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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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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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

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

帐。
第三十八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

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

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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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

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

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
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四十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
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
计事务。

第四十三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
币。

第四十四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
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

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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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八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
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
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
出资证明。
第五十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行。
第五十二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以单价 
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 
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 
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五十四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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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及建筑物 
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 
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 
5年; 
4。其他设备 
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
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五十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
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
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
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
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
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 
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 
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八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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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
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六十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

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六十一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六十二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 
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

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 
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
管。
第六十三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
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十四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
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 
10万
元以下的(含 
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万元以上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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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含 
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30万元以上至 
50万元的(含 
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
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5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 
100万元以下的(含 
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
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0万元以上至 
200万元的(含 
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
批;200万元以上至 
300万元的(含 
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
批;300万元以上至 
500万元的(含 
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自带汇票的, 
10万元以下的(含 
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 
10万元以上至 
50万元的(含 
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5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
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100万元以上至 
200万元的(含 
200万
元)由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 
3万元以下的(含 
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3万元以上至 
10万元的(含 
1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元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
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
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 
5万美元的(含 
5万美元)资金,其余: 
10万美
元以下的(含 
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至 
20万美元的(含 
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
助理共同审批; 
20万至 
50万美元的(含 
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 
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
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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