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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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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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主要依靠人力的现有技术的复杂性,也难于以机械动力来取得降低成本所
需的巨大进展,并且也难以大量提高人均产量。因此,这种“平衡阀”引起
“近代”以前的生产技术在高水平之上的停滞。
批评这种理论的学者断言,事实上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中国经济内部
颇有剩余。①他们不仅是指摆阔气的挥霍浪费,而且指商业投资、地方日常管
理的开支以及类似的迹象,它们表明不是缺少金钱,而是未能用来发展经济。
持这种见解的学者,超越技术问题去寻求阻碍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因
素。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者,由日本人领头,已对农村阶级结构及土地占有的
性质进行了大量研究;它们都是 20 世纪 20 年代和 30 年代实地调查的题目。
②虽然这一工作可能提出了相互矛盾的证据——事实上,由于详尽说明一个普
遍的“地主社会”模式,支持了分配论派的观点;由于通过文献证明持续缺
少投资,也支持了技术论派的分析——但它至少就 20 世纪来说还是给中国以
外的学者,提供了足资利用的以经验为根据的最佳数据资料。对剩余如何使
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成功的工业化在历史上不是与早期农业现代化联系在
一起,就是与同时出现的榨取农业的作法有关;不管剩余的规模如何,或是
否有剩余,中国在 1949 年以后所经历的经济增长,似乎主要来自向农业部门
的榨取。
佃农-地主的关系是复杂的,因此,用剥削来解释为什么剩余未用于投资
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一简单的论断通常都要加以限定。在华中和华南(那
里租佃率最高),佃农已获得各种各样的永佃权,从而具有很大程度的保障。
租佃本身的确不是促进农村繁荣的好办法。在经济边缘地区农业过于无利可
图,不足以吸引对土地的投资,那里的土地所有制更可能是平均分配的。而


① 伊懋可:《中国昔日的模式》,第 308 页;珀金斯:《1368—1968 年中国农业的发展》,第 188 页。
② 彼得?珀杜:《官方目标与地方利益:明清时期洞庭湖区域的治水》,《亚洲研究杂志》第 4 卷第 4 期
(1982 年 8 月),第 745—747 页。
③ 伊懋可:《中国昔日的模式》,第 298—318 页;伊懋可:《评论》,载于维克托?利皮特等:《中国经
济史专题论集》,第 329—330 页。
① 卡尔?里斯金:《现代中国的剩余与停滞》,收入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看中国近代经济》,第 64—81
页;里斯金:《讨论与评论》,载于利皮特等:《中国经济史专题论集》,第 359—375 页。
② 关于日本学者研究成果的最佳综合评述,是琳达?格罗夫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日本学
者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变化的学术成果》,《现代中国》第 6 卷第 4 期(1980 年 10 月),第 397—438 页;
民国时期的研究有卜凯:《中国土地的利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需供状况》。见本书第 5
章(马若孟著)。



另一种情况,像在四川或长江下游那样的中心地区,佃农可能很富有,他们
租到大片土地以后,或转租出去,或自己经营。①
地租高低不等,但平均为产量的 50%左右,虽然地租实收多少并无定额。
江苏苏州周围的非乡居地主,在 19 世纪中期设立了专门收租的租栈,收租时
得到官方的帮助。不过,一些租栈的管事显然谨慎从事,不违犯公平收租的
原则。太平军叛乱以后,长江中下游各省人口锐减,地主一度相对地较弱,
收租有困难。②
一些 20 世纪的观察家提出租佃正在消失,但在长江下游直到 20 世纪 20
年代或更晚些时候,土地仍然是有利可图的投资。尽管地区间不尽相同(特
别是北方,租佃率低得很多),全国大约有 40%的农业土地出租。而且所有
权分配不均,大约 10%的人口划分为地主或富农,占有 50%以上的土地。①若
干地区的详细研究表明,在民国时期,地主的收租得到政府的帮助较多,而
租佃契约给佃户的保障则较少。地租的负担常常很沉重,但很难说租佃具有
任何一种经济影响。
在清代和民国的大部分时间里,农业经济为相互勾结的地主上层人物(在
清代常为有功名的乡绅)、商人和高利贷者所把持,这种论点更有说服力。②
这一阶层通过地租、利息和价格机制,吸取了农民的全部剩余。同时,通过
借贷和购买土地不公平地为农民的生计通融金钱,并通过购买商品作物,通
过向家庭手工业销售原材料和购买其产品,把农户与市场联系起来。这种经
济循环关系虽然灵活,很可能已经阻碍一个新的阶级,即富裕的农民,或其
他既有资本又有积极性引进技术改革的人的发展。人口的压力和继承人之间
均分土地的社会惯例,造成了占有土地的分散,又进一步阻碍了农业财富的
集中。一般说来,农村的人要求稳定的安排,各个方面从中能够保护而不是
扩大他们的利益。这样一些模式很难打破。在市场结构的城市一端,有种种
类似的循环体制的模式。
中国商人在有刺激因素存在时,是很有企业才能的。宁波的方氏、李氏
及叶氏家族开创沿海贸易,而且在上海参与开办对外贸易。江南丝商能很快
抓住大出口造成的机会。在 19 世纪末,有一个有进取精神的市场行为的突出
例子,是杭州金融家胡光墉对外商控制蚕丝出口价格的不成功的挑战,他有
两年收购杭嘉湖地区大量蚕丝,不让其进入出口市场,终致破产。中国商人


① 格罗夫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第 408、412—413 页;陈张富美和迈尔斯:《习惯法与
中国清代的经济增长》,第 16—20 页;马克斯:《华南农民社会与农民起义》,第 76—90 页;裴宜理:
《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 年》,第 25—33 页。
② 关于收租账房(租栈),见村松祜次:《清末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引证研究》,《东方及非洲研究学院
学报》第 29 卷第 3 期(1966 年 10 月),第 566—599 页;和弗兰克?A。洛耶夫斯基:《苏州租栈:晚清
的佃租管理》,《清史问题》第 4 卷第 3 期(1980 年 6 月),第 43—65 页。关于佃租的减免,见洛耶夫
斯基著作,第 53—55 页;马克斯:《华南农民社会与农民起义》,第 338、362—363 页;赵冈:《中国
明清土地所有制模式新资料——研究笔记》,《亚洲研究杂 志》第 40 卷第 4 期(1981 年 8 月),第 733
页。关于太平军叛乱的后果,见 格罗夫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第 417—418 页和同时期
的新闻报道,如《申报》,1878 年 3 月 5 日第 3 版。
① 关于土地分配和租佃的估计数字,见周锡瑞:《数字游戏,革命前中国土地分配的一篇笔记》,《现代
中国》第 7 卷第 4 期(1981 年 10 月),第 387—411 页。
② 河地重造对这个理论的解释在格罗夫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第 422—424 页有摘要。



很善于用利润再投资,如方氏家族能维持商业利润数代不衰。据日本社会学
家根岸佶描述,上海商人秦祖泽为人正直、俭朴、忠于职守,比得上最虔诚
的日本武士或有道德的新教徒。①
然而,从事经纪业务仍然是清代商业活动的主要模式,并延续至民国时
期。商人们颇喜划分市场和销售阶段,把他们的资产分散在若干个企业中,
或一种以上的商业行业上,并在远离家乡的中心城市营业。不用于商业再投
资的利润,或不用于维持高生活水平的利润,被投资于土地、家庭成员教育、
宗族机构和乡里公益事业。这类支出,既表现了生产性的有利可图的经济利
益多种经营,又体现了士绅的价值观。然而,在这种经济行为中,固有的风
险和责任的扩散妨碍了财富的组合集中,并且阻止了广大资本家的企业家精
神。②调动财富的公私金融机构,如欧洲的合股公司、股份公司及股票市场或
长期公债,在中国均告阙如。
在循环而长存的经济和社会组织的情况下,国家的作用怎样呢?不少经
济的发展似乎是发生在国家控制之外。国家抽取相对少量的剩余。清代的田
赋比日本明治时期为轻。③清末的厘金及其他商业税,并未根本改变这种状
况。清政府力图控制重要的专卖事业,维持粮食北运供应京城,并由于其利
益在于稳定粮价而监督粮食市场。然而,官仓制度在 18 世纪以后已在一定程
度上破坏。①专卖事业也不起多大作用;不断增加的市场和萌发出来的商业组
织,大多不受清政府的控制,或所受控制极松。在民国时期,不论是众多的
军阀政府还是国民党,都向商人勒索金钱,商人经常抱怨税收的频繁和过重。
但是,这些政府都不对经济进行全面控制。有一种估计提出,1931 年全部政
府支出,尚低于 1880 年日本明治政府支出的水平。②
不论是在帝国晚期还是在民国时期,商人一同政府接触就要受到勒索。
但是,他们并未受清政府的压迫,不然他们就不可能享有 19 世纪时所拥有的
财富和地位。详细研究表明,清代官吏愿意大力鼓励商人在盐业等专卖事业
中合作。③满足官方索款要求的商人,常能得到合同、存款或其他间接报酬的


① 关于方氏、叶氏及李氏家族,见《镇海县志》第 26 卷,第 31—32 页;第 27 卷,第 12—13、40—41 页;
《上海钱庄史料》,第 730—734,743—744 页;苏 珊?曼?琼斯:《上海的宁波帮与金融势力》,载伊
懋可和史坚雅编:《两种社会之间的中国城市》,第 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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