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宽容〔英〕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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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英〕洛克- 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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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遵守自己的诺言;或者说那些在宗教上与君王持不同见解的人可以废黜君王,或者说唯独他们自己才有权支配一切。因为象这样赤裸裸地宣扬这些东西,立即就会引起官长的注意,唤起全国的注意来共同警惕这种危险的邪恶的蔓延。

    然而,我们却发现某些人用另一种腔调来说这类话。

    例如,有人宣称“对异端派不应遵守信用”

    这话还能有别的含意吗?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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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论宗教宽容

    们的真正意思就是唯独他们才有权不讲信义。因为他们把不属于他们教会的人一律宣布为异端,或者至少在他们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可以这样宣布。他们宣称,国王一旦被革除教籍,也将自动失掉王权和王国。这话还能有别的解释吗?显然,他们用这种办法把废黜国王之权妄加于他们自己身上,因为他们是把革除教籍的权力作为其教阶组织的特权对王权提出挑战的。他们的另一断语是:支配权是上帝的恩典。他们这样主张明明白白是在要求对一切事物的所有权。因为他们尚不至愚蠢到那种地步,竟然不敢相信或至少是不表白自己是真正虔敬和忠于信仰的人。因此,那些自认为忠实的、虔敬的、正统的人,老实说,也就是认为他们自己在公民事务方面享有优越于他人的权利或特权的人,或者那些以宗教为借口,对那些与他们的教会毫无关系的人们提出享有任何形式的权威的人,我认为,这些人也同那些不愿承认和教诲在纯属宗教事物方面对所有人实行宽容的责任的人一样没有权利得到官长的宽容。

    因为这一切及其类似的教义除了说明,他们可以并且随时准备夺取政府,并把他们的臣民同胞的财富据为己有外还有什么呢?以及除了说明,他们只是在自己尚未强大得足以实现这种目的之前才请求官长给予宽容之外,还有什么呢?

    其次,如下的教会无权得到官长的宽容,即: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凡入会者事实上就把他们自己托付于另一个君王的保护和役使之下。因为这就意味着官长在自己的国家内承认一个外国管辖权的存在,并且看起来是容许招募他自己的属民参加外国的军队,来反对他自己的政府。这种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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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教会之间所作的轻率而荒谬的区分,不可能对这个问题提供任何解决的办法。尤其在二者都同样从属于同一个人的绝对权威之下时更是如此。这个人无论在纯宗教事务还是在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务方面,不仅有权说服他的教会的成员按照他的所好行事,而且能够以永遭炼狱的痛苦相威胁来发号施令。下述说法显然是荒诞无稽的,即:某人宣称,他仅在宗教方面是穆斯林,而在所有其他方面则是基督教官长治下忠实的臣民,与此同时,他又承认自己要盲目服从君士坦丁堡的穆夫提①,而后者又完全服从于奥斯曼帝国苏丹,并随心所欲地编造伊斯兰伪神谕。

    这个生活在基督徒中间的穆斯林,如果承认国家的最高官长同时也是他的教会首领,他就是更加明确地背弃了他们的政府。

    最后,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

    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约制对无神论者是不可能具有约束力的。虽然他们只是在头脑里摈除了上帝,但却使一切化为乌有。此外,那些以无神论来破坏和毁灭一切宗教的人,也便不可能以宗教为借口,来向宽容的特权进行挑战。

    至于其他实践性的见解,虽然没有绝对地摆脱一切谬误,但只要他们不试图建立对他人的辖治,不对曾经教育过他们的教会要求民法豁免权,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对他们实行宽容。

    关于那些受人指名辱骂的集会,我仍想谈点看法。这些集会有时也许是秘密的并成为宗派活动和骚乱的温床,于是他们给反对这项宽容论者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根据。但是,其

    ①中世纪伊斯兰国家的教法说明官,专司解释法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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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发生这类事,并不是由于这类集会有什么特别之处,而是由于受压抑或不自由这种不幸的处境。一旦宽容法完全确立了下来,这些指控立即就会停止,那时所有教会均有责任将宽容作为自己自由的基础,并有责任教诲人们,良心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它同样属于持不同意见者和人们自己;在宗教问题上,任何人不应受到法律或暴力的强迫。只要确立了这一件事,就可以消除因为良心问题而引起的不满与骚乱的全部根源。这些不满和仇恨的原因一经消除,在这些集会里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较之其他集会更不那么平静和容易引起骚乱的东西了。但是,还是让我们来具体地研究那些指控的首要之点吧。

    你会说,集会有害于公共和平,对国家造成威胁。我的回答是:若情况果真如此,那么,为什么在集市和法庭上每天都有那么多的集会呢?为什么容许交易所和城里有成群结队的人流呢?你会回答,那些都是公民集会,而我们所反对的是教会集会。我说,很有可能一些与民事不相干的集会往往会很容易地受到牵连。不是吗?公民集会的成员是在宗教问题上彼此看法不同的人,而这些宗教会议的参加者则全都属于同一意见的人。似乎宗教问题上的一致实际上就等于是一种反对国家的阴谋,或者说少享受一些集会的自由,人们在宗教问题上就不会那么强烈的一致了。但是,人们仍可以强调说,公民集会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参加,而宗教秘密集会则更带私人性质,因此为密谋提供了机会。

    我说,这点并不那么确实。

    许多公民聚会并非对每一个人都开放。

    至于说有些宗教集会是私下的,请问:谁该受指责呢?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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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要公开举行的,还是那些禁止公开举行的?

    还有,你会说,宗教集会把人们的心灵和感情充分地联结在一起,因此更加危险。若果真是这样,那么,官长为什么不惧怕自己的教会?

    为什么不把他们的教会作为有害于政府的危险品而加以禁止呢?你会说,官长本人是他们那个教会的一部分,甚至是它的首领。听起来就好像他不是国家的一部分和全体人民的首脑一样!

    所以,还是让我们直言不讳地谈谈吧。官长之所以惧怕其他教会而不是他自己的教会,那是因为他对一个教会仁慈、宠爱,而对另一个则严厉、冷酷。对自己的教会,象对自己的孩子,甚至娇惯得放任成性;而对其他教会,则象虐待奴隶一样,不论他们如何卑躬屈节到无可指摘的地步,所得到的却不外是苦刑、坐牢、没收财产和杀头。对一些教会,他给予抚育和保护,而对另一些教会,他却无休止地鞭笞和压迫。请官长将二者的位置调换一下吧,或者只要允许那些持不同意见者同其他臣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公民权利,那么,官长很快就会发现,那些宗教集会不再是危险的了。因为如果说人们参与了叛乱阴谋,那并不是因为他们在集会时受到了宗教的鼓动,而是因为他们蒙受了苦难和压迫,逼得他们自动起来要求解脱。公正、温和的政府,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是稳定的,安全的。但是,压迫就要引起不满,迫使人们为挣脱不舒服的、专制的枷锁而斗争。我知道,骚乱往往在宗教的名义下发生,但是,臣民们常常因为宗教而受到虐待,生活悲惨,这也是事实。请相信我的话:之所以发生骚乱,并不是由于这个或那个教会秉性奇特,而是由于全人类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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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向——在重压下呻吟的人,自然要努力挣脱脖子上套着的索链。如果我们撇开这类宗教问题,而在人与人之间根据他们不同的肤色和象貌特征作出区分,使那些长有黑发或灰眼珠的人不能同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不准他们进行买卖或靠自己的职业谋生;不准父母们照管和教育他们自己的子女;规定他们不是被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就是要受到不公平的判决,如此等等。毫无疑义,这些因其头发和眼珠的颜色不同而区别于他人的人们一定会因为共同的迫害而联合在一起。这对官长说来,不是同那些仅仅因为宗教而联系在一起的人们一样的危险吗?

    一些人为了商业和利润而加入公司;另一些因为买卖萧条而把俱乐部改作冷饮店。邻舍关系把一些人结合在一起,而宗教则把另一些人结合在一起。

    但是,促使人民聚众骚乱的却只有一件事,那就是压迫。

    你会说,什么!你想要利用神圣礼拜使人们集合起来反对官长的意志么?请问:怎么是反对他的意志呢?难道人们集合不是既合法而又必要的吗?

    你不是说反对他的意志吗?

    这正是我所不满的,也是一切麻烦的真正根源。为什么教堂里的集会不可以象剧院或集市上的集会同样得到许可呢?那里的集会者并不比别处的集会者更凶恶或更加动乱。原因就在于他们受到了虐待,因此对他们不能容忍。只要在有关共同权利的事务方面取消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只要改革法律,废除加在他们身上的刑罚,一切立即就会变得安全和平静的。

    不,那些厌恶官长的宗教的人们会认识到,他们自己更需要维护国家的和平,因为在这个地方他们的境遇比在别处更要好些;所有那些独立教会的会众将象许许多多公共和平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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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员那样,将会互相监视以防止政府的形式发生变革或改变,因为他们不能指望得到任何比他们已经享受到的更好的东西了,这东西就是在一个公正、温和的政府下与其他臣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如果一个公民政府只把在宗教方面与君王一致的教会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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