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西法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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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西法效应- 第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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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同样的事件,许多案件都造成了死亡或严重创伤,而许多受害者和基地组织或恐怖主义根本毫无关联。有证
据显示,虐待行为也发生在受到控管的国外“秘密地点”,官方将罪嫌送到第三世界国家的监狱里刑求。然而直到
今天,唯一因为做坏事而被绳之以法的都是指挥链最底端的人。证据指出,该受惩罚的人不只这些,但是该为这整
个更大的虐囚模式负起责任的政策制定者,却在免责的保护下安然无恙。 

 正如这份报告所示,证据指出,包括国防部长唐纳·拉姆斯菲尔德、前中情局局长乔治·特内特、前美国驻伊
拉克最高指挥官里卡多,桑切斯中将,前古巴关塔那摩拘留营指挥官杰弗里·米勒少将等人在内的高阶平民及军方
领导人。这些人的决定及发布的政策促成了情节严重的大规模违法事件。各种情况强烈指出他们要不是心知肚明是
自己的行动造成这些事件,要不也应该要知道。当我们将越来越多资料和虐行证据并陈时.使可看出他们没有采取
行动阻止这些虐行。 

 在获得上级许可并在最后三年中普遍被运用的强制讯问方式里,也包括那些如果换成是别的国家将会被美国再
三斥为野蛮酷刑的技巧。就算在陆军战地手册中也谴责其中一些方法,被认定为酷刑。 

 即便是1A院区夜班宪兵们令人作呕的虐待和刑求照片,相较于军人,中情局干员及民间人士所犯下的谋杀事
件,也会相形失色。“如果美国要洗刷阿布格莱布事件留下的污点,就必须调查下令或宽恕虐行的高层,并且全盘
公布总统的授权内容,”人权观察协会特别顾问里德·布罗迪(Leed Brody)这样表示。他又补充,“华盛顿首府
必须斩钉截铁地驳斥任何仗着反恐名义的虐囚行为。” 

 

 搭便车效应 

 

 我来清楚说明伊拉克、阿富汗和古巴关塔那摩湾基地的虐囚范围和程度。最近—份陆军方面的声明指出,从2001
年10月以来,共收到超过600件虐囚指控案。其中有190件未受调查或是并没有已知的调查行动——犯案者是幽
灵虐待者。其他至少410件受调查的指控所获结果如下:150件受纪律惩戒、79件受军法审判、54件被判有罪、10
件获判一年以上刑期、30件获判不满—年刑期,14件不必坐牢、10件获判无罪、15件案子悬而未决或是被撤销控
诉,71件受到行政惩戒或非司法惩戒。总计起来,在这份报告于2006年4月发表时至少还有260件案子处于调查
终结或状态未明。军犬巡逻员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Smith)中士因用未带嘴套的狗折磨被拘留者而被判六个
月徒刑,他坚称他是“听从上级指令,软化囚犯态度以协助讯问。”据报道他曾说过,“军人不该和蔼可亲”,他
的确做到了。 

 截至2006年4月10日止,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军方曾试着以个人下令从事虐行,或纵容属下犯下虐行的名义起
诉应负起指挥官刑事责任的任何一名军官。在所有巨细靡遗的虐囚调查报告中,只有5名军官被控应负起刑事责任,
但没有一位足以指挥官刑事责任的罪名起诉。军方以非刑事审讯及行政申诫的方式对这些误入歧途的军官施以薄惩,
意味他们只犯了小过,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处罚。即使在超过70件严重违法的虐行案件中有10件是杀人案,另20
件是伤害案件,情况也是一样,美国军方的宽大为怀使中悄局间谍和民间人士连带受惠,前者至少涉入10个虐囚
指控案,更有20名为军方工作的约聘人员卷入这些案件中。明显可见的是在阿布格莱布之外的地方,虐待被拘留
者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在许多虐待与刑求案件中皆存在着指挥官责任的缺失。(关于虐待事件及有罪军官不受起诉
的完整报告请参见注释。) 

 


 人权观察协会向上调查指挥链缺失 

 

 人权观察协会在报告中提出详细的证据,证实美国的军事监狱系统中广泛存在着由宪兵和军情人员、中情局及
民间约聘讯问人员所为的虐囚行为,而在控诉战争罪和刑求的刑事责任时,人权观察协会几乎是直接将矛头指向指
挥链: 

 尽管在调查一位好整以暇的国防部长及其他高阶官员的过程中显然会遇上不小的政治阻碍,但有鉴于犯罪情节
如此重大,恶行证据更是层出不穷、数量庞大,美国政府未将调查层次向上拉高显然是不负责任的做法。除非设计
或授权这些非法政策的人也受到惩罚,否则美国总统布什和其他人对阿布格莱布虐行照片发表的“恶心”抗议根本
毫无意义可言。如果没追究这些罪行的真正责任,再过几年,世界各地的大屠杀加害者都将拿囚犯所受的待遇当挡
箭牌,以逃避对他们暴行的谴责。确实,当像美国这样的世界强权公然藐视禁止刑求的法律时,等同是邀请其他人
有样学样。华盛顿首府最迫切需要的人权捍卫者的信誉,已经因为刑求事件揭发而受损,如果因为政策制定者完全
不必负责任而让恶行继续猖獗,损害将会更加严重。 

 

 非法政策的制定者全身而退 

 

 美国及国际法都认可“指挥官责任”或“上级责任”原则:无论是民间或军方权威人士,都可能因为属下的犯
罪行为而必须负起刑事责任。这类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要有清楚的上下从属关系。其次,上
级必须知情,或有理由知情属下将犯罪或已然犯罪。第三,上级没有采取必须、合理的手段来避免犯罪行为或是惩
罚加害者。 

 1996年《战争罪法案》(War Crimes Act of 1996)、1996年《反刑求法案》(AntiTorture Act of 1996)
及《军事统一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均规定战争罪和刑求行为应受惩罚。人权观察协会公
开表示,表面证据案件的存在,提供对下列四位官员展开犯罪调查的充分理由:国防部长唐纳·拉姆斯菲尔德、前
中情局局长乔治·特内特、里卡多·桑切斯中将、杰弗里·米勒少将。 

 这些官员每—位都须为其管辖权下发生的虐行负起责任,我在这里只能概述其中几点理由,人权观察协会报告
中提供了完整的叙述及支持证据可供进一步参考。 

 

 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受审 

 

 拉姆斯菲尔德曾告诉参议院军事委员会:“这些事情发生在我的权责范围之下,身为国防部长,我对它们有责
任,我必须负起全部责任。” 

 人权观察协会坚持认为,“基于‘指挥官责任’的理由,拉姆斯菲尔德部长应为美军在阿富汗、伊拉克和关塔
那摩等地所犯的战争及刑求罪行接受调查。拉姆斯菲尔德部长由钻取漏洞、藐视日内瓦公约而创造出犯下战争罪和
刑求罪的条件。”他的做法是批准使用违反日内瓦公约及反刑求公约的讯问技术,他也允许隐藏被拘留者以便使国
际红十字委员会无法接触到他们。人权观察协会继续指出: 

 从阿富汗战争的最初期开始,拉姆斯菲尔德部长就漠视各项简报、国际红十字委员会报告、人权报告及新闻报
道中指出美军犯下包括刑求在内之战争罪的事实。没有证据显示他曾运用其权威警告必须停止虐待囚犯之行为。要
是他当时这么做,或许可避免许多军人犯罪。 

 拉姆斯菲尔德部长许可关塔那摩监狱使用非法讯问技术,一项调查将可判定在他撤销不经他允许下使用这些技
术的批准之前,这些非法讯问技术是否使该地被拘留者受至到非人待遇。这项调查行动也可查出是否正如新闻记者
西莫·赫什宣称,拉姆斯菲尔德部长曾核准一项秘密计划,鼓励对伊拉克囚犯施加身体压制及性的羞辱。如果两项
指控中有一项为真,那么拉姆斯菲尔德部长除了必须负起指挥官责任之外,他还必须为身为虐囚犯行的教唆者而负
起责任。 


 拉姆斯菲尔德授权对关塔那摩监狱囚犯运用违反日内瓦公约及反刑求公约的各种讯问手段,这些方法后来又被
引进位于阿富汗和伊拉克的军事监狱。他曾针对被拘留者接受讯问前之预备工作做过多项指示,其中包括:压迫性
姿势(如站姿),最多为四小时,隔离状态下使用,最长三十天。运送或讯问过程中可使用头罩覆盖住被拘留者头
部。剥夺光线及声音。除去所有提供舒适之物品(包括宗教性物品)。强制修面(剔除面部毛发之类)。除去衣物。
利用拘留者个人的恐惧(例如怕狗)来造成压力。在标准作业程序中还鼓励让被拘留者暴露于高温、极冷、强光或
尖锐巨大的声音中。 

 在2003年的5月和7月(阿布格莱布虐囚事件被公开揭露前),以及2004年的2月,国防部一再接获来自国
际红十字委员会关于被拘留者受虐及刑求事件的警告。“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数百件来自许多军事基地的
虐囚指控,并再三要求立即采取行动。这些关切都被置之不理,虐囚情形变本加厉,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视察也被
取消。在国际红十字委员会2004年2月呈送给联军长官的机密报告中,提出多项违反联军拘留原则之“保护人的
自由不受到剥夺”的事实指控: 

 ·逮捕过程及拘留初期的残酷待遇,经常造成死亡或重伤; 

 ·讯问过程中为取得情报而强加身心压制; 

 ·长时间隔离监禁于毫无光线的牢房中; 

 ·以过度或不符合比例原则方式运用武力导致拘留期间之伤亡。 

 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的新闻学教授马克·丹纳(Mark Danner)在他《刑求与真相:美国、阿布格莱布与反恐
战争》(Torture and Truth:America,Abu Graib and the War On Terror)一书中回顾了所有相关记录,并根
据他详细的调查结果做出一个结论,“当你阅读这些档案时会发现,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几乎是亲自许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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