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机可透露 作者: 曾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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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机可透露 作者: 曾鹏宇- 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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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9日披露的这些李信涉嫌犯罪情况,是在李信案基本侦察结束后汇总的,而且还是由省检察长在省人大汇报情况这样一个严肃的公开场合宣布的,因此李信涉嫌索贿和挪用公款确凿无疑。但是在5月23日的庭审消息中,挪用公款这一项指控却没有了。 

        为什么没有了?如果是经查李信没有挪用公款,那么就该像当初披露这个指控一样,由检察部门发布消息。可是没有,凭空消失,没有缘由。 
        我并非是站在李信的对立面,一定认为他就挪用了公款,我不是检察官,没资格那么做。从1月到5月,4个月的时间里当然有可能厘清李信是否挪用公款这个问题,但是为什么取消这项指控还是应该做出解释的,毕竟之前那么严肃地宣布了,突然没有交代地消失,“为什么”这三个字还是应该问一下的。 

        所以,《北京青年报》在次日的报道中重点就落在了“公诉指控未提挪用公款”上———这是一个目前还未解的问题,我也在试图寻求答案;事情还没结束,我们还有机会。 

        “情妇”的举报 
        这个问题我最没想到。 
        5月29日,《北京青年报》披露了李玉春被判五年的消息,这个案子是指控李玉春“窝藏”其弟李登峰的。 
        在李玉春和李登峰遭遇这个问题上,不管旁人如何同情这姐弟俩的遭遇,也不管别人如何揣测这是不是李信的报复,坦白地说,李登峰伤人致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算被他伤的人是李信派来的打手,也不能因此就说死的应该;而他在逃跑期间的确曾得到李玉春在钱物上的资助,从法律角度讲李玉春涉嫌“窝藏”并非无理,我的疑问并不来于此。 

        我的疑问在于法院对李玉春的举报没有认定。我拿到了5月25日临邑县法院对李玉春案的一审判决,其中没有提及李玉春对李信的举报,更不用说认定“立功”了。 

        以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角度揣测,是否因为举报的李信,而窝藏的是李登峰,这是两码事才不予认定的?找了位刑法专家请教,他说,按我国法律,只要是在案件侦破期间提供的有价值线索,就算跟自己的案子没关系,也应该被看作“立功”在法院量刑时加以考虑。 

        那么是不是李玉春举报在因“窝藏”受审之前发生,才使法院对此不予认定?这个问题李玉春的律师靳学孔也想到了,他专门查了案卷并询问了李玉春本人,得知就在她被羁押期间,山东省检察院还先后三次提审她,询问有关李信受贿的情况,最长的一次达到10天;而她的话也作为山东省检察院指控李信的证言之一出现在5月23日李信的庭审上,“这说明李玉春的举报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并非在被捕后就停止了”。 

        靳律师为李玉春做的是无罪辩护,也重点提到了可以使她被轻判的举报情节,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只有这样一句话:“被告人李玉春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法院方面当然可以得出查证结论,认为李玉春举报李信的情节“与事实不符”的。不过,理由在哪里? 

        在发稿的时候,我仔细梳理了这一年多对这件事情的报道,发现了一个对李玉春来说非常尴尬的事实———那就是,尽管地球人都知道是她使得李信被绳之以法,也是她让“下跪副市长”成为新官场现形记的代表,但是直到目前没有一个司法部门对她的举报行为进行过公开确认。也就是说,她现在得先证明自己做过的一切。 

        为什么? 
        新浪和搜狐转载我那篇稿子后面,经常能看到这样的评论:“李玉春也不是好东西,跟李信是一伙,这样的举报不认定也罢。”这是种很有代表性的看法,不过我还是想说,二李之间的特殊关系与李信涉嫌犯罪是两回事,如果检察院发现李玉春参与犯罪,那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就算李玉春既窝藏了她弟弟,又跟李信一起受贿,那也不能说她的举报就没有价值啊———谁说“情妇”的举报不是举报,罪犯的举报不是举报? 

        有的东西,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相悖,我们经常假装看不见,可是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的准绳要远低于道德的准绳。这里只有一个关键问题:就算曾经是情妇,李玉春的举报错了吗? 

        题外话 
        写完这三个问题,本来应该就此打住,但是琢磨了一下,还想多说两句。事先声明,我所说的仅是新闻操作上的业务探讨,未有任何贬损影射之意,希望大家不要误解。 

        我始终认为,新闻报道应该尽可能地独立、客观、公正———说“尽可能”,是因为现实中的某些因素客观存在,在无法回避的时候,做到尽可能已是无愧于心。 
        5月23日李信的庭审,除了新华社记者(应该是山东分社吧)外,没有一家媒体记者有机会参与旁听———当时我特别羡慕新华社,在我做深度记者这几年中,这种羡慕并不少见,因为他们能拥有如此独特的资源,对于一个记者来说,这简直就是一个人的饕餮。 

        但是,当我看了新华社关于此事的稿件时,羡慕之情荡然无存。庭审当天发了那条小消息后,新华社又发了记者写的“特稿”,详细记叙了庭审和采访办案人员的情况,包括李信在法庭上回忆自己的从前、向全市人民谢罪等等,这些信息都相当有价值,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拥有极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仅有这些就足够了吗? 

        我没有看到追问。有独立思考能力的记者除了要把握场面外,还应该从接连铺陈的事实中发现问题,只要有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就应该追问一下“为什么”。李信自被捕后这此出庭是首次露面,办案人员之前也都不接受记者采访,这么好的机会,没有追问是非常遗憾的。 

        比如说,既然提到“李信犯罪事实中也可看到李玉春的身影”,那么李玉春究竟有没有参与受贿就不可不问;既然“挪用公款”的指控消失,追问原因也是理所应当……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答案,都足以成为报纸的头条,但是……都没有。 

        更让人滋味复杂的,是我看到的某些端倪。在那篇特稿中讲到李信的堕落时,有这样一段文字:“……据公诉人说,李信的家庭也很幸福,妻子是他的大学同窗,儿子现在读博士,家庭收入也很可观。但是,手握大权之后,尤其是在认识了李玉春之后,李信的个人生活逐渐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按照这位公诉人的说法,李信犯罪与李玉春密不可分。同样是这篇特稿,在介绍庭审的时候又说:“……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指控李信在1991年至2004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收受40个单位和个人的110余次贿赂……收受人民币337·83万元、美元8·9万元、银行卡30万元及购物卡、手表、白金项链等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0余万元……” 

        公诉书上说的明白,李信从1991年便开始受贿,而李玉春是2002年才认识他,难道2002年以前李信受贿都不是犯罪,只是在认识李玉春之后才“滑向了犯罪的深渊”?还有,李玉春2003年便开始举报李信,如果李信真是李玉春引导滑入犯罪深渊的,那么到她举报时他为什么不去自首?为什么还会支付100万封口费?…… 

        做记者的,如果只是失去了追问的勇气还好说,失去判断的能力才最为可怕。 
        一些无关紧要的想法,写下来只是为了铭记,不是为了争论。 
        对撞U N E S C O 
        本来很好的一件新闻,最后却成了一场游戏。一旦官场上的东西加进来,事情就会陡然丑陋很多。 
        1 
        2003年7月,报上满是世界遗产大会的报道,当然还伴随着国内的一些地方要“申遗”的喧嚣,就想起几个月前发生的一件事,一件让人当时觉得有点“窝心”的事。 

        2003年新年刚开始没几天,从网上看到一条消息,说的是“太极拳发源地要申请‘非物质形态类世界遗产’”。信手一查,发现去年国内有近百个项目在申报世界遗产,是往年的三倍。这让我动了做一篇稿子的念头。感觉国内总是这样,申报什么都是一窝蜂,然后就是乱开发,最后落得不尴不尬的境地。 

        把想法跟同事交流后,获得支持,开始具体操作。专家方面倒不担心,让我比较上心的是对世界遗产评定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采访。在大家都头脑发热而且听不进旁人的诤言时,不知道UNESCO  会不会有比较冷静的想法。 
        1月8号,我把一份中英文的采访提纲发给了UNESCO  驻北京办事处,其中最后一个问题是:“近年,中国一些已经获得世界遗产称号的项目在保护方面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人工建筑过多、环境保护不力等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否注意到了这个情况,采取了什么措施?” 

        说来也巧,等待期间发生了一件令国内媒体瞩目的事:1月19日“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遇真宫主殿突发大火,最有价值的三间主殿全部化为灰烬,损失非常惨重———这与我采访的主题不谋而合;几天后,UNESCO 
      北京办的电话也打过来了,文化项目官员木卡拉同意接受采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等待UNESCO  给我回话的那段时间里,我还采访了北京大学退休教授、中国世界遗产研究专家谢凝高。正是对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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