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并为此在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土地上牺牲了14万红军官兵?为了战后倾全苏之努力和资金,在拉脱维亚造起几十座、几百座工厂和桥梁,建起了成千上万栋设备一应俱全的住宅楼,各种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实际上在所谓的“占领”期间,是重新又建起了一个拉脱维亚。
在这里理应提醒,在苏维埃年代,拉脱维亚人从来不曾受过任何歧视。不仅如此,而且他们甚至还被提拔到苏联最有威望、最重要的岗位上——执行监察职能,指挥强力机关的岗位(在众多的人当中,我只想提两个名字——阿?佩尔谢和鲍?普戈)。在拉脱维亚的俄罗斯人,一直非常尊重拉脱维亚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看来,俄罗斯人似乎应该有权希望拉脱维亚人同样回报吧?
拉脱维亚的非公民,人人都有一份奇怪的证件,他们的地位就被这份证件固定下来。在这份证件上,他们被定为“外来族群”,就像是一种具有节肢的外星人,一类硕大无朋的蜘蛛,应该被消灭……
该国的某些代表证实了这种意图,他们宣称:必须尽快清除非公民。怎么清除?难道还要建一个新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吗?
俄罗斯人是具有强烈正义感的人,把他人的尊重看得比物质福利还要重,因此,卑微的地位使他们极其难过。尽管他们不会因为痛苦而到处去大喊大叫,但他们痛在心上。不过,此时此刻他们的心中所想很难猜测。有一句很好的谚语,叫做“投我以桃,报之以李”。人们之间,各族人民之间的正常关系,只有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至少要做到平等、忍让。这个尽人皆知的道理,政治活动家们应该永远记住。但是,遗憾得很,拉脱维亚当局在对待我们的同胞方面,却绝对无视这个道理。
我不禁要把“民主的”拉脱维亚同不久以前还是不民主的南非共和国作一个比较。迄今为止,拉脱维亚的长期居民中,有1/3(约为70万人)没有被承认为该国公民,尽管他们从前与该国其他居民处于同等地位。俄罗斯人从 1666年开始,就大批定居拉脱维亚,因为当时在俄罗斯发生了教会分裂,在拉脱维亚有许多古老的信徒派教徒定居。及至18世纪,整个拉脱维亚纳入俄罗斯版图,所以俄语在那里得到了广泛普及。
1991年拉脱维亚议会作出决议,只承认 1947年 6月 17日以前拥有拉脱维亚国籍的居民及其后裔为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40—50年代出生于拉脱维亚和终身居住在拉脱维亚的“非公民”,有权申请授予只到 2000年为止的公民权。
这样,拉脱维亚长期居民中,有1/3的人被剥夺了所有政治权利和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工作的可能——确而言之,和1994年以前南非共和国的黑肤色居民一样。
被剥夺拉脱维亚居民登记权的人(即所谓“圆戳人”——他们首先是少数族群代表),同时也被剥夺了一系列自然的和生活必需的权利,如劳动就业、获得各种社会补贴——包括儿童补贴——的权利。
由于短时间离开过拉脱维亚,成千上万的人不能重新取得在该国国内定居的合法权利。他们成了必须驱逐出境的“非法人士”,尽管其中往往有出生于拉脱维亚和在当地生活了大半辈子的人。这种状况就是1996年发生众所周知的拉维里?雅古金在陶格夫匹尔斯自焚事件的原因。
政府当局拒绝给由少数族群代表组成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拉脱维亚的公民与非公民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别,举凡由法律及受法律约束的法令所规定的,就有68条之多。这些条款直接禁止非公民从事多种职业,也是从前南非共和国推行过的《工位备用法》(只为白人备用)一类种族隔离法的翻版。
例如,非公民无权经营药店(难道政府当局担心可怕的俄罗斯人毒害可怜的拉脱维亚人?),禁止充当消防员,不许做私家侦探、武装警卫、律师及助理律师、国家官吏,不准经营和维修飞机等等。除了这些职业禁令之外,还须加上由法律和受法律约束的法令所支配的对非公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侵害。至于土地私有权、议会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更是无从谈起了。
歧视非拉脱维亚人的基本手段,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就是掌握(或不掌握)拉脱维亚语。对掌握语言、历史知识和该国基本法律知识的要求提高了,这就构成了获得公民权以及获得相应的政治和其他权利的主要障碍。我不认为1918—1922年内战期间在俄罗斯占有特殊地位的拉脱维亚人会精通俄语。据历史学家谢?彼?梅利古诺夫的资料,在莫斯科全俄契卡机关的 2000人中,有 3/4是拉脱维亚人。
根据拉脱维亚内阁的决议,能够获得失业者地位(有获得生活补助和社会援助的相应权利)的,只有受过拉脱维亚语教育或拥有掌握拉脱维亚语证明的人。
俄罗斯国家杜马不止一次研究过俄罗斯人在拉脱维亚的地位问题,向该国发出过声明和呼吁,甚至讨论过对这个国家实行经济制裁的法案。俄联邦政府不支持这一法案,因为不希望与邻居产生龃龉不和。然而拉脱维亚政府当局却把俄罗斯国家杜马发去的呼吁和声明,像对待讨厌的苍蝇一样丢到一边。
2005年5月,拉脱维亚议会紧急批准了欧洲委员会的《关于保护少数族群》的框架公约。俄罗斯外交部长谢尔盖?拉夫罗夫把这次批准行动,称之为庸俗的亵渎行为。全部问题在于拉脱维亚政府提出的两点修正意见:不许在街道名称标牌上和地图上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不许在国家和市政机构工作中使用少数族群语言,尽管在框架公约第10和11款中,清楚指明少数民族有这些权利。
此外,拉脱维亚议会批准了含有“少数族群”这个术语概念的解释性宣言。在脱维亚,他们甚至把在该国生活了几代人的那些公民,也归入少数族群之列。
俄罗斯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亚历山大?维什尼亚科夫在莫斯科“圆桌会议”上发言,在评价上述批准公约的闹剧时说,拉脱维亚当局行事时所遵循的,“不是历史复仇的想法——要为纯洁主体民族而斗争,就是地方利益”。
在爱沙尼亚,俄语居民实际上究竟生活得怎样呢?
1991年爱沙尼亚获得独立后,它在内政和国家建设方面毫无疑问的优先任务,就是建立单一民族社会,从国内把俄语居民“挤出去”。而对于那些尽管挤压和歧视也不肯从爱沙尼亚迁出,把爱沙尼亚当成自己祖国的俄语居民,则要实行同化。
当前,在人口总数为147万人的爱沙尼亚,生活着大约60万俄语公民。其中只有不足8万名俄罗斯人获得了爱沙尼亚国籍,11.5万人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剩余的30多万人根本没有国籍。
1995年1月,爱沙尼亚议会通过了国籍法,实质上获得国籍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甚至比爱沙尼亚在1992一1995年间施行的法律更加严苛。根据这个法令,爱沙尼亚长期居民,只有凭临时户口居住3到5年,凭长期户口居住5年之后,才能有权申请国籍。只有在此之后,提出的国籍申请才会得到受理和审议,而且仍要办理极其复杂的归化手续,其形式是通过语言和宪法知识考试。就连同爱沙尼亚公民(女公民)有婚姻关系,在共和国领土上工作和置有不动产等条件,如今在获取国籍一事上都没有任何照顾。实际上,这一法令的实施剥夺了相当大一部分爱沙尼亚居民恢复所丧失国籍的可能,封住了他们参与国内政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道路。
这样,爱沙尼亚就建立了独一无二的歧视性法律体系,根据这套法律,有1/3的长期居民被粗暴地剥夺了公民权,被宣布为自己国家的外国人,他们最基本的政治、公民、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遭到了践踏。根据爱沙尼亚法律规定,国内公民和非公民在权利方面的原则差异,多达40条以上。
针对长期居住爱沙尼亚的非公民,1993年7月通过了一个外国人法,该法令规定了所谓的“外国人”身份证明的发放办法。这种身份证明发给申请居住证明的人。领到这种身份证明的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仅比爱沙尼亚公民要小了许多,就连跟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其他国家的公民相比,也远远不如。在外国人身份证明上,按规定要注明一个专门的名称:“原苏联公民”,这就把身份证明持有者归入到不存在国家的公民一类,从而实质上剥夺了他们的所有权利,包括在任何一个外国领土上受法律保护和领事保护的权利。外国人身份证明不是没有期限的,按要求,该证明应与户籍同时延长有效期限,这就给它的使用造成了困难。
然而,即使这样对待长期居住在该国的居民,发放外国人身份证明的过程到1996年7月12日还没有完成(这是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期限)。在申请外国人身份证明的11万多人当中,得到的仅有约两万人。可是据事先估计,需要证明的不下于20万人。
审批临时户口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7月12日。这导致爱沙尼亚30多万居民自身法律地位的改变。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这些人获得了在爱沙尼亚领土上合法居留的权利,但这样一来,他们却由长期居民又变成了临时居民,从而被剥夺了一系列权利。例如,其中就包括这样的权利:根据1993年颁布的私有化法,有权把当时占有的住房面积私有化的只是共和国的长期居民。能获得住房长期使用权的,也只能是长期居住在爱沙尼亚的人。按照1994年颁布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障法,只有长期居民才有利用劳动介绍所和领取失业补贴的资格。
爱沙尼亚当局拖延落实俄爱协定中关于在爱沙尼亚领土上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很多条款。爱沙尼亚当局给这类人员发放的,是为期2—5年的,甚至仅6个月的居住证,从而破坏了该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