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街教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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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教父- 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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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要求其他客户也接受新合同。除了一个人外,其他所有合伙人都愉快地在新合同上签了字。这个人就是我的小舅子。到了1935年12月,所有亏损都已弥补完毕,这时我们便很开心地按照老合同的条款对这位小舅子的利润进行分成。
  然而新的麻烦又出现了。国内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提出:按照某些法律条款,我们实际上不是“共同帐户”,也不是真正的合伙人关系,而是“像公司一样,属于征税范围的一种联合”。
  弗赖德·格林曼建议我们组成公司。他说,否则按照税法我们的法律地位总是含糊不清,财政部为了多收些税款,既可以把我们当成合伙关系又可以把我们当成准公司。我们接受了他的建议终止了本杰明·格雷厄姆共同帐户,取而代之的是1936年1月成立的格雷厄姆—纽曼公司。
  我也开始接受越来越多的咨询业务。当时美国财政部有一桩诉讼案:某人继承了对链条制造商惠特尼制造公司(WhitneyManufacturing pany)的控股权,由此产生了应该如何对他继承的股票征收财产税这一问题。财政部希望能找到一名有证券专业知识的证人,对股票的真实价值(而非市场价格)作出见证。哥伦比亚商学院把我推荐了过去,就这样我的生活翻开了新的一页。该继承人声称,股票的价值应取决于以下因素:首先,1932年股票原主人去世时,股票价格非常低;其次,同大多数公司一样,那一年该公司的经营也是亏损的。而我则认为,既然这些股票代表着对该公司的控股权,那便意味着股票的主人可以任意处置公司的资产,因此就应该按照私营企业的标准来评估股票的价值。我的结论是,应该按照公司清算后的价值来确定这些股票的最低价值。我的假设是: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只要公司运营时的价值比它被清算时的价值要大,公司就应当继续存在下去。我把不计工厂巨额投资折旧的净营运资本价值作为公司的清算价值,从而作为这些股票价值的估算值。这种观点与我在许多文章里的分析和评论是一致的——尤其是与我在1932年给《福布斯》杂志写的那一系列文章中的观点相一致。税务法庭认定的价值与我提出的大致相差无几,这比那位继承人声称的价值高了许多。这是我作为资产评估案专家见证人所碰到的第一桩案子,也是我的第一次“胜利”。此后我还处理了大约40几个这样的案子,当然案子的情况各有不同。我之所以比较详细地描述了惠特尼公司案,不仅因为它是新生活开始的重要标志,而且因为它体现了我的价值评估思想——我在整个金融生涯中一直信奉这种思想,不论是在投资、写作、授课时,还是在报告和见证中都是如此。
  我作为专家见证人的经历是值得独立成章的。我可以借用“法庭上的生涯”作为这一章的章名——《法庭上的生涯》是我的朋友卢·奈泽的自传,非常畅销。1933年我接到了另一桩咨询案,这桩案子拖了很长时间,花了我不少精力。新泽西州的6家铁路公司起诉州政府,要求州政府降低对他们财产的估价(从而降低付给州政府的税收);他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估价应当是他们在新泽西州的财产的真实价值。他们声称,大危机中这些财产蒙受了巨大的价值损失,而估税员却没有考虑这一情况。案子涉及的金额高达数百万美元。州政府挑选了本州最有名的律师为估税员辩护,还给他“特别总助理律师”这一头衔。律师觉得他需要专家证词,于是他便找到了哥伦比亚商学院的教授詹姆斯·邦布赖特,后者是两大卷经典著作《财产估价》的作者。由于案子涉及到大量的数据,而我的天赋又特别适合于搞复杂的计算,邦布赖特教授建议由我和他一起接这个案子。律师接受了这一建议;我也很乐意接手这样一个重大案件,因为当时我没有利润收入,正需要钱。邦布赖特按他的标准给我们俩定了报酬标准:准备期的工作每天100美元;而在法庭见证时每天250美元。对我来说这一报酬已是非常慷慨了,在以后的案件中我便把它作为收费标准。
  幸运的是,我和邦布赖特无须为新泽西州政府对铁路财产所作的估价提供证词。这是我们不想做也没法做的事。按照法律规定,由原告负责提出一套新的财产评估方案以推翻多年来一直在实行的老方法,另外他们还需证明按照他们的方案得出的估价是“正确”的。我们所要做的仅仅是找出他们方案中的漏洞:在某些实际或假设条件下,根据他们的方案实施将会产生矛盾的或者荒唐的结果。由于案子进行了3年,我已记不清有关这个案子的一些实质性细节,但我记得这个案子的一些花絮。对我来说,该案最有意思的是这位名律师的个人处境。他的律师事务所是原告之一纽约中央铁路公司(New York Central Railroad)的法律顾问。当我问他怎么可能脚踩两只船时,他回答我:“我能处理好这种关系。此外我还是韦弗先生的个人法律顾问呢!”韦弗是公平税负委员会(Tax Equalization Board)的主席,听证会就是在他面前举行的;在另一个案子中有人正对他的行为提出起诉,而我们的律师是他在那个案子中的代理人。“还不仅仅是这些呢”,律师说道,“我刚刚同意为法庭的记录员处理他的离婚案。”在这桩铁路诉讼案中,这位和蔼可亲、受人欢迎、处乱不惊的大律师几乎在为所有当事人当代理。那位可敬的韦弗先生,也是本案的负责人,看上去就像杜米埃①漫画里无精打采、皮肤皱瘪的法官。后来有一天我在报纸上发现这样一则惊人消息:这位几乎行将入土的大法官状告他的妻子,要求与她离婚;他说妻子非常残酷,在一次争吵打架中竟然想用领带将他勒死!
  ①杜米埃(Daumier,1808…1879):法国画家,擅长讽刺漫画、石版画及雕塑。——译者随着吉姆·邦布赖特在法庭上就有关财产估价的理论问题作证,案子进入了高潮。他的证词中用了这么多抽象的推理,这么多晦涩的词句,搞得大家都稀里糊涂。据我推测,由于邦布赖特的工作是向人解释:要对铁路财产作出无懈可击的估价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认为他并没有花心思使他的表述更清晰些,易于使人理解。他在讲话中随心所欲地引用外语(如faute de mieux①),还采用一些我从未听说过的冷僻词汇。他的证词使每个人都如堕五里雾中,这对于我们狡猾的律师而言并非是件坏事。大家普遍认为,法庭记录员干了那么多年,这一天的记录是他一生中最难做的。
  我自己的证词要朴实得多了,主要就铁路公司提供的及我自己准备的无数证据作些数学计算。对方主要律师斯托尔曼先生为了推翻我的证词对我进行了激烈的、无休止的质问。似乎没有人急着要结案,毕竟案子涉及几百万美元的税款,诉讼费和律师费也高得惊人。我记得有一天我站在证人席上,对斯托尔曼一个又一个的问题和异议一一作出答复,而当时我们的律师却在辩护席上呼呼大睡。休庭后他告诉我,当我站在证人席上时,他就赶快抓紧时间打会瞌睡,因为他认为不需要他的帮助我就能对付任何提问的。我把他的话当成对我最好的恭维。
  案子在特伦顿继续审理。有一个夏日,我发现法庭的台阶上和院子里聚集着无数的记者和公众,我几乎无法挤进去参加听证会。当时正在审理“布鲁诺·豪普特曼案”——他被指控参加了林德伯格绑架案;案件审理是在位于州府附近的利明顿进行,但在开庭之前,州政府必须先作出一些决定。
  铁路案是怎样了结的呢?铁路公司连续好几年不断提出诉讼,而且对税务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但他们从未打赢过官司。最后,通过与州政府达成自愿协议,他们确实也得到些税收减免。我并不为自己在这次马拉松式的诉讼案中所扮演的角色感到骄傲,因为我明白真理是在铁路公司这一边,他们的税负确实过重了。但我也并不因此而自责,因为在诉讼中我没有说过任何谎话。我的工作基本上是技术性的,州政府要我尽量做好这项工作,我只是努力完成任务让雇主满意罢了。
  我继续对《证券分析》一书进行修订。在1939年的第二版中,我关于投资的观点还是比较保守,比较谨慎。我认为采取这样的态度是明智之举,因为尽管目前市场行情很好,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以后几年里隐藏着许多不稳定因素。当我写到这里时(1962年),该书最新的版本(即第四版)刚刚面世,这次修订任务最为繁重,时间也拖得最长。但是我发现,在我费尽心思解释清楚市场分析、价值评估这些难题后(这些难题看上去似乎永无解开之日),我不可避免地回到两个简单得令人发笑的结论上。第一个结论是对这个问题的折衷处理,即投资者如何在股票和债券(或者储蓄存款)之间进行选择?我的回答是:两者的比例都不能太低。债券和股票的比例都不能少于25%,余下的50%则根据投资者自己对股票市场行情的感觉与判断(高了,低了,还是“正常”),由投资者自行作出。如果他不能作出明确判断的话,各持50%的股票与债券是合乎逻辑的。
  ①法语,表示“因无更好的”。——译者至于选择哪些证券,我认为,第一,选择债券时只能选择高级别的债券;在作较小投资时可选择美国储蓄债券;如果利息收入的税负较轻的话,在做大额投资时可选择公司债券;对那些税负较重的投资者而言,免税债券是首选对象。在任何情况下,选择债券并不构成什么难题,经纪公司的分析家认为能轻而易举地为客户作出选择。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我对普通股股票的选择也非常类似。但我对分析家是否有能力挑选出优于市场平均表现的股票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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