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远华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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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远华大案- 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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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偷梁换柱 
 
赖昌星走私集团利用保税手册搞假转口,走私进口了25万余吨原油以后,发现此种手法程序复杂、繁琐。环节一多,容易授人以柄。于是他们开创第二种作业方法,简言之叫“报船不报货”,要点是“截留关封,瞒天过海”。

关封,是海关内部各监督环节之间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实施有效监管的联系凭证。厦门海关当时的船管部门和货管部门之间的作业程序之间的联系,是通过船务代理递交关封的形式实现的。赖昌星走私集团利用当时海关与船务代理公司之间计算机没有联网、海关对船舶监管与货物监管相分离的缺陷,采取只申报船舶进口,不申报货物进口的方法走私成品油68船次共计188万吨。

按厦门海关正常的监管程序,船舶载货运抵厦门港,船舶代理单位向口岸联检部门港监、边防、卫检、海关4个部门申报进境;海关船管部门将船舶的载货清单做成关封,交给船舶代理单位送联检中心;由海关人员输入计算机,作为海关对货物进行监管、接受申报、征税、统计的依据。货物办结报关纳税手续后,船舶代理公司持《船舶离港申报单》到海关、卫检、边防盖章,由港监凭以上部门的盖章办理船舶离港证。

1996至1998年,运载赖昌星走私集团成品油的油船到达厦门港后,船舶向口岸联检部门申报进境。邱允强、佘明仁以东方公司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和商检的重量、空舱鉴定。与此同时,侯小虎、王泰成在船舶代理单位具体办理船舶进境联检申报过程中,分别买通厦门船务代理公司张北辰和厦门外轮代理公司郑振泰,由张北辰、郑振泰将本应由船舶代理单位送交联检中心输入计算机的装有进口货物载货清单的关封截留,交给侯小虎或王泰成。海关货管部门没有收到关封,不了解成品油到港的情况,致使进口的成品油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侯小虎和王泰成还买通厦门港监局通航监督处处长陈友达、船舶监督处处长张端斌为走私油轮快速安排海上作业锚地及办理过驳证和危险品申报手续。侯小虎通知邱允强油轮过驳或停靠博坦油库卸油的时间。邱允强、许贻谋、佘明仁安排驳船前往外轮过驳。油轮卸空之后,船代公司登载船舶卸空的记录,并到港监、动植检、卫检、商检申报空船出境。侯小虎、王泰成持船代公司取回船舶出境联系单交由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方宽容加盖海关3号验讫章后送回船代公司办理船舶离港签证。

至此,“报船不报货”,“截留关封,瞒天过海”的过程顺利实现。

报船不报货,截留关封,瞒天过海的手法使用得很成功。但是赖昌星走私集团的“高手”们还想追求更“简捷”和更“完美”。

成品油组的办案人员其时眼睛已盯住了海上直接过驳的一大批走私油。港务局管理站的副站长王权民开出的196张水陆运单可是破案的重大线索。经逐船逐票核对,统计出有69船次188万余吨成品油是在海上直接过驳内销的。

盯住这条线,办案人员穷追不舍。

69船次的走私成品油中,查实有6船次是厦门外供、外轮参与走私的。外轮公司的总经理许某进入专案组视线,被要求到专案组讲清情况。

许某带一个包,来到“4·20”驻地,对办案人员说,“听说中央专案组到这里查远华案子,我知道总有这么一天你们会来找我的,我已经把材料准备好了。”
 
33 有人保留了走私证据 
 
许某一边说,一边拉开拉链,从包里取出1996年10月至11月期间,该公司办理的6份有关成品油进港卸货保证函的复印件。上面详细记载着进口成品油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及地址、电话号码、船名、抵达港口日期,装了某种油品、数量,还有提单号码、外轮公司公章、许×的私章,以及同安海关经办人员签名和海关印章。

他还拿出这6船成品油来厦门的港务费单据。这是反映船舶进出港痕迹的重要依据。

他接着交待,这几年,厦门地区“做油”很赚钱,但是要“做油”,谁都摆脱不了远华集团赖昌星的控制。外轮公司为了做油品“转口”生意,需要得到海关批准。于是,许某和上级单位外供公司总经理梁栋一起去找赖昌星,请赖去找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搞定。由于赖昌星亲自出马,外供公司不久便获得了保税油的转口贸易经营权。

赖昌星特地关照前去联系“走油”生意的许某,说你可以直接去找侯小虎。因为按照远华集团经营的内部分工,侯小虎管的是“油”这一块。许某除了供认涉案要犯有远华集团的赖昌星、侯小虎,还交待有关涉案人员有:原厦门海关同安办事处副主任谢东风、监管一科副科长杨某、监管一科科员朱某等。

办案人员责令许某根据回忆写下一份有关参与“走油”生意的材料:他们去同安办事处找到谢东风、杨某、朱某,办理保函手续,然后将保函拿回来交给侯小虎,并且在侯小虎以及邱允强提供的提货、商检等单证上,盖上本公司印章。至于其他事,他们就一概不管了。

许某保留保证函的复印件以及港务费的单据,并在专案组人员触动到他本人时,及时提交给专案组,详细讲述了走私原油的过程;事实本身说明:走私毕竟是犯罪行为。在共产党执政的共和国国土上,走私这种反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罪恶行为,到底是见不得阳光的。赖昌星千方百计销毁走私证据,但是,他无论如何也料不到还有少数人暗中保留了走私证据。

许某的供述,加速了查案速度。外供、外轮公司参与走私的6航次走私油在海上过驳的历程被办案人员查清。

1996年3月,外供公司总经理梁栋、外轮公司经理许某和赖昌星商议合作经营转口柴油。赖昌星负责对外签约,幕后疏通口岸单位的关系,采用先凭保证函卸货、后退保证函不办理货物报关手续这一方式。外轮公司负责出面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保证函、动植检、卫检的报检手续、商检的重量、空舱鉴定、外代换小提单的手续。1996年10月22日,远华集团的侯小虎通知许某说,“宏信”轮载运2.89万吨0#柴油已抵达厦门港。

不到一个月时间,赖昌星走私集团以同样的手法办理了“海洋木星”等5艘油轮的所谓“凭保证函卸货”手续,先后卸进柴油13余万吨。

先斩后奏,待柴油全部入港进库后,侯小虎这才手拿6船成品油的保证函找到海关,以船未到港的名义退给海关销案,货物没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赖昌星通过远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外轮公司100万元“利润”。以上6艘船共走私15万多吨柴油,案值人民币3.6亿,偷逃税款约8215万元。

2001年2月27日,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二批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原总经理梁栋被判处死缓,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的贿赂折合人民币453多万元。论罪该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有自首情节,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所以才保住一条命。

 
34 进油赖氏发“指标” 
 
在查证赖昌星集团走私原油三种方式的过程中,调查人员终于发现一批买卖客户与赖氏集团之间的特殊关系。新大地公司,那是赖氏用以走私油的一块招牌。查实的结果,经营单位为东方公司,货主是“新大地”公司所进的走私油有110万吨以上。这都是赖昌星集团自己做的。还有厦门外供、外轮、厦门中贸、厦门市石油集团公司、中燃市公司、中燃省公司等10余家涉案单位均系与赖氏集团合作走私。利润三七分成,赖氏集团负责操作走私过程,得大头;合作单位负责对外订货、国内销售,得三成小头。

再有,晋江华闽油料公司、石狮永宁石油公司、厦门南田石油公司、石狮东方星电脑织布有限公司、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厦门祥鹏公司、石狮华祥集团、泉州长城化工公司、厦门海洋石油公司、香港联发贸易公司等10家单位做走私油,则必须受赖控制,由赖同意发给许可“指标”才可做。赖坐收通关费每吨200元。经统计,这10家公司在向远华申请“指标”许可后走私油达59万余吨。

专案调查人员对以上三种关系进行分析后得出一个结论:赖昌星已成为厦门走私圈里“霸主”,他实际已控制了厦门整个地区的走私市场,凭的就是他所建立起来的走私黑色通道。“要从通道过,留下买路钱”。这就是赖昌星的走私“王法”。而这个“王法”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1996年,中贸公司在进口3万多吨成品油的过程中,想在200元/吨的“通关手续费”里揩点“油”,于是在交给东方公司的报关单证的进口数量上少报了5000吨。不料此事被邱允强发现,这个“黑皮”大发雷霆,当场提出“退关”要挟中贸公司,还说,只要他打一个电话,让中贸3万多吨的油全部完蛋!按说,中贸和远华是走私合作伙伴,但是,中贸总经理纪×还是害怕至极,到处找人想办法,结果曲径通幽找到海关关长杨前线的亲属,又是赔礼又是赔钱,好不容易才平息风波。

此后,厦门地区“做油”的生意圈内,便形成了不成文的“走私王法”,即要自己做油,就要到赖昌星那里去搞“指标”,否则,赖从他控制的港监、船务、商检那里得到信息后,便会向海关“举报”。海关调查局的“圈内”人士闻风而动,将走私油轮拿获。说白了,你在厦门地区要走私油品,得由赖氏集团操办,你必须交每吨200元的“油费”。

做“指标油”的人又都必须找厦门市中燃公司的总经理李世璜。为什么?因为要李世璜做他们的代理。中燃先后为拿到“指标”的公司向澳大利亚利富石油公司订货并对外签约,购进成品油18艘次,其中16艘次是柴油,数量56万多吨;2艘次是汽油(其中一项是假出口),数量近2万吨。成品油进口时,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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