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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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辽史- 第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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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景漏刻中星数:

二十四气日中景昼漏刻夜漏刻昏中星度明中星度

冬至一丈三尺四十五五十五八十二行分二十一二百八十三行分八

小寒一丈二尺四寸三分四十五六五十四四八十四二百八十二六

大寒一丈一尺二寸四十六七五十三二八十六一二百八十六

立春九尺八寸四十八四五十一六八十九三二百七十七三

雨水八尺一寸七分五十五四十九五九十三二百七十三七

惊蛰六尺六寸七分五十二九四十七一九十一二百六十八二十

春分五尺三寸七分五十五五四十四五百二三二百六十四三

清明四尺二寸五分五十八一四十一九百六二十一二百五十九八

谷雨二尺二寸六分六十四三十九六百一十一三二百五十四四

立夏二尺五寸三分六十二四三十七六百一十四十八二百五十一七

小满一尺九寸九分六十三九二十六一百一十七十二二百四十八十七

芒种一尺六寸九分六十四八二十五二百一十九四二百四十七二

夏至一尺五寸六十五三十五百一十九十二二百四十六十七

小暑一尺六寸九分六十四八分三十五一百一十九四二百四十七一

大暑一尺九寸九分六十三九三十六一百一十七十二二百四十八十七

立秋二尺五寸三分六十二四三十七六百一十四十八二百五十一十一

处暑三尺二寸六分六十四三十九六百一十一二二百五十四四

白露四尺二寸五分五十八一四十一九百六二十一二百五十九八

秋分五尺三寸七分五十五五四十四五百二三二百六十四三

寒露六尺六寸七分五十二九四十七一九十七九二百六十八二十

霜降八尺一寸七分五十五四十九五九十三二百七十三七

立冬九尺八寸四十八四五十一六八十九三二百七十七三

小雪一丈一尺二寸四十六七五十三三八十六一二百八十六

大雪一丈二尺四寸三分四十五六五十四四八十四二百八十二六

  求昏明中星:

  各以度数如夜半日所在,则中星度。

  推五星术: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术:

  置度实各以率去之,馀以减率,其馀,如纪法而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馀,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

  以入岁日及馀从天正朔日积度及馀,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馀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见日:

  以术伏日及馀加星合日及馀,馀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

  求星见度:

  以术伏度及馀加星合度及馀,馀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

  行五星法:

  以小分法除度馀,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星:

  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馀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馀三万七千五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馀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馀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星:

  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馀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馀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馀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馀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馀万九千八百九。

  土星:

  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馀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馀万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馀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馀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星:

  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日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馀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馀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三。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星:

  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十度,度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馀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馀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阳迟疾并自此始。

  梁武帝天监三年,冲之子嗴上疏,论何承天历乖谬不可用。九年正月,诏用祖冲之所造甲子元历颁朔。陈氏因梁,亦用祖冲之历。至辽,圣宗以贾俊所进新历,因宋大明旧号行之。金曰重修大明历。传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历。及改授时历,别立司天监存肄之,每岁甲子冬至重修其法。书在太史院,禁莫得闻。

※校勘记

  一:大明历本宋祖冲之法考异:「祖冲之历,已见前史,而此志全录之,盖作史者徒求卷帙之富,於史例无当也。」汪曰桢古今推步诸术云:「辽贾俊大明历无考,见志。谓即刘宋时祖冲之大明术,其说出于臆度附会;实则『大明』之名偶同,非即祖术也。」检本志下文称:「至辽,圣宗以贾俊所进新历,因宋大明旧号行之。」是元人修史时已知贾俊新历与宋祖冲之术不同,不过因袭大明旧号。但本卷仍全录宋书所载祖冲之历。

  二:满日法为积日「积日」原误「积月」,据宋书改。

  三: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小」字原脱,据历理补。

  四:小馀满纪法从大馀「小馀」二字原脱,据宋书补。

  五:季冬土用事日也「冬」原误「月」,据宋书改。

  六:微分满月法从度馀「馀」字原脱,据历理补。

  七:迟疾历表中数字据历理推算应校改如下:第一格:行五,行分二十一应作二十二。行二十,应补行分一。行二十二,月行度十二应作十三,行分十二亦应作十三。行二十五,行分十六应作六。行二十八,行分十应作十四。第二格:行二十三,三十七应作二十七。第三格:行四,五百五万八千三百八,三百八应作二百八。行七,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一,末「一」字应删。行十七,三百八十七万五十四,五十四应作五百一十四。行十八,五百三十一万应作五百三十万。行二十四,六百九十万应作六百九十一万。行二十五,五百八十七万一千,一千应作二千。第四格:行十八,四千五百二十九,二十九应作三十九。行二十,应补「四千七百九」五字。行二十八,五千三百三十一,三十一应作二十一。

  八: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三」原误「二」,据宋书改。

  九:令差数日馀加夜半入迟疾历馀「令」原误「合」,据宋书改。

  一○:并少为半弱并半为太弱此十字原脱,据算理补。

  一一:不尽四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三而一「四」原误「三」,「三而一」原脱,据算理补正。

  一二:测景漏刻中星数表中数字应校改如下:大寒,夜漏刻分「二」应作「三」,明中星度行分「六」应作「五」。雨水,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六」。惊蛰,昏中星度「九十一」应作「九十七」,补行分「九」。谷雨,日中景「二尺二寸六分」应作「三尺二寸六分」,昏中星度行分「三」应作「二」,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应作「二百五十五」。立夏,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十一」。小满,夜漏刻「二十六」应作「三十六」。芒种,夜漏刻「二十五」应作「三十五」。小暑,昼漏刻分「八分」,「分」字衍;夜漏刻分「一」应作「二」;明中星度行分「一」应作「二」。处暑,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应作「二百五十五」。霜降,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六」。

  一三:各以度数如夜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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