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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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命运-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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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随其后。然后是中国官员,最后是乘坐着华丽轿子的首席驻藏大臣。在整个行进过程中,西藏人始终处于次要地位。中国人以一切可能的方式炫耀其至高无上的权力。职位较低的驻藏大臣骑马跟在后面,他似乎喜欢看带着沉重镣铐的囚犯,新近受到刑罚的头人们在沉重的木枷下呻吟着。这位驻藏大臣的轿子一样也由八名士兵抬着。他的随员及侍从也与首席驻藏大臣的随员侍从相等。他们的卫兵全副武装着中国的火枪及长矛……
  根据当时的感受,达斯得出的结论是:驻藏大臣是“西藏人极为憎恶的人,西藏人从心底憎恨他们。”达斯目睹上述场面是在1881年,那时清帝国已趋没落,弊端丛生,吏治腐败,因此不能就此一例而说自设驻藏大臣以后,西藏人就一直心怀憎恨。但是通过达斯的描述至少可以看出,即使在西藏人憎恨驻藏大臣的时候,也不能不让驻藏大臣摆他的威风,“以一切可能的方式炫耀其至高无上的权力”,而“西藏人始终处于次要地位”。1950年11月西藏噶厦政府面对中共大兵压境时发出的《致联合国秘书长的呼吁书》,曾经这样界定清朝中国与西藏的关系:“在1912年以前的年代里,中国皇帝与至尊达赖喇嘛个人之间确实有过亲密友好的关系。这种联系和交往是滋生于一种共同的信仰基础之上的、可以准确地描述为宗教导师与其世俗的追随者和信徒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政治含意。”然而,“追随者”和“信徒”在“导师”的领地如此耍威风,是难以说服人的。事实上,清朝皇帝至少两次革除过西藏最高政教领袖──达赖喇嘛的名号(六世达赖和十三世达赖),规定所有的达赖转世灵童都要经皇帝批准认可。清还对原属西藏管辖的地区进行了分割──设西宁大臣治理青海,将东部藏区划归四川、云南等内地省份,在那些地区实行改土归流,以缩小西藏的地方势力。至今中共治下的“西藏自治区”,亦是按那时划分的界线。因此,中国皇帝与达赖喇嘛之间的关系肯定是有“政治含意”的。至少在中国皇帝一方,是把西藏当作臣属的,而西藏一方,至少也不敢公开反抗。除此,其他的解释难以自圆其说。然而,换一个角度看,主张西藏历史上一直保持独立的看法也不是没有道理。所谓“天高皇帝远”形容西藏再合适不过。坐在万里之外的紫禁城宝座上的中国皇帝,有多少时间顾得上西藏呢?而驻在拉萨的中国皇帝代表——驻藏大臣,对西藏到底有多少实际权力,也的确存在疑问。有一个小故事对此是很好的注解:在十三世达赖喇嘛时期,清朝的驻藏大臣任命了一个名叫然巴的西藏贵族担任政府(噶厦)大臣(噶伦)。根据章程规定,驻藏大臣有这个权力。但是十三世达赖喇嘛召见了然巴,对他说:“驻藏大臣已委你为噶厦成员,但你不是我的噶厦成员。”这一句话就足够了。然巴立刻离开拉萨,回到他自己的庄园不再露面。于是噶厦就去向驻藏大臣呈报──然巴死了。驻藏大臣当然不相信几天前还好端端的然巴突然会死,可即使怀疑其中有诈,他又上哪去找出然巴,证明其没死呢?最终他只好同意十三世达赖喇嘛委任的人担当噶伦。章程赋予他的权力在实际中等于不存在。这个小故事可以作为当时中藏关系的典型写照,充分地表现了驻藏大臣的无奈。但是不管怎么样,十三世达赖喇嘛不能挺起胸脯对驻藏大臣说:“这是我的国家,我想任命谁跟你没关系。”所以,应该承认中国对西藏拥有某种程度的控制,只不过那控制的开始时间是在十八世纪的清朝,而非北京所称十三世纪的元朝。
  2、是主权还是宗主权
  即使把中国控制西藏的起始时间从十三世纪缩短到十八世纪,距今也有近三百年的时间。这三百年的世界版图有很多变动,绝大多数并没有在今天构成问题。一些具有爱国心的中国人对此常有不平之心:中国向西藏派遣驻藏大臣(1727年)半个世纪以后,美国才在被白人占领的印地安土地上立国(1776年),为什么今天没有人对美国的主权提出疑问?美国占领夏威夷时,夏威夷已经立宪,而且是国际承认的独立国,至今还不到一个世纪,为什么就已经听不到异议,而且获得了国际公认的合法性呢?既然如此,为何西方人又认定西藏不能属于中国,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是不合理的呢?对此不能简单地以西方霸权来解释,也不能全归于“西藏分离主义者”利用西方传媒操纵舆论。这些因素不是没有,但是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受到这么普遍的怀疑,肯定不是没有原因的。中国的史学家论证中国对西藏确凿无疑地拥有主权时,最多引用的根据就是乾隆五十七年(1793年)一个名为《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简称《二十九条章程》)的文件 。中国史学家宣称,那个文件表明清代中国对西藏拥有的主权已经相当充分。《二十九条章程》主要在于明确清代朝廷对西藏拥有的权力。为了能够一目了然,不妨把其中直接有关这种权力的十八项条款分别以一句话列在下面:
  第一条  认定包括达赖、班禅在内的西藏主要活佛转世灵童;第二条  管理西藏的进出境;第三条  监督西藏造币;第五条  任命军官;第六条  藏军兵饷由驻藏大臣发放;第八条  审查达赖、班禅的收入和开支;第十条 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平等处理西藏行政,所有西藏僧俗皆需服从驻藏大臣;第十一条  任命西藏地方官员;第十三条  驻藏大臣每年两次出巡西藏各地及检阅军队;第十四条  负责外交;第十五条  确定边界;第十八条  决定各寺院的活佛人选;第二十条  决定税收;第二十一条  决定免役;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控制宗教界串联交往;第二十四条  控制和提供交通条件;第二十五条  处置罪犯。
  中国的史学家们认为,如果拥有这么多权力还不叫拥有主权,这世界就没有主权存在了。西藏独立支持者所列举的“西藏历史上是独立国家”的主要根据──西藏“有自己的政府与内阁”(但须服从驻藏大臣),“自印货币”(由驻藏大臣监造),“自己的法律”(须经驻藏大臣审批),“自己的军队”(由清廷建立并受驻藏大臣节制),在此章程前岂非不攻自破?然而为什么主权意义如此充分的《二十九条章程》颁布了二百多年,国际社会却总是认为那时的中国对西藏顶多只是拥有宗主权呢?所谓宗主权和主权,二者的区别在哪里?1944年,当时中华民国政府新任驻藏办事处处长沈宗濂带领随员一行经印度赴西藏上任,在新德里曾与当时印度政府(英国在印度的殖民政府)的外交部长卡罗爵士(Sivolar Caroe)讨论过这个问题。沈宗濂的英文秘书柳升祺这样记述:
  沈宗濂问他,我们一直认为中国对西藏是主权关系,而你们英国人总说是宗主权关系,请问宗主权究竟是什么含义呢?卡罗爵士笑着说,你把我问倒了,让我们一起来查书。于是他亲自挪动短梯,从上层书架上取下一卷英国百科全书来,同沈宗濂两人一起研究。研究结果,卡罗向沈宗濂说,对这个词还很难下定义,宗主权的伸缩性很大,这要看中央政府对一个地方的权力贯彻到什么程度。如果全部贯彻了,那就是主权,不然,就是宗主权吧。
  这种解释也许在法律上不够严密,但这两个研究者毕竟一个是外交部长,另一个也曾在中华民国外交部担任过总务司长(沈宗濂还在大学教过书),这种经验性的结论应该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以这个观点看,如果1793年清王朝颁布的上述《二十九条章程》全部都能得到执行,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就不该有疑问。而至今这么多数中立史学家都认为中国在本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对西藏仅拥有宗主权,根源就在于上述章程在西藏远非全部兑现,大部分时间仅停留于名义而已。美国却相反,虽然其占领夏威夷的时间不长,但是它对夏威夷实施了充分的权力,它对夏威夷的主权就从无到有,并且从有争议再到没争议。乾隆时代能定下并在西藏颁布《二十九条章程》,说明至少在那时西藏是臣服中国的。《二十九条章程》是在清军进藏,大败进犯西藏的廓尔喀部之后,由率军的清将福康安负责拟定,奏报清廷批准的。想一想那时的情景,清朝出兵前,廓尔喀军长驱直入,进日喀则,劫掠班禅的札什伦布寺,继而向拉萨进军,全藏震动。而清军一到,连战连捷,不但将廓军全部驱逐出境,且深入廓境七百里,迫使廓尔喀投降纳贡,自此成为大清藩属。如此解救西藏于危难,西藏上下能不对清廷唯命是从吗?当时即使有人对《二十九条章程》心存异议,在清军显示的威力面前,谁又敢公开反对?然而,历史长河凝缩在史书上,虽满眼皆是大起大落的波浪,在实际进程中,太平无事的日常状态却是最多。在那最多的时间里,清朝并无大军纵横西藏,拯救者的光辉和胜利者的威严退居日常琐事之后,西藏也不会时刻都需要来自中国的仲裁和保护。那时清政府控制西藏的固定渠道只有一个──驻藏大臣。《二十九条章程》所列清王朝对西藏的权力,一律明文规定由驻藏大臣履行。中国那时对西藏控制的程度——决定中国对西藏是有主权还是仅有宗主权──也大多要通过驻藏大臣实现。所以,驻藏大臣是理解中藏历史关系的关键。
  3、驻藏大臣
  后人对以前的历史进行描述,经常一言以蔽之地给一个宏观结论,似乎历史从来都有深思熟虑的背景和明确的规划。其实清朝派出第一任驻藏大臣,只因为当时的皇帝雍正发了一句话:“著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差往达赖喇嘛处,各赏银一千两” 。雍正没有具体的指示,除了一千两“艰苦地区津贴”,连僧格和马喇的职位和职权也没有明确。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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