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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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1)- 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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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总是以获得尽可能多的妻子为目的。    
    一夫多妻制很少成为社会的普遍作法,因为女性的数量有限,只能成为首领和富人的特权。众多的妻子儿女是一种有价值的产业,那些拥有他们的人,其特权地位也因此更高了。这样,妻子的主要功能就成了赚钱的家畜,而性功能则变成次要的了。    
    在文明时期,男人休妻很容易,虽然他必须偿还她的嫁妆;妻子休掉丈夫却不可能。    
    大多数半开化的社会,对于通奸的态度也是根据这种观念来的。在非常低级的文明阶段中,通奸有时是默许的。    
    据说,隆摩亚人在外出时,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不在家时能够寻求安慰自己的方法。在稍稍高级一些的文明阶段,女人通奸则会被判处死刑,至少也要受到极为严厉的惩罚。    
    我年轻时,芒戈·帕克描写的摩包君波非常出名,最近几年,我发现一些很有文化修养的美国人,竟把摩包君波视为刚果神,这使我感到痛心。他不是神,和刚果也毫无关系。他是上尼日尔人杜撰的妖怪,目的在于恐吓那些犯罪的女人。芒戈·帕克关于他的描写,暗示了福耳特尔对宗教起源的观念,这种观念一直被那些现代人类学者谨慎地遮掩着,他们不能容忍理智的恶去侵扰野蛮人的行为。    
    一个男人和他人的妻子性交,当然是犯罪,但和一个未婚女子性交却不会受到指责,除非他毁了她在婚姻上的价值。    
    随着基督教的产生,这种观念发生了变化,宗教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破坏婚姻法的行为会受到指责。和别人的妻子性交,是对那个人的犯罪,婚姻以外的性交行为,也是对上帝的犯罪,按照教会的说法,是更为严重的犯罪。由于这个原因,以前轻而易举就能办到的离婚,现在成了一件不被允许的事情。    
    这对于人类的幸福而言,是好是坏就很难说了,也很难说清楚。在农民中,已婚妇女的生活是很苦的。在最野蛮的民族,女人在二十五岁时就已经人老珠黄,不能企望有任何姿色了。那种把女人当作家畜来看的观点,对男人来说,无疑是好事,对女人来说,这意味着受罪。基督教在某些方面,使妇女的地位变得更为低下,尤其是在那些有钱的阶层中,但它至少承认,妇女在神学上和男人是平等的,也拒绝将女人当成男人的绝对财产。    
    一个已婚女子,没有改嫁他人的权利,但她可以离开自己的丈夫,去过一种宗教生活。按照基督教的观点,妇女更容易在大多数人中提高自己的地位。    
    纵观整个社会,究竟哪种状况能够造成婚姻的幸福,哪种状况会带来婚姻的不幸呢?结论是,越有文化的人,越不能与他们的伴侣共享白头偕老的幸福。    
    爱尔兰农民的婚姻,虽然至今仍由父母包办,但据那些了解他们的人说,他们总的说来是幸福的,夫妻生活是纯洁的。    
    从事实来看,婚姻在那些没有多少差别的人中,是容易幸福的。    
    一个男人和其他男人没有多少差别,一个女人和其他女人也没有多少不同,那就不会存在因没有和其他人结婚而后悔的理由。    
    如果人们的情趣、追求和事业千差万别,那他们就会要求其伴侣情投意合。当他们发现他们所得到的比他们所想像的要少时,就会感到不满足。教会关于婚姻的观念完全是从性的观念出发的,它看不到两者的不同之处,总是主张永久的婚姻,意识不到其中所包含的痛苦。    
    造成幸福婚姻的另一个条件是,未婚女人的减少和男人社交机会的平乏。如果男人除了和自己的妻子,再没有和其他女子性交的可能,那么他们就会满足于现状。对妻子来说也是如此,尤其是那些不奢望婚姻会带来很多幸福的女人。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不奢望从婚姻中得到很多幸福,婚姻也许就可以算得上幸福。


第五部分:男人的责任婚姻中的性行为(2)

    社会风尚的稳定,也可以防止不幸福的婚姻产生。    
    如果我们承认婚姻的契约是无法改变的,那我们就不会去胡思乱想,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得到更迷人的幸福。    
    为了保证家庭和睦,凡是存在这种思想的人,无论丈夫或妻子,只要他们和人们所赞的高尚情操的标准相差不远就够了。    
    在有文化的人中,有人认为,可以造成所谓幸福的条件,是不存在的。所以,那种历经数年而仍然幸福的婚姻,就显得非常罕见了。    
    有些不幸福的原因与文化有关,如果这对男女比现在更有文化,其原因就另当别论了。最重要的是不良的性教育,这种性教育在富人中,比在农民中要普遍得多。农家子弟很早就对所谓生活的事实司空见惯,因为这些事实,不但在人类中,而且在动物中也可以见到。他们既不无知,也不过分讲究。    
    一些受过精心培养的富家子弟,却没有一点关于性问题的实际知识。那些现代派的父母,他们也根据书本教育子女,他们无法使自己的子女见识,农家子弟早已熟知的亲昵行为。    
    基督教学说认为,男女结婚时,双方都不应有性的经验。人的性行为并不是本能的,所以没有性经验的新郎、新娘,对此事一无所知,以至感到羞耻和不快。如果只有女方无知,而男方已经从娼妓那里得到了知识,或许稍好一些。    
    大多数男人都不知道,求爱过程在结婚之后仍是必需的,许多女性也不知道,她们害羞,把自己的身体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这对她们的婚姻是有害的。    
    这一切都可以通过良好的性教育去解决。    
    现代青年所受到的性教育,比他们父母和祖父母所受到的要好得多。过去,在妇女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信念:她们在道德上比男人高尚,因为她们从性中所得到的快感要少些。这种态度使夫妇之间无法形成坦率的伴侣关系。这种态度的本身就是完全错误的,不能从性中得到快感,抛开道德不谈,也是生理或心理上的缺憾,正如不能从食物中得到快乐一样。    
    造成婚姻不幸的其他原因并不容易消除。    
    那些放荡不羁的有文化的人,无论男女,就他们的本能而言,一般都主张多配偶。他们也许会深深地相爱,而且在若干年里只钟情一个人,但性的爱抚迟早会失去热情,他们有可能开始在别的地方寻求那原有的冲动感。当然,迫于道德,我们可能会控制这原有的冲动感,却很难阻止它的发生。    
    随着女性自由的增加,私通的机会较之以前增加了。机会产生思想,思想产生欲望,如果没有宗教上的顾虑,欲望就会导致行动。    
    妇女解放在许多方面使婚姻变得更加困难。过去,妻子必须顺从丈夫,而丈夫却不必顺从妻子。现在,许多妻子根据妇女对于个性和事业的权利,不愿意过分地顺从丈夫,而那些仍在向往男性统治的男人,却又看不到他们应当坚持的理由。    
    这种现象的发生与私通有关系。过去,男人偶尔不忠,妻子是不知道的。即使知道了,那男人便承认错误,并使她相信他会改过。另一方面,妻子通常是贞洁的。如果不贞洁,这一事实又为她丈夫所知,婚姻就会破裂。    
    现代的许多婚姻表明:即使无需相互间的忠诚,也还存在着妒忌的本能,这种本能往往不能使亲密的关系持久,哪怕夫妻间没有大的矛盾。    
    现代婚姻,还存在另外一种困难,那些最能意识到爱的价值的人,对此感受最深。爱会发展,是自由和自发的。如果认为爱是一种责任,它就会消灭。如果有人说,爱某某人是你的责任,这无疑会使你对他(她)产生痛苦。如果把爱情和法律联系在一起,婚姻就会变成一无所有。    
    如果找不到影响婚姻幸福的原因,就得找到一种新的方式代替。人们时常提到的一种解决办法,那就是容易实现的离婚。当然,只要其理由超过英国法律允许的范围,我并不认为容易实现的离婚,是解决婚姻痛苦的方法。    
    对于没有孩子的婚姻,离婚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即使双方的品行端庄。一旦有了孩子,婚姻的稳定性,就将成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如果已经生育,而且双方对于婚姻的态度是理智而高尚的,我们就应当希望这婚姻是终身的,当然也并不排除其他性关系的存在。    
    如果一个婚姻起初经历过热恋,而且拥有双方喜爱的孩子,那么,这种婚姻应当形成一种深切的关系,使他们感到夫妻生活多么宝贵,即使在性欲衰退之后。    
    嫉妒是美满婚姻的障碍,它作为一种本能的情感,也是可以克制的。只要我们承认它是恶的,也不要把它当成是正当的道德上的愤怒体现。    
    一对老夫妻,曾有着刻骨铭心的经历,自然会懂得获得这种关系的价值,他决不会为了新的爱情而轻易抛弃这种伴侣生活。    
    高层次的男女,有可能从婚姻中得到幸福,但满足的条件是双方必须有绝对平等的感觉;不干涉相互间的自由;身体和肉体的亲密无间;认识价值标准的相似之处。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我才相信婚姻是两个人之间最高尚和最重要的关系。


第五部分:男人的责任婚姻中的性行为(3)

        
    从前,这种关系之所以很少实现,主要是丈夫和妻子,都把自己视为对方警察的缘故。婚姻是能实现它的可能性的,双方都应该明白,无论法律如何规定,他们自己的私生活仍是自由的。    
    婚姻是一个很大的教导,它是一个学习的机会,学习说依赖并不是爱,依赖意味着冲突、愤怒、恨、嫉妒、占有、和控制。一个人必须学习不去依赖,但是要达到这样,你需要进入很深的静心,好让你能够自己一个人就很喜乐而不需要别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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