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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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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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都是凭事实来确定权利①。人们还可以采取另一种更能自圆其说的方法,但也不见得对于暴君更为有利。

    按格老秀斯的说法②,究竟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个人的,抑或那一百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仍然是个疑问;而且他在他的全书里似乎是倾向于前一种见解的;而这也正是霍布斯③的看法。这样,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④,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正犹如牧羊人的品质高出于羊群的品质,作为人民首领的人类牧人,其品质也就同样地高出于人民的品质。

    据费龙⑤的记载,卡里古拉皇帝⑥便是这样推理的,他从这种类比竟然

    ①“对公法的学术研究往往无非是古人们滥用权力的历史罢了;过分费力地从事这些研究,徒然会使人头脑发昏。”

    (见阿冉松[D‘Angenson,于174—47年间任法国外交大臣——译者]侯爵著:《论法国与其邻国关系的利益》,阿姆斯特丹,雷伊版)格老秀斯所做的,却正是如此。

    ②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第3章:“一个民族完全放弃自己的主权并把它交给某一个人,是有着各种理由的:例如,当看到自己受着死亡的威胁而又找不到任何人能在别的条件之下保卫他们的时候,或者是受着缺匮的压迫而只剩下一点难以自存的物资的时候。”又:“有些政府可以是为了国王的利益而建立的,例如那些作为是胜利的成果的政府,……有些政府可以既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又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而建立的,例如当一个无力自保的民族拥戴一个强而有力的国王的时候。因此,我不否认在大多数的政府之下是要直接考虑被统治者的利益的;但是并不能由此就推论说,人民高于国王。”——译注③霍布斯(T。

    Hobes,158—1679年)英国哲学家,社会契约论的早期代表人之一。——译注④按,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曾把国王比做牧人。——译注⑤费龙(Philon,即Philo)

    ,公元一世纪时亚力山大城的犹太哲学家;公元39—40年曾出使罗马见过卡里古拉。——译注⑥卡里古拉(Caligula)

    ,公元37—41年罗马皇帝。——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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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11

    做出结论说: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牲①。

    这位卡里古拉的推论又复活成为霍布斯和格老秀斯两人的推论。

    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②,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亚里士多德是对的,然而他却倒果为因了。

    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有如优里赛斯③的同伴们爱他们自己的畜牲状态一样④。因而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我完全没有谈到亚当王⑤或者挪亚皇,也就是那划分了

    ①在《纽沙代尔手稿》中,此处尚有如下的话:“卡里古拉说,因为领导羊群的人并不是畜牲而是人,所以统治人民的人就必定不是简单的人而是神。所以畜牲就只能盲目地使自己的意志屈从于一个人的意志。

    见费龙,出使记。“

    ——译注②见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第1卷,第1章。——译注③优里赛斯(Ulyse,即Ulyses)

    为希腊史诗《奥德赛》(Odysée,即Odyseus)

    中的英雄,他的同伴们在归途中遇险,被变为猪。——译注④见普鲁塔克①的一篇短论,题名为《假如动物运用理性》。

    ①普鲁塔克(Plutarque,即Plutarchus,50—139)

    ,希腊历史家。卢梭自幼即喜读普鲁塔克《英雄传》,他的著作中所引用的古代史实大部分取材于普鲁塔克和马基雅弗里(Machiaveli,1469—1527)

    两人。——译注⑤按圣经《旧约》《创世记》记载,亚当是上帝所创造的世界上最早的人。——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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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第 一 卷

    全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亲①,虽然有人认为在他们的身上也可以看到像萨土林的儿子②一样的行为。我希望人们会感谢我的这种谦逊;因为,作为这些君主之一的一个直系苗裔,或许还是长房的后代,何以知道考订起族谱来,我就不会被发现是全人类合法的国王呢?

    无论如何,人们决不会不同意亚当曾是全世界的主权者,正如鲁滨逊③只要是他那荒岛上的唯一居民,便是岛上的主权者一样。

    并且这种帝国还有着这样的好处,即国君可以安享王位,无须害怕叛乱、战争或者谋篡④。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

    ①按圣经《旧约》《创世记》记载,洪水泛滥时,只有挪亚一家在方舟里躲避了洪水。

    “挪亚三个儿子的宗族,各随他们的支派立国,洪水以后,他们在地上分为邦国。”

    (《创世记》第10章,第32节)

    ——译注②按传说,萨土林曾与蒂但订约,生子之后,要亲自吃掉自己的儿子。

    后来,他的儿子周彼得篡了他的位,并且把他驱逐出天堂。——译注③鲁滨逊(Robinson)

    为英国小说家笛福(Defoe,1659—1731年)

    所著小说《鲁滨逊漂流记》中的主角。

    鲁滨逊覆舟之后,漂流到一个荒岛上独自生活。

    关于卢梭对这本书的评价,见《爱弥儿》第3章。——译注④以上系针对英国君权神授说的代表人费尔玛(R。

    Filmer,1653死)

    于1680年出版的《父权政治,一名国君的自然权利》一书中的论点。洛克《政府论》第1卷,第1章,第5节:“(费尔玛说)

    人不是生而自由的,所以就永远不能有选择统治者或统治形式的自由;君主们具有绝对的权力而且是神授的权利,因为奴隶们永远也不能有订约或同意的权利;亚当是绝对的国君,从此之后的一切君主都是如此。“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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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31

    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

    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

    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一种权利呢?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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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第 一 卷

    那末,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始的问题上面来。

    第四章 论奴隶制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①,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格老秀斯说②,如果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

    这里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样是需要解说的。让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就是奉。。

    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的生活。可是全体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

    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③的话来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

    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

    我看不出他们还

    ①1750年1月30日,卢梭《致伏尔泰书》:“我崇拜自由。

    我对于统治和奴役是同样地憎恶。“——译注②见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第3章;第3卷,第8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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