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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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野史- 第7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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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件原文(第一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在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大,兹议定条款如下,(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所得各种权利利益让与等项,概行承认。 

(二)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三)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四)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件如下(一)两定约国互相协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州、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州、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州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五)中国政府允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然后办理(甲),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乙)将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国借债之时;(六)中国政府允诺,如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办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现在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关系,愿增进两国公司利益,兹议定条款如下(一)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分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有所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三)向来中日两国屡起警察案件,酿成争衅,故须将必要地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五)允将接加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间与南昌、潮州间之铁路权,许与日本国。(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七)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以上条件如果实行,中国主权已被夺尽,袁总统半晌才说道“照这条件,敝国实难承认。”日置益冷笑道“总统既有意与敝国结好,须双方均有利益。现在不要说别事,就是中国这些乱党,大半寓居敝国,现在竭力进行。弊政府若不加以限制,恐非中国之利。此次的条件,正要试探总统有无结好诚意,还请加以三思为是。”袁总统答应与外交部商议后,再行答复,日置益方才退去。过了两天,日置益又到外交部谒见孙宝琦总长,嘱将条件内容谨守秘密,不可令别国知道,孙宝琦只得答应。岂知俗语说的好,要得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从此之后,日使步步紧逼,已在外交部开议过几次。孙总长知难而退,外交一席,改任了陆征祥。又议了几次,仍无结果。 

北京各国驻使,见日置益屡向中国外交部行动,知必有秘密要求,纷纷电回本国,都向日政府诘问底蕴。因为英法俄等国早与日本订过协约的,在欧战期内,不许独谋特别利益。日政府不敢违约,只得将条件中较轻的,开了十一条,答复各国,日置益也缓了下来,有月余不到外交部。后来看见英法等国无甚反对,日使又凶横起来,直斥陆总长轻蔑日本政府,索性将二十一条一并宣布各国,说是因为两国议约,中国毫无诚意,才不得已追回的。当下各国新闻报纸上都尽情登载,加以论断,中国报纸才得转译出来。 

二十一条的内容,顷刻哄动全国。一班热心志士,爱国人民,都以为亡国惨祸,已露朕兆,莫不奔走呼号,奋臂而起,到处开会演说,冀图挽救。有的刺血上书,有的断指自誓,但因势处积弱,又不敢用激烈手段,深恐惹祸,过后议定两种办法一种便是救国储金,一种便是抵制日货作为最后的对付,风起云涌,总算全国一致了。日置益仍坚持前说,丝毫不肯让步,反笑说中国人不过五分钟的热度,事过景迁,依旧没事了。 

作者至此,特提出劝告同胞,须要牢牢记着,不要被他料着才好。 

陆总长见已将第一二三号酌量承认,日使尚无允意,乃电知各省将军巡按使告以经过情形。江苏将军冯国璋等均不甘坐视,联合十九省将军电达中央,声言愿以武力为外交后盾,务请严词峻拒,勿承认此亡国条件。一面电达外交部,严词责备。 

袁总统复电,反把他们训诫一番,说是该将军等既属军职,应专致力于军事,其他不必越俎代谋,还责成他们解释谣言,以靖地方。从此日置益也将条件寄回日本修正,事体又和缓下来。 

及至修正条件寄到,日使纯取强硬态度,陆曹两人,只得低首下心逐条磋磨。 

这天日使从外交部议毕回去,所骑的马忽然跃起,将他掀了下来。虽然保全性命,左足已受重伤。袁总统得信,忙派曹汝霖次长前去问候,备极小心。日置益仍注意公务,须要早了,请改在使馆会议。曹次长不敢遽允,日使又叫小幡参赞来面约,陆、曹两人只得到他榻前会议,可算得外交史上罕见罕闻的事。 

直至日使伤势平愈,仍到外交部商办。延到五月一日,日本政府因中国未将全案承认,竟下起动员令来,宣言关东戒严,驻扎山东奉天的日兵,预备开战,渤海口外的日舰,也预备进行,各埠日商纷纷回国,大有已经决裂之势。各国公使均向外交部劝告,中国须和平解决,切不可发生战事。袁总统表面上虽持镇静态度,心里也不免惊慌起来。至七日,日使将最后通牒亲自送到外交部,大概说是帝国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号各项,除关于福建互换公文一事,业经两国政府代表协定外,其他五项,可承认与此次交涉脱离,日后另行协商。其余第一二三四号,及第五号中关于福建省公文互换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记载者,速行应诺。帝国政府兹再重行劝告,望中国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止,为满足之答复。 

如到期不受到满足之答复,则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云云。陆曹两人看毕,几乎说不出话来,日置益亦匆匆便去。次日又送到说明书共分七款,内开(一)除关于福建省交换公文一事之外,所谓五项,即指关于聘用顾问之件,关于学校用地之件,关于中国南方诸铁路之件,关于兵器及兵器厂之件,及关于布教权之件是也。 

(二)关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对案,均无不可。此次最后通牒,虽请中国对于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订,即行承诺,此系表示原则,至于本项及四五两项皆为例外,应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后之通牒要求之各项,中国政府倘能承认时,四月二十六日对于中国政府关于交还胶州湾之声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号第二条,土地租赁或购买,改为暂租或永租,亦无不可。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长期年限,且无条件而续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号第四条警察法令及课税承认之件,作为密约,亦无不可。 

(五)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国于租税担保借款之件,及铁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议一语,因其南满洲所定之关于同种之事项相同,皆可改为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又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商埠一项地点及章程之事,虽拟规定于条约,亦可伪照山东省所定之办法,用公文互换。 

(六)日本最后修正案第三号中之该公司关系人,删除关系人三字亦无不可。 

(七)正约及其他一切之附属文书,以日本文正,或可以中日两文皆为正文。 

陆曹两人当即入府呈报,袁总统即召集要人,连夜会议。 

诸人都是依违两可的多,只有海陆军总长同几个经过战阵的奋袂起立大呼道“似此亡国条件,万无承认之理,我国虽弱,只要众心一致,还可一战,未必见得定败呢 !”正是强邻条件何苛酷,纸上谈兵亦枉然。 

要知究竟拒绝与否,且看下回分解。 



   
   
第十六回 穿针引线借重名伶 里应外合预封妃子 



却说袁总统见军界诸人虽然主战,亦不过是表面上的点缀,并非真有决裂之意,便毅然说道“我看日使之意,甚为坚决,所以山东奉天等处均各驻有重兵,专等交涉决裂,他便长驱直入,诸君自问有把握能抵御他么?到那时候,他的条件势必更加严厉,又谁敢当这责任呢?”众人闻言自然无可回答,又议论了一会,便一致主张承认。当由袁总统吩咐备具复文,派定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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