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悲剧--苏联解体的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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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悲剧--苏联解体的前因后果- 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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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沙尼亚当局拖延落实俄爱协定中关于在爱沙尼亚领土上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很多条款。爱沙尼亚当局给这类人员发放的,是为期2—5年的,甚至仅6个月的居住证,从而破坏了该协定,况且办理这种证件的手续极为繁复,而此类人员全都年事已高,所以实际上就是把他们置于极端困难的境地。
    拒绝和拖延发放居住证的根据,可能是借口这些退休军人过去所从事的活动,其中包括他曾在国家安全委员会(克格勃),国家政治保安局(格别乌),甚至在边防军服过役。
    尽管对地方自治机关选举法作过修订,但其中仍保留着很多歧视条款。对长期居住在爱沙尼亚的非公民,其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利受到一些人为的限制。例如,只有那些个人亲自提出申请参选的人,才能作为选举人向专门设立的网点进行登记,而且登记期限极其短暂。如果是爱沙尼亚的公民,就完全不需要通过类似的手续。
    我想在此提醒读者,爱沙尼亚曾是苏联的一个共和国,但其领导人却一有机会就大喊大叫,说该国处于“帝国占领之下”,它的人民遭受俄罗斯人的压迫。这居然引起了我国一部分知识分子的极大同情。我们这部分知识分子在听到这样的论调时,竞惊奇地翻着白眼,为他人如此评价俄罗斯同胞在一个社会环境最安全、福利条件最好的加盟共和国所起的作用而发出满意的尖叫声。但是,为现代爱沙尼亚人受教育创造机会、给予他们荣誉称号的,难道不是俄罗斯?为爱沙尼亚人开辟道路走向世界的,难道不是俄罗斯?如果没有苏联绝对权威的保护,有些爱沙尼亚人和该国公民,真不知会沦落到什么地步。
    不久之前,爱沙尼亚内政成了联合国讨论的议题:在爱沙尼亚,至今仍然毫无道理地保留着公民和“非公民”之间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差异。爱沙尼亚方面在报告中企图证明,这一讨论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爱沙尼亚上层人士认为,他们国家在这方面完全井然有序。可是,联合国种族歧视委员会对这种论断不赞同,驳斥了爱沙尼亚方面误导国际社会舆论的企图。委员会对爱沙尼亚方面提出的关于履行消灭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公约的报告,提出了结论性意见,其中表明对爱沙尼亚处理少数族群语言问题的情况给予负面评价,尤其是对爱沙尼亚当局甚至意欲在少数族群聚居地区限制他们学习自己民族语言的做法表示反对。此外,委员会对于1993年爱沙尼亚颁发的民族文化自治法只适用于国内公民这一点表示担心,认为它“缩小了爱沙尼亚大肆宣扬的一体化纲领的范围,从而也证实了委员会的结论”。
    俄罗斯外交部针对这次讨论作出结论说:委员会就此问题进行的辩论及其提出的总结文件再次证实,爱沙尼亚在保障非主体族群权利方面——而这主要涉及俄罗斯民族,局势引起了不具成见的观察家们的严重担心。
    此外,俄罗斯外交部在其专门声明中指责了爱沙尼亚外交部长托马斯?伊里维斯,认为他在对莫斯科关系中所执行的路线带有挑唆性质。应该说,托马斯?伊里维斯以前发表的几次声明,都没有能给这位政治家和外交家带来良好声誉,反而给俄爱关系造成了伤害。这位外交部长可能受到了一些影响:他长期生活在美国,完全忘记了俄罗斯和爱沙尼亚所拥有的共同历史。而这一历史,不管他个人如何希望,却无论如何也不能从一些俄罗斯人和爱沙尼亚人的意识中抹掉,因为这些人与他完全不同,并不认为他们共同生活的半个世纪是“苏联占领时期”,他们记得当代俄罗斯在重建爱沙尼亚国家体制中所起的作用。
    爱沙尼亚政治活动家的言论超越了理智的起码要求。他们病态地仇视俄罗斯人和俄罗斯,甚至准备为恐怖主义罪行辩护,包括为车臣匪徒辩护。譬如说,下面我就要引用一段致杜达耶夫先生的慰问信中的文字:
    值此萨勒曼?拉杜耶夫将军遇害之际,爱沙尼亚国会的支持车臣小组特向车臣人民和您本人表示深切同情。这位杰出的自由斗士惨遭杀害,使我们深感震惊。爱沙尼亚议会的支持车臣小组与车臣人民一道为萨勒曼?拉杜耶夫表示哀悼。
    在这份信件上签名的有爱沙尼亚共和国议会的63位代表(代表总数为101人)。只有疯狂的反俄政策才能允许作出这种声朗,它乃是爱沙尼亚对俄罗斯内政的粗暴干涉,是激进反俄情绪的表露,而这种情绪已构成爱沙尼亚内外政策的主要路线。同时,这份信件也是对国际社会舆论自卑鄙无耻的挑衅,因为国际社会舆论认为,政治恐怖主义是极其危险的现象,在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国际共同体应该一致努力。
    由于特殊的社会经济政策,由于天主教不容忍异族人的那种心灵主义,在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当代立陶宛成了种族单一的共和国。1991年,当苏联解体时,立陶宛人在立陶宛占居民总数的 81.6%,而与此同时,爱沙尼亚人占爱沙尼亚居民总数的63.5%,拉脱维亚人在拉脱维亚仅稍许超过居民总数的一半——占51。8%。而实际促成这种情况的,是上世纪 50年代中期立陶宛当局通过的一项专门决定:只准许在共和国的某些城市建设企业,而在许多居民点都不许建设。这一决定断然限制了俄罗斯人和其他民族的人进入立陶宛工业企业。
    乍看上去,我们的同胞在立陶宛的处境比在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要好得多。但这不过是最初印象。实际上,同化俄语居民是立陶宛政府推行的既定政策。我们的同胞在立陶宛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当地整体通过的一系列法律,以及占极小比重的俄立两国关系条约。而且,当问题涉及俄罗斯同胞,特别是涉及俄罗斯公民时,就会看到法律运用过程中相当独特的实践操作。
    有关外国人在立陶宛法律地位的法律条文,对于俄罗斯公民具有特殊意义。如果对文字上的某些粗糙之处忽略不计(因为这可以解释为立法者经验不足),那么,对这项法律的严格法律评估应该是肯定的,因为一方面它对外国人实行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宣布外国人在立陶宛享有与该国公民同等的权利。但该国宪法、此项法律及其他法律和国际条约,又全都另有补充说明。
    当谈到此项法律各条应如何适用于俄罗斯公民,俄罗斯公民如何行使立陶宛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时,却遭到了官员们的断然拒绝。尽管并没有限制外国人行使这些权利(包括参与米尔大会、参加社会团体的权利)的禁令,但官员们的实际做法就是这样。
    有关少数族群的法律也使人惶惑不解。这项在相当程度上是装点门面的失败的法律,从来也没有实施过。不久前又试图用族群村社法来取代它。族群村社法的草案曾在报刊上公布过,这就让我们有可能对它的反动性质予以评说。法案的起草人对如何向少数族群社会生活施加更多限制表现出极大的关心。可是许多立陶宛议员觉得这个法律草案还不够劲,因此又草拟了一份“保护少数族群文化和族群特性”的法律草案以供选择。这个草案就连最起码的脸面也置之不顾了。
    再者,立陶宛共和国宪法不允许长期居住立陶宛的俄罗斯公民在该国领土上购置和拥有土地。当前,立陶宛议会正在审查宪法修正案,目的在于允许外国公民购买土地,但这一点不适用于俄罗斯公民,因为预定这种权力只赋予北约和欧盟各成员国的公民。在国家基本法层面上如此提出问题,是绝对带有歧视性的和不可容忍的。
    还应该特殊研究一下我们的同胞建立和利用社会团体的问题。依我看,在这里存在着两个问题——法律的和社团内部的。
    立陶宛司法部长断言,不允许俄罗斯公民在该共和国建立自己的组织,因为立陶宛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享有……”,但这句话似乎又排除了该条款适用于非立陶宛共和国公民的可能。公开抗议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可能被消除了,因为该国有关解释表明,立陶宛的集会法甚至连外国人纯和平目的的集会行动都在禁止之列。
    立陶宛的俄罗斯人如何联合起来,建立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国外社团的问题,非常值得关注。当前,立陶宛存在着近 20个俄罗斯社团。可是这些社团得不到莫斯科的支持,只能听任当地政治力量随意摆布,已全被解散,丧失了他们在当地俄罗斯基本群众中的广泛影响。
    在维尔纽斯成立的俄罗斯信息文化中心,为解决俄罗斯同胞团结的问题带来了希望。俄罗斯公民应占多数这一条得到了硬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地俄罗斯社区的成员本可以积极参与该中心的活动,可是遗憾得很,尽管俄罗斯和立陶宛政府就这个问题已经签有协议,但离实际解决问题还有一段距离。
    几年之前,立陶宛总统瓦里达斯?亚当库斯曾就选举新议会一事向该国公民发表讲话。我仔细阅读了这篇演说。讲话涉及共和国内部生活和对外政策的许多方面。甚至提到了每个公民的福祉权利。但他一个字也没有说到俄罗斯人的权利,而俄罗斯人在这个国家的居民中,占有相当大的分量。
    看来,同爱沙尼亚一样,在立陶宛也没有俄罗斯问题!
    众所周知,立陶宛在上世纪90年代获得主权后,国内掀起了一阵审讯持不同政见者和二战老战士的浪潮。瞧,这就是“民主”立陶宛的自由!凡此种种,跟不久之前在篝火上焚烧书籍的那个年代何其相似乃尔!
    此外,我们有根据怀疑立陶宛司法的独立性,证据俯拾即是。据报刊报道,兰茨别尔基斯当时宣称,布罗克亚维丘斯和他的同志们受审,并不是因为他们现在或过去有什么政治信念,而是具体因为他们组织了大规模的谋杀,据说他们是作为最普通意义的刑事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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