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机可透露 作者: 曾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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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机可透露 作者: 曾鹏宇- 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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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进行到此时,已足以成文,但是我还在犹豫,因为这件事情实在太不同寻常,结果稿子已经在电脑里写好,还在琢磨就这么发会不会出事。同事也觉得涉及一地级市副市长,慎重点好。紧接着就到了5月中旬,我开始不断地出差,结果就拖到了7月下旬。 

        7月20日,我给李玉春电话,奇怪的是,怎么都打不通。这是以前没有过的情况,尽管她经常换手机号码,但是约好换的时候会通知我。我开始有种不祥的预感,这才想起来,我们已经有一个月左右没有联系了,最后一次是6月16号左右,这之前她曾给我寄来一份快递,里面是某网站曝光李信下跪照片的网页打印件。她当时在电话里还说:“听说省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对李信‘双规’。” 

        一问之下,让我大吃一惊,李玉春竟然在6月22日就被山东当地警方逮捕了,罪名则是涉嫌“包庇”;而两天后的24日,李信被山东省纪委“双规”。由于消息来源非常可靠,我决定马上去山东。 

        7月21日我赶到济宁。采访进行得并不顺利,尽管李信当时早已被“双规”,但是当地政府各部门对此都是三缄其口,甚至连“双规”一事都不肯确认;后来我还是从省有关部门处才证实了这个消息,对方表示相关调查一直在进行。 

        7月22日,我正在李信当时负责管辖的济宁高新区采访,接到同事电话,告诉我一“噩耗”:“《南方周末》今天见报了李信下跪这事,你的稿子明天必须见报!”事已至此,来不及懊悔,立即重新写稿。仅仅是《南方周末》抢发的勇气,就值得敬佩。 

        7月23日,我的第一篇稿子《下跪副市长没逃过“双规”》见报;当天我赶到济南,采访李玉春的家人、拘留李玉春时的目击者,同时得知法院将她弟弟重判为死缓的消息,7月24日第二篇追踪报道《举报者弟弟被判死缓》见报。之后山东以外的全国各家媒体开始转载和跟进,事情的热度渐渐通过网络蔓延到传统媒体。 

        7月26日,新华社发了一条短短400字的消息,内容是“李信被逮捕”。 
        看着这条消息,我才暗暗地松了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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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那口气的刹那,我忽然想到了李玉春,这个从6月22日就没再露面的女子,这个一年多时间里宁愿承受旁人种种揣测的目光也要举报副市长的女子,不知怎么,一想起她,我忽然觉得愧不能当。当初她来找我时,总归是带有几分希望的,我虽然采访了她,可是在这件事情中,因为自己的顾虑,并没有对她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这两个多月里,每当想起这件事,我总是会从职业的角度出发习惯性地想风险啊慎重啊之类的东西,却没想到,在我犹豫的同时,李玉春会面临怎样的折磨和压力。难道记者当久了,就真的会畏难? 

        我无法想象李玉春在被“拘留”到媒体公开报道这一个月中的遭遇,但是只要我想起4月下旬那次采访,想起她对我的信任,我就心慌脸烧,因为我怕她对我说,媒体让我失望,记者也让我失望;因为我知道,李信被“双规”,其实跟媒体没什么关系,而是李玉春用一年多时间和躲藏换来的结果,我在这件事情上,并没能给该帮助的人以帮助,反而成了“双规”已成定局后的“既得利益者”,写出了所谓新闻,却没能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这,是我惭愧的所在。 

        但在我惭愧的同时,李玉春的家人却千恩万谢,因为他们觉得我第二篇报道说出了一直憋屈在他们心里的话。那天晚上,我给她的家人回复了一条短信:“说实话,如果我能早点报道这事,李玉春可能就不会被拘留,也就不会受那么多罪,对此我很惭愧,非常抱歉。” 

        那天接到一个电话,一个同行问我:“你说李玉春跟李信究竟什么关系啊,我觉得他们肯定不正常!”我想了想,说:“不管她跟他是什么关系,起码在这件事情上,她比很多人都做得好。她可能有一件事做错了,却不意味着她以后做的都是错的,对我们来说也是这样。” 

        “情妇”的举报 
        有的东西,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相悖,我们经常假装看不见,可是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的准绳要远低于道德的准绳。 
        关于“下跪副市长”一案的很多事情,已经不是新闻。案子曝光后,我曾写过一篇题目是《副市长下跪,我惭愧》的手记,详细讲了报道这个案子的经过———当时李信已被“双规”,我曾以为这个案子会就此水落石出,一清二白。 

        然而事情远比我想象的复杂。 
        从2004年7月到2005年5月,这个案子尽管有过暂时的沉寂,但也多次浮出水面:2004年7月李信被免职随后被逮捕;同月李玉春弟弟李登峰一审被判死缓;2005年1月李玉春被公审;2月李登峰上诉被驳回;5月23日李信案开庭;5月25日李玉春被判五年……它的每次出现,都会引来关注的目光———这很正常,像这样一个融合了金钱、权利、性、谎言和照片的事件,没人关注才是不正常的。 

        可是,我想说的是一些跟案情有关的疑问,这些疑问多半都没有出现在媒体报道里,但是作为一个记者,终究还是不能回避。 
        李玉春与李信的关系 
        这是第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李信与李玉春的关系不一般,这是每一个见过那些下跪照片的人都会得出的第一直觉,否则这些照片是怎么拍出来的?这个问题我在2004年4月第一次见李玉春的时候就直接问过她。她虽然很尴尬,但还是告诉了我真实的情况。 

        后来《北京青年报》发表的系列报道中,并没有直接提及这一部分——我始终认为,尽管李玉春与李信曾经有过情人关系,但是这与李信涉嫌受贿和洗钱是两个问题;在把握它和受贿、洗钱、下跪等情节的轻重缓急上,后者无疑更为重要;比《北京青年报》早一天捅爆这件事的《南方周末》,也并没有直接对这个细节进行表述,同行的考量大体类似。 

        没有直接披露李玉春与李信的“暧昧关系”,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在发表报道的时候,作为记者的我对这个“暧昧关系”了解仅来自于李玉春一方;唯一一次将电话打到当时还在位的李信办公室里,他的回答是“我根本不认识李玉春这个人”,“所谓暧昧关系不过是她编造来敲诈”。这样的事情,无论是对李玉春还是对李信,都是隐私,在只能靠“常理”来推测得出结论的情况下,选择不披露更为慎重。 

        但是现在情况又发生了变化。 
        2005年5月23日,李信案开庭,这也是这位副市长自案发以来第一次在媒体上露面。李信在庭上陈述时多次讲到李玉春,他的陈述包括对过去生活的忏悔等等,都确定了他与李玉春之间曾有过的“特殊关系”。 

        这样一来,下一个问题就至关重要了:这个“特殊关系”与李信犯罪有没有直接关系?很遗憾,李信的庭审除了新华社记者之外,没有其他媒体同行出现在旁听席上。在新华社发的特稿中,有如下表述: 

        “5月23日的庭审中,不时能够听到李玉春的名字,既有李玉春的相关证言,在有的犯罪事实中也可以看到李玉春的身影。至于李信与李玉春之间的复杂关系,庭审阶段虽然没有涉及,但是可以看出,李信与李玉春确实有一段相处比较融洽的时期。例如,有一次,李信和李玉春一起与一位商人吃饭,饭后李玉春看到这位商人停在院中的汽车,有意识地赞不绝口。这位商人知趣地说:‘喜欢你就开走。’后来,李信出面说,汽车要办过户太麻烦,你出钱给她再买一辆吧。另外,李信还有几次索贿的经历,有的贿款也流向了以李玉春为法人代表的上海岩昆公司。” 

        在中国,情妇与官员犯罪有涉并不鲜见,但看了这段文字后我依然疑惑:李玉春究竟有没有参与李信的索贿活动?从文中看,车子李玉春并没有开走,那么这商人有没有按李信说的,出钱再给李玉春买一辆?没有下文,只有疑问。 

        还有,“李信索贿的部分钱款流向了李玉春为法人代表的公司”。这样的表达传达给公众的是什么样的信息不言而喻,我的问题是,钱呢?这些钱是落进李玉春腰包了还是她被李信利用了?山东省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已经表明,这个公司是李信出资、以李玉春做法人开的公司,而且李玉春也多次就这些来路不明的钱向山东省检察院进行了举报。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为什么不提? 

        我并非是替李玉春说话,我只是个有独立思考能力的记者。如果李玉春的确跟受贿有关系,那就该以检察机关的调查为出口进行披露,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如果上述问题没有下文是因为检察部门没有调查结果,那这样的披露就失之慎重。挪用的300万公款哪儿去了 

        这是第二个问题。 
        5月23号,我看到了李信受审的新华社消息,很短,只有几百字,其中讲到山东省检察院公诉案由是:涉嫌受贿450多万元。但是在网上搜索时,我却发现了新的问题。 

        我找到一篇同样出自新华社、发于2005年1月19日的消息,原文如下:“(1月)19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了这起案件(即李信案)的调查情况。他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济宁市原副市长兼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信利用职权,多次收受、索要贿赂达400余万元,挪用公款300余万元,群众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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