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谈社会:公民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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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谈社会:公民心事-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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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要“拆迁”《拆迁条例》,先得“拆迁”糊涂观念。
  不过,平心而论,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条例》的“拆迁”心存顾虑,倒也未必都是“私心”,也有“出以公心”的。这事咱得说句公道话。比如旧城改造,就是一个难题。我到过不少棚户区和旧城区。那里的街巷之狭窄,是根本开不进消防车的。房屋呢?又多半是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只要一家失火,肯定万户遭殃。面对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得慢条斯理地说服劝解,旷日持久地讨价还价呢?恐怕还是有一个如何看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如何协商协调、尽快解决的问题吧?
  还有,旧城改造,是要花钱的。如果政府没钱,能不能交给开发商?有人说不能,因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个观点我不同意。我认为,开发商赚钱,是天经地义的。企业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白掏钱的道理。企业的社会义务,是把企业做好、做大、做强,赚更多的钱,交更多的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你怎么能说不让开发商赚钱?你怎么能说开发商想赚钱是不对的?只要合法,他赚钱多,说明他有本事。比尔·盖茨赚的钱,难道不比咱那些开发商多?你怎么没意见?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人家赚的钱是干净的,咱们某些人,却赚的是黑心钱、猫腻钱、坑蒙拐骗钱、巧取豪夺钱。所以,错不错在赚钱,错在赚钱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们的开发商遵纪守法、诚实劳动、为富有仁,让他去做旧城改造,又何妨?
  这就又要说到拆迁了。我是不赞成把拆迁工作交给开发商的。为什么?第一不合法,第二有危险。《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都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均为“国家”。开发商是国家吗?不是。何况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是要抢时间、讲进度的。让他们来拆迁,事情就不好说了。因此,开发商只能做改造,不能搞拆迁。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政府把协商啦,谈判啦,补偿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后再竞拍。交给开发商的,得是一块“干干净净”、直接就可以盖房子的地。至于补偿的价钱,当然由政府去讲。只要是商业拆迁,拆迁户就有权“漫天要价”,政府也有权“就地还钱”。谈不拢?慢慢谈。心里急?那你想办法。反正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使用暴力,还不能违反程序。难是难了一点,但可以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啊!何况补偿花的钱,可以摊在地价里,不用纳税人埋单。开发商嫌贵,可以不买,没人强迫。如果所有人都不买呢?盖公共建筑就是。
  这就是我的主张: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开发商该赚钱,拆迁户可讲价。对不对呢?欢迎批评,不怕讨论。
  刊载于2009年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第21版,责任编辑朱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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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公民!
○ 官员是什么?公务场合是“公仆”,下班以后是“公民”。
  据《北京晨报》报道,5月20日,兰州发生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一对骑摩托车的市民夫妇,因为要躲闪一辆疾驶而来的轿车,双双摔倒在地。摔倒的市民生气地嘟囔了几句,车中的男子便勃然大怒,对那市民说: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局长!
  呵呵,这真是好大的派头,好大的口气!
  看来,严重的问题,确实是教育干部。我们必须对这位局长同志,包括某些有类似想法的其他长官,普及一点常识。顺便再帮他算算,他这个局长,究竟应该算作什么。
  如果在王朝时代,比如明清,一个兰州市城关区的旅游局长,大约只能算作“蕞尔小吏”。因为他的上司城关区区长,也才是个“七品芝麻官”。七品以下,包括像他这样九品的,就不是“官”,而是“吏”,也就是“办事员”。说得再难听一点,不过长官跟前的听差。依照制度,他出行时,并没有资格鸣锣开道,人五人六地要求小民回避。
  何况现在早已不是王朝时代。我们的国家,叫“人民共和国”,不叫“帝国”。我们的机关,叫“人民政府”,不叫“衙门”。我们的干部,叫“人民公仆”,不叫“老爷”。所谓“人民公仆”,说白了,其实就是“听差”,只不过是公用的。但不论公用专用,总归是仆不是主,是听差不是老爷。这位局长,哪来那么大的威风?
  也只有一种可能:他根本就没把自己当听差。或者说,根本就没把自己当公仆。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他面对的是自己的长官,比如城关区区长,会大吼一声“我是局长”吗?我们甚至还可以来点“艺术想象”。比方说,摔倒的那位市民,其实是“微服私访”的新任市委书记。亮明身份以后,会怎么样?估计那局长立马就湿了裤子。
  可见在此类人物的心目中,只有“官”,没有“民”。或者说,只要不是官,甚至只要不是上级、长官,就“算个屁”。
  当然,我们不能回赠他一句:你连屁都不算!我们应该告诉他,你还是算什么的。在公务场合,你是“公仆”;下班以后,你是“公民”。因此,如果有公民到你办公室,你应该以仆人的态度来对待,起码要客客气气。当然,仆人只是比喻。准确地说,是应该平等相待。这并不困难。比如优秀的公安局长任长霞,就是但凡有市民或者农民来投诉,她都要起身倒一杯水。你是局长,人家也是局长。人家做得到的,你怎么就做不到呢?
  至于发生交通事故那会儿,该局长的身份是公是私,不清楚。如果是私,则双方都是公民,应以公民态度对待之。比如,说声“对不起”。如果伤了人,应该送医院,或者打120。如果撞了车,可以请保险公司理赔,或者请交警依法处理。说“我是局长”,又算什么呢?既不算“公仆”,也不算“公民”,等于把自己当成了“屁”。这就不对,也不划算了吧?所以,公务员同学们,以后不要这样了,好不好?
  我不知道那位市民听了该局长的话以后,如何回应。但我希望是这样的──
  那局长说:
  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局长!
  那市民答:
  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公民!
  我们可以这样回应,我们应该这样回应。因为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能理直气壮地亮明公民身份,行使公民权利时,中国才真正成为民主和法治的现代国家。
  刊载于2010年5月24日《南方都市报》A23版,责任编辑李曼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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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睢宁方案”做“变性手术”
〇 道德如非“自律”,必定变成“伪善”;政府介入行业,“市场”就成“官场”。
  江苏睢宁县“给公民信用评级打分”,招来一片骂声,我觉得多少有点冤。
  没错,睢宁这事,跟昆明市在中小学校发展“小信息员”一样,也是个“妖蛾子”,应该给他搅黄了。但要说睢宁当局就是没事找事,怕也不公。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可谓“道德沙尘暴”频发。添加了三聚氰胺的奶粉,不是又被悄悄地拿出来卖了么?山西那边,不是又出了问题疫苗么?一篇医学论文,不是竟然被十六个人连环抄袭了么?这就实在堪忧,也难免会有人嚷嚷:哎呀,政府怎么也不出来管管?你们这些当官的,都干什么去了?
  于是,睢宁当局就出来“管”了。这应该叫“顺应民意”。为了管好这事,他们还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开发了专门的软件。这应该叫“科学发展”。别的地方都得过且过,唯独睢宁为国分忧,这应该叫“敢于担当”。别的地方都想不出办法,唯独睢宁有了可操作的方案,这应该叫“勇于探索”。这样的“改革”,怎么就成了坏事,恶评如潮呢?一贯为中国改革鼓与呼的《南方都市报》等媒体,这一回怎么就不“呵护和激励”了呢?那些“更大分贝的支持声音”,大家咋就听不见呢?难道眼睁睁地看着道德滑坡不闻不问,才是对的?难道“混日子”的就没事,“做事情”的就该挨批?这实在让人想不通。
  其实想想也就通了。睢宁当局的说法,不是“既要强调民权,又要强调民责”吗?那我告诉你,世界上只有“官责”可问,没什么“民责”可言。为什么有“官责”?因为“政权民授”。人民授权给你,自然可以问责,也应该问责。但是,公民又有哪些“权”,是政府授予的呢?没有。即便你不承认“天赋人权”,总得承认公民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吧?那么请问,宪法是你们家的吗?不是。既然不是,你又有什么资格去问责呢?
  当然,公民作为个人,企业作为法人,也有自己的责任,比如“货真价实”或者“借债还钱”。但是拜托了,这叫“民事责任”,是公民与公民、企业与企业,或者公民与企业之间的事。这样的“民责”,自有法院打理,你县委、县政府瞎掺和什么呀!
  这些浅显的道理,是一说就能明白的。问题是,这项所谓“改革”已箭在弦上。就这么缩回去,于心不甘,否决也难。再说这想法,也不是一点合理因素都没有。所以,睢宁当局如果一定要坚持,也不是不可以。只不过,得换一个思路,甚至得做个“变性手术”。
  怎么做?变“给公民信用评级打分”为“给官方信用评级打分”。因为第一,只有“官责”,没有“民责”。第二,正人必先正己。上级正则下级清,官风廉则民风洁。只要睢宁官场干干净净,自然就能形成“守法、守信、向善、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这不就是他们要搞“评级打分”的初衷吗?
  何况正如睢宁县委宣传部给《南方都市报》的公函中所说,任何一项改革都有从探索、成熟到推广的过程。既然如此,那就不能一下子全面铺开,得有个“试验田”。谁当这“试验田”最合适?当然是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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