他们是英国贵族中的少壮派,他们爱戴和尊敬他们的老大哥,而且不去同他们争权。这样,英国的法学家便把他们活动圈子里的贵族思想和情趣,与他们职业的贵族利益结合起来。
我试图描绘的这种法学家的形象,在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英国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良好,而是因为法律古老;即使他们要对法律进行某些修改,使其适应社会的时势,他们也是万变不离其宗,对祖先留下的东西进行修修补补,只发展祖先的思想,只完善祖先的业绩。不要期待他们会以革新者的面貌出现,他们宁愿被人指为荒谬绝伦,也不愿承担冒犯老祖宗遗训的大罪。这就是英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这种态度毫不关心事物的实质,只重视法律的条文,宁肯违反理性和人情,也不改动法律上的一文一字。
英国的立法工作就象侍弄一棵古树,立法者向这棵树上嫁接各式各样的枝条,希望枝条结出千奇百怪的果实,或至少让繁茂的枝叶簇拥支撑着它们的树干。
在美国,既没有旧式贵族又没有文士,人民不信任富人。
因此,法学家形成了一个高等政治阶级,他们是社会上最有知识的部分。于是,他们只能舍弃改革,使自己的爱好秩序的本性增添了保守的志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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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富人没有把他们团结在一起的共同纽带。
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
我们在美国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因其优点,甚至还可以说如何因其缺点,而适于中和平民政府所固有的弊端的。
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
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
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
法官都是法学家,他们除了喜爱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获悉的秩序和制度以外,还因其职位的终身性而酷爱安宁。他们的法学知识,早已保证他们可以在同胞中出人头地。他们的政治权力,可以把他们推上高人一等的地位,并使他们养成特权阶级的习性。
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美国司法官员,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务①。
他们不能强制人民立法,但至少可以强迫人民信守他们
①参看本卷第一部分讲述司法权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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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制定的法律,要求他们言行一致。
我并非不知道,在美国存在着一种驱使人民削弱司法权的潜在趋势。大部分州的宪法,都规定州政府可以应两院之请撤换法官。
某些州的宪法,规定法庭的成员由选举产生,并。。
准许多次连选连任。我敢大胆预言,这项改革迟早要产生极坏的后果,而且将来总有一天要发现,这样削弱司法官员的独立性,不仅打击了司法权,而且打击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
此外,千万不要以为,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有法学家精神。
这种精神早已远远扩展到法院以外。
由于法学家是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大部分公职自然都被他们占去。他们既垄断了立法机构,又主持了司法机构。
因此,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行使具有极大的影响。
但是,他们必须服从对他们发生牵制作用的舆论。即使他们不受限制而自由行动,人民也不难及早发现其不轨的苗头。在政治法方面做了很多改革的美国人,却在民法方面只做了微小的改革,而且这一小点改革还费了很大周折。尽管民法中的许多规定与美国社会的现实格格不入,但他们还是如此泰然处之。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公民权利的问题上,多数往往托付法学家去处理,而自行其是的美国法学家却不肯改革。
一个法国人,在美国听到人民抱怨法学家有惰性和喜欢维持现状时,确实大为吃惊。
法学家精神的影响,大大超过了我已确切指出的范围。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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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语言。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陪审制度更把这一切推广到一切阶级。因此,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
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一个并不足惧但难于察觉的权力。
这个权力没有自己的旗帜,能够极其灵活地迎合时代的要求,不加抵抗地顺应社会的一切运动。但是,这个权力却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上的每一个阶级,在暗中推动社会,默默地影响社会,最后按自己的意愿塑造社会。
美国视陪审团为政治机构D
作为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的陪审团,必须与确立这个主权的其他法律协调一致——美国陪审团的结构——陪审制度对国民性产生的影响——陪审制度对人民的教育作用——陪审制度是如何树立司法官员的影响和发展法学家精神的
“陪审制度”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实行的一种审判制度或“普通法”
,即在一D定的地区(英语称venue——审判管辖区)
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参加某些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些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作出自己的判断。为了使陪审员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哪些法律。一般均把“陪审制度”与1215年的《大宪章》联系起来,但它在这之前早已存在了。——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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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153
由于我的讲题自然引导我去叙述美国的司法制度,我就不能在此略而不谈陪审制度。
在讲述陪审制度时,必须把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区别开来:第一,它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
如果要问陪审制度在哪一方面有功于司法行政,特别是在民事方面是否有功于健全的司法行政,我承认陪审制度的功用问题可能引起争论。
陪审制度初建于社会尚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但是,要想使陪审制度适应高度发展的社会的需要,便不是一件容易的任务了,因为这时人们之间的关系已经非常复杂,多种多样,并具有需要用科学和理智加以判断的性质。
②
现在,我的主要目标是向陪审制度的政治方面走去,其他任何途径都会使我离题。
对于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手段的问题,
②把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来研究,探讨这个制度在美国产生的效果,考察美国人是怎样以这个制度来牵制政党的,将是一项有益而有兴趣的工作。如果只考察这个问题,你可以找一本全书研究这个问题的著作,和一本专为法国人写的著作。这样,你可以从中研究美国陪审制度的哪些部分能够用于我国和对我们有多大帮助。在美国,使我们最能了解这个问题的州,是路易斯安那州。这个州的居民有英裔和法裔。
这个州的两种法制,使他们形成了两个并立的民族,但他们也正在逐渐融合。
可以向读者推荐的好书有两部:一部是两卷本的《路易斯安那州法令汇编》〔本书的全名、出版地点和年月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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