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获得相应(唯相之法、唯相之神及灵魂三位一体的基础之上)的酬获;自由性和均衡性的非对立性原则的相关内容我们在前面已经有不少的阐释了,此处不在多叨。同理,诸如民众部分、民众整体等排列组合之概念和存在性本质也只是作为民众的有效成分而存在的。
通过上面有关民众及相关概念之间的政治关系的阐释,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对建立在非对立性原则基础之上的有关国家的统一和分裂问题有一个大致的认知了。很显然,作为国家天然构成主体而成为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力之唯一主人的民众便是国家之统一的象征和体现,而民众个体作为民众之组成成分的天然体现正是其作为组成成分之相互之间分裂的表现(多元化就可以归入此范畴),同理,由民众授权的用来治理国家的相关机构的独立性也是一个体现为分裂表现的存在,但这种分裂的目的乃是为国家之统一(民众)服务并使得国家的统一更为稳定,更为良好——这就好比人与人之间保持亲密度所允许的距离(空间性)能为我们的肉体、精神和灵魂之自由提供更高谐和度一样。反之,我们所要求和需求的统一和分裂可能就会发生违背唯相法则的相变。也就是说,只有将统一和分裂之相应定位以及相应范畴设定在不违背唯相法则的基础之上,才能保证非对立性原则在有关国家的统一和分裂问题上得到相应的体现。所以,任何基于民众个体、民众部分及相关的排列组合之体现之分裂表现都不得建立在违背民众作为统一象征的国家之体现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任何民众个体、民众部分都不得挑战民众作为国家主权、国家权力唯一主人的天然权威,否则,必受惩罚。从现实的角度佐证:若中国共产党绑架十多亿大陆民众(民众之部分)、中国国民党或*进步党等绑架两千多万台湾民众(民众之部分)向民众(国家:因为党派争斗进而演绎之政治制度等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国家分裂之情况对民众来说是不允许存在的)发起挑战的话,民众可直接授权国家武装力量(延伸阅读后续之相关内容)对相应挑战者(党派等)进行相应的惩罚。党派尊严?!放你娘个狗屁,作为民众的狗奴才,党派有你娘个*尊严——不好意思,话虽说的霸道,但意思无疑是表达清楚了。
在国家的统一和分裂问题上,虽然有以上内容已然表达的很清楚,但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众),我们有必要额外的将民众之国民性、民族性和公民性的定位和表现力以及她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做下解释,以便我们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之主人的定位更为坚实和当然:在民众及相关政治定位之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之上,我无须再做更多烦琐的论证,只需用一定延展性的说明即可表达对此问题的阐释。那就是,作为民众个体以及民众的社会性,我们尊重因文明繁衍性衍生出的民族性,也就是说,在民众个体和民众社会性之基础上体现出的民族性,除已有的有关政治权利的平等、自由和均衡之外,国家会根据民族性的现实情况在经济、文化教育(包括语言、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等方面给予民族性表现的民众个体和民众社会性相应的一视同仁的生存性、安全性、尊严性和自由性的强化性支持。但对于政治基础之上的国家而言,无论是民众个体还是民众社会性,都只有公民,并无民族性。以上之民族性和公民性的结合便为国民性,但基于现实的操作性,国民性此一概念在政治表现力方面使用频率不会很大。依此原理,这之后,民众(国家)赋予之地方自治不在特设民族自治区以及特别行政区,只维持历史惯性之类似性传承下来的省、直辖市(以及详分的市、县、镇、村)之地方自治建制。这一原理同时也明证,我们的国家(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是以民众作为主人为基础(表现为民众生存之地及民众生存之地扩展区: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等)的主权国家,这就意味着,在我们的国家,只有根据国家治理和管理的需要而设定的相关机构和自治地方,而并无所谓邦联和联邦之说及相关设定,更无所谓地方主权之说及相关设定。
到此,自然而然及必须阐释的一个相关设定便已在我们的眼前了:民众天然享有的迁徙和居住自由权。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利主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迁徙和居住自由权不但保证了民众天然权利中的自由权,而且保证了民众天然权利中的平等权,同时,也保证了民众各种权利的均衡性发展。民众天然享有的迁徙和居住自由权不但表现在以民众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范畴之内(即我们通常所说我们自己的国家)(唯相法则所赋予),同时,也表现在以民众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范畴之外(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国)(造化法则和唯相法则完美结合所赋予)。此证:凡限制民众之迁徙和居住自由权之行为,都属对民众天然权威挑战之行为。这就意味着,我们目前所实行的户籍制和地方性居民登记制都属对民众此一权利的公然侵犯,也就是说,我们目前实行的户籍制和地方性居民登记制必须予以取缔。直白说,我们将不在设立所谓农民和市民之说,只有公民,而且,公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所要居住之地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自由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并以自己天赋的能力和后天学习的技巧充分发挥而成就自己生活期望的权利(最近数年来,中国共产党对本文作者之所作所为就是对此一权利的最严重的侵犯)。如果生活在北京的某一哥们大声说自己想自由迁徙到高雄(或香港、澳门等)去居住,是否可行,当然!这是你的权利,若有人侵犯你的这一权利,你可依据迁徙及居住自由权所赋予你的天然权利对侵犯你之权利之对象进行起诉。若有人说自己想自由迁徙到美国或澳大利亚,答案是一样的——也许某些哥们要偷笑,对不起,无论你怎样偷笑,答案仍然一样。
下面,我将另附一段有关民众作为政治信仰的内容,虽然从表面看她似乎与《论国家》无关,但实际上她与国家之统一和分裂问题是息息相关的:
政治信仰可以明确的证明所有建立在以民众授予权力之基础之上的机构和组成个体自身对民众和国家的依附性,也就是说,他们乃是为民众和国家服务的——此条可保证任何有能力的人不会因自身的能力而演变成对民众有害的*者等并因此而损害民众(国家)的利益。民众授予相关机构和民众个体以权力就意味着其必须承担起对民众(国家)的责任。
民众授予相对独立且能在独立基础之上维持他们之相互之间的平衡制约性的机构和个体就是要通过他们的睿智和能力来作好民众之个体利益和民众之整体利益之间差异的最高利益调谐性的工作,以便防止民众因无法明晰自身之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差异性或民众被有野心之个体、机构或党派进或外国势力的利用和煽动而作出有违民众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荒唐之事来。这就意味着,民众授权(定期选举)并令被授权者担负起责任可避免有野心之个体、机构或党派利用民众所授予之权力作出对付民众危害国家之行为来——此条可防止民众因自身局限性的原因而造成对自身的伤害。这也是宪法存在的原因之一。
国家,作为民众归属(肉体、精神和灵魂)之生存、安全、尊严和自由的保障,她已然成为我们之生命体现的不可磨灭的印记,至少在人类灭绝和地球毁灭之前是如此。
作者题外话:——让我们向在法西斯大屠杀中罹难的《榕树下》默哀!作者谨以作品《边缘空间》献给《榕树下》,愿《榕树下》英魂不息
——作者有意将已有作品单行或成集出版。版本如下:中文(繁简)版、英文版、日文版、韩文版、德文版、法文版、西班牙文版、俄文版、希伯莱文版及世界其他仍具生命力的文字之版本。各版本母语国之有实力及在出版界具知名度之出版商若有意于作者之作品在母国的出版者,请相关负责人直抵杭州与作者面商出版事宜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之【论国家武装力量】
国家武装力量作为一种表现力存在,她之出现较国家之出现要早很多。当然,此时,她是因自身的性质而体现的,而非是因她的政治形态而体现的:众所周知,无论武装能量等级的状态如何(原始的、现代的等),武装力量的出现都是基于人类自相残杀而存在的。很显然,当我们茹毛饮血的祖先集合起来使用无论怎样等级的武器对动物(食物的获取)实施杀戮之行为时,那都与我们现在所设定的武装力量之概念沾不上边,但当人类初次使用任何能量等级之器械对同类发动任何级别的威胁和伤害的时候,我们现在意义上的武装力量便自然而成了,即便那只是两个基于任何形式之情感而对对方发动恶性攻击之行为的徒手搏斗者我们都可以认定他们乃是武装力量之表现。随着人类繁殖的加速,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部落与部落之间,诸侯与诸侯之间,进而国家与国家之间因生存权的争夺或者仅因为某种荒唐情感的支配而更多表现为前两者因素(因果等)的交错而对自己所认定的某一方(国;或兄弟阋于墙)发动攻击和杀戮,此时之攻击和杀戮的表现载体便是国家武装力量了。根据演变的宏观次序,无论冲突发生之原因多么复杂,人与人之间的战争最本质的目的乃是为保护自身;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战争最本质的目的乃是为保护家人(及自身——后面等同);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战争最本质的目的乃是为保护部民;诸侯与诸侯之间的战争最本质的目的乃是为保护子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最本质的目的乃是为保护民众。在战争的冲突过程中,表现上看乃是基于群体(单体)集合征象作为战争双方武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