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期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保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佃理注册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原件及其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凭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7)权威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为此,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事求是地填报登记表中的有关项目。
《税务登记表》的格式参见表31。其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宝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4)核算方式;(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9)其他有关事项。
(4)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
'1'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各类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及他企业填用。
'2'分支机构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各种类型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填用。
'3'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4'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填用。
'5'涉外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填用。
(5)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1'受理。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及要求服送的各种附列资料、证件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记,并根据其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2'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6)税务登记证的核发。《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发经税务登记证件。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2.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录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涉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改变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变得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等。
'4'审核、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
'5'发证。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的办理流程:
3. 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及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停业、复业登记的办理流程:
4. 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1)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冷峻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期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
(2)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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