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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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 第1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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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三代以降之制,则禘祫不及矣。代祖神主,则太祖已下毁庙之主,则《公羊传》所谓
“已毁庙之主,陈于太祖”者是也。谨按汉永光四年诏,议罢郡国庙及亲尽之祖,丞相
韦玄成议太上、孝惠庙,皆亲尽宜毁,太上庙主宜瘗于园,孝惠主迁于太祖庙。奏可。
太上,同太祖已前之主,瘗于园,禘祫不及故也,则今献、懿二祖之比也。孝惠迁于太
祖庙,明太祖已下子孙,同禘祫所及,则今代祖元皇帝神主之比也。自魏、晋及宋、齐、
陈、隋相承,始受命之君皆立庙,虚太祖之位。自太祖之后至七代君,则太祖东向位,
乃成七庙。太祖以前之主,魏明帝则迁处士主置于园邑,岁时使令丞奉荐,世数犹近故
也。至东晋明帝崩,以征西等三祖迁入西除,名之曰祧,以准远庙。至康帝崩,穆帝立,
于是京兆迁入西除,同谓之祧,如前之礼,并禘祫所不及。
    国朝始飨四庙,宣、光并太祖、世祖神主祔于庙。贞观九年,将祔高祖于太庙,硃
子奢请准礼立七庙,其三昭三穆,各置神主。太祖,依晋宋以来故事,虚其位,待递迁
方处之东向位。于是始祔弘农府君及高祖为六室,虚太祖之位而行禘祫。至二十三年,
太宗祔庙,弘农府君乃藏于西夹室。文明元年,高宗祔庙,始迁宣皇帝于西夹室。开元
十年,玄宗特立九庙,于是追尊宣皇帝为献祖,复列于正室,光皇帝为懿祖,以备九室。
禘祫犹虚太祖之位。祝文于三祖不称臣,明全庙数而已。至德二载克复后,新作九庙神
主,遂不造弘农府君神主,明禘祫不及故也。至宝应二年,祔玄宗、肃宗于庙,迁献、
懿二祖于西夹室,始以太祖当东向位,以献、懿二祖为是太祖以前亲尽神主,准礼禘祫
不及,凡十八年。至建中二年十月,将祫飨,礼仪使颜真卿状奏:合出献、懿二祖神主
行事,其布位次第及东面尊位,请准东晋蔡谟等议为定。遂以献祖当东向,以懿祖于昭
位南向,以太祖于穆位北向,以次左昭右穆,陈列行事。且蔡谟当时虽有其议,事竟不
行,而我唐庙祧,岂可为准?嵘伏以尝、禘、郊、社,尊无二上,瘗毁迁藏,礼有义断。
以献、懿为亲尽之主,太祖已当东向之尊,一朝改移,实非典故。谓宜复先朝故事,献、
懿神主藏于西夹室,以类《祭法》所谓“远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
则祭,无祷乃止。”太祖既昭配天地,位当东向之尊。庶上守贞观之首制,中奉开元之
成规,下遵宝应之严式,符合经义,不失旧章。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议曰:
    天子受命之君,诸侯始封之祖,皆为太祖。故虽天子,必有尊也,是以尊太祖焉;
故虽诸侯,必有先也,亦以尊太祖焉。故太祖已下,亲尽而毁。洎秦灭学,汉不及礼,
不列昭穆,不建迭毁。晋失之,宋因之。于是有违五庙之制,于是有虚太祖之位。夫不
列昭穆,非所以示人有序也;不建迭毁,非所以示人有杀也;违五庙之制,非所以示人
有别也;虚太祖之位,非所以示人有尊也。此礼之所由废。按《礼》:“父为士,子为
天子,祭以天子,葬以士。”今献祖祧也,懿祖亦祧也,唐未受命,犹士礼也。是故高
祖、太宗以天子之礼祭之,不敢以太祖之位易之。今而易之,无乃乱先王之序乎?昔周
有天下,追王太王、王季以天子之礼,及其祭也,亲尽而毁之。汉有天下,尊太上皇以
天子之礼,及其祭也,亲尽而毁之。唐有天下,追王献、懿二祖以天子之礼,及其祭也,
亲尽而毁之。则不可代太祖之位明矣。
    又按《周礼》有先公之祧,有先王之祧。先公之迁主,藏乎后稷之庙,其周未受命
之祧乎?先王之迁主,藏乎文王之庙,其周已受命之祧乎?故有二祧,所以异庙也。今
献祖已下之祧,犹先公也;太祖已下之祧,犹先王也。请筑别庙以居二祖,则行周之礼,
复古之道。故汉之礼,因于周也;魏之礼,因于汉也;隋之礼,因于魏也。皆立三庙,
有二祧。又立私庙四于南阳,亦后汉制也。以为人之子,事大宗降其私亲,故私庙所以
奉本宗也。太庙所以尊正统也。虽古今异时,文质异礼,而右礼之情,与问礼之本者,
莫不通其变,酌而行之。故上致其崇,则太祖属尊乎上矣;下尽其杀,则祧主亲尽于下
矣;中处其中,则王者主祧于中矣。
    工部郎中张荐等议曰:“昔殷、周以稷、珣始封,为不迁之祖,其毁庙之主,皆稷、
珣之后,所以昭、穆合祭,尊卑不差。如夏后氏以禹始封,遂为不迁之祖。故夏五庙,
禹与二昭二穆而已。据此则鲧之亲尽,其主已迁。左氏既称‘禹不先鲧’,足明迁庙之
主,中属尊于始封祖者,亦在合食之位矣。又据晋、宋、齐、梁、北齐、周、隋史,其
太祖已下,并同禘祫,未尝限断迁毁之主。伏以南北八代,非无硕学巨儒,宗庙大事,
议必精博,验于史册,其礼佥同。又详魏、晋、宋、齐、梁、北齐、周、隋故事,及
《贞观》、《显庆》、《开元礼》所述,禘袷并虚东向。既行之已久,实群情所安。且
太祖处清庙第一之室,其神主虽百代不迁,永歆烝尝,上配天地,于郊庙无不正矣。若
至禘、祫之时,暂居昭穆之列,屈己申孝,以奉祖祢,岂非伯禹烝烝敬鲧之道欤?亦是
魏、晋及周、隋之太祖,不敢以卑厌尊之义也。议者或欲迁二祖于兴圣庙,及请别置筑
室,至禘祫年飨之。夫祫,合也。此乃分食,殊乖礼意。又欲藏于西夹室,永不及祀,
无异汉代瘗园,尤为不可。辄敢征据正经,考论旧史,请奉献、懿二祖与太祖并从昭穆
之位,而虚东向。”
    司勋员外郎裴枢议曰:“礼之必立宗子者,盖为收其族人,东向之主,亦犹是也。
若祔于远庙,无乃中有一间,等上不伦。西位常虚,则太祖永厌于昭穆;异庙别祭,则
祫飨何主乎合食?永閟比于姜嫄,则推祥禖而无事。《礼》云:‘亲亲故尊祖,尊祖故
敬宗,敬宗故收族,所以宗庙严,社稷重。’由是言也,太祖之上复有追尊之祖,则亲
亲尊祖之义,无乃乖乎?太庙之外,轻置别祭之庙,则宗庙无乃不严,社稷无乃不重乎?
且汉丞相韦玄成请瘗于园,晋征士虞喜请瘗于庙两阶之间。喜又引左氏说,古者先王日
祭于祖考,月祀于曾高,时享及二祧,岁祫及坛墠,终禘及郊宗石室。是谓郊宗之上,
复有石室之祖,斯最近矣。但当时议所居石室,未有准的。喜请于夹室中,愚以为石室
可据,所以处之之道未安。何者?夹室谓居太祖之下毁主,非是安太祖之上藏主也。未
有卑处正位,尊在傍居。考理即心,恐非允协。今若建石室于园寝,迁神主以永安,采
汉、晋之旧章,仍禘袷之一祭,修古礼之残缺,为国朝之典故,庶乎《春秋》变礼之正,
动也中者焉。”
    考功员外郎陈京议曰:“京前为太常博士,已于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奏议祫飨献、
懿二祖所安之位,请下百僚博采所疑。其时礼仪使颜真卿因是上状,与京议异,京议未
行。伏见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下太常卿裴郁所奏,大抵与京议相会。伏以兴圣皇帝,
同献祖之曾祖,懿祖之高祖。夫以曾孙祔列于曾、高之庙,岂礼之不可哉?实人情之大
顺也。”
    京兆少尹韦武议曰:“凡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则群庙大合,禘则各序其祧。谓
主迁弥远,祧室既修,当袷之岁,当以献祖居于东向,而懿祖序其昭穆,以极所亲。若
行禘礼,则太祖复筵于西,以众主列其左右。是则于太祖不为降屈,于献祖无所厌卑。
考礼酌情,谓当行此为胜。”
    同官县尉仲子陵议曰:“今儒者乃援‘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之语,欲令已祧献祖,
权居东向,配天太祖,屈居昭穆,此不通之甚也。凡左氏‘不先食’之言,且以正文公
之逆祀,儒者安知非夏后庙数未足之时,而言禹不先鲧乎!且汉之禘、祫,盖不足征。
魏、晋已还,太祖皆近,是太祖之上,皆有迁主。历代所疑,或引《閟宫》之诗而永閟,
或因虞主之义而瘗园,或缘远庙为祧以筑宫,或言太祖实卑而虚位。惟东晋蔡谟凭左氏
‘不先食’以为说,欲令征西东向。均之数者,此最不安。且蔡谟此议,非晋所行。前
有司不本谟改筑之言,取征西东向之一句为万代法,此共不可甚也。臣又思之,永閟瘗
园,则臣子之心有所不安;权虚正位,则太祖之尊无时而定。则别筑一室,义差可安。
且兴圣之于献祖,乃曾祖也,昭穆有序,飨祀以时。伏请奉献、懿二祖迁于德明、兴圣
庙,此其大顺也。或以祫者合也,今二祖别庙,是分食也,何合之为?臣以为德明、兴
圣二庙,每禘祫之年,亦皆飨荐,是亦分食,奚疑于二祖乎?”
    其月二十七日,吏部郎中柳冕上《禘祫义证》,凡一十四道,以备顾问,并议奏闻。
至三月十二日,祠部奏郁等议状。
    至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敕:“于颀等议状,所请各殊,理在讨论,用求精当。宜令
尚书省会百僚与国子监儒官,切磋旧状,定可否,仍委所司具事件闻奏。”其月二十六
日,左司郎中陆淳奏曰:“臣寻七年百僚所议,虽有一十六状,总其归趣,三端而已。
于颀等一十四状,并云复太祖之位。张荐状则云并列昭穆,而虚东飨之位。韦武状同云
当祫之岁,献祖居于东向,行禘之礼,太祖复筵于西。谨按礼经及先儒之说,复太祖之
位,位既正也,义在不疑。太祖之位既正,懿、献二主,当有所归。详考十四状,其意
有四: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曰迁于园寝,四曰祔于兴圣。藏诸夹室,是无
飨献之期,异乎周人藏于二祧之义,礼不可行也。置之别庙,始于魏明之说,实非《礼
经》之文。晋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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