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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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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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共和政体,一部分是共和政体的本式。

    这些就是议事机构的各种不同方式,各方式都各自相应于不同的政体。每一种政体就在我们这里所说的诸方式中各取其一来组成它的议事团体。

    就目前世上流行的极端平民政体、即执掌最高权力的平民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种政体而言,为这种政体的利益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针:应用寡头政体所实施于法庭(审判)集会的方法来改进议事机构的品质。寡头主义者用罚款方法强迫他们所希望参加法庭为陪审的人们(富人)

    一齐出席;平民主义者与之相反,采用给予津贴的方法促使他们所希望的人们(穷人)一齐出席。平民政体对议事的公民集会尽可采用那种强迫出席的方法。让平民混合于著名人物(贵要阶级)

    ,亦即著名人物混合于平民阶级;大家共同议事则所得结果一定比较恰当而周到。

    这也是对平民政体有益的:一个城邦的各部分应该各以相等的人数参加议事机构,各部

    ①从白朗迪斯(Brandis)校订,以下删去“或拈阄”

    :执政者由“选举”产生符合于下文贵族致体,要是由“拈阄”则下文应另有“平民政体”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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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932

    分的代表①的产生则可凭借选举方法,也可采取抽签方法。

    这也有益于平民政体;如果平民人数远远超过具有政治经验的著名人物,则公民大会的出席津贴便不应支付给全体公民,只应给予和著名人物人数相等的平民,使两部分的人数得到平衡,这里可以用抽签方法来淘汰那些超过了与著名人物数目相等以外的公民②。

    为寡头政体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策:用互选法从平民群众中举出若干人参加议事团体;或者仿照有些城邦现存的成例,建立一种名为“议事预审会”或“法律监护会”

    ③的组织,凡交付公民团体的议案都先经这个组织的审议。依后一方策,广大平民群众可享有议事权利,但他们已不能对现行政体的一切成规有所扰害了。有益于寡头政体的又一方策是规定公民投票只限于通过执政机构提交的案件,或至少要规定其决议和执政者的措施不相抵触;或使全体公民在集会中的发言以咨询性质的为限,而行政人员的团体却在实际上

    ①“各部分[选出]的代表”

    ,所代表的部分(一)可以是各个部族,(二)

    也可以是贵要阶级和平民阶级两个部分。依上文,这里是指后一类的区分。希腊城邦的公民大会都由全体公民参加议事,这里以及卷六章三1318a1—18,提及的代表制度为古代政治史上重要材料(参看《剑桥古代史》[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卷六73页)。

    ②平民倘使占极大优势而贵要阶级又不愿屈从平民,便会引起扰乱,所以亚氏以谋得两方势力平衡为要图。参看章十一1296a16、卷六章四1319b1、卷七章四1326a31。

    ③议事预审会另见下文129b30和卷六章八132b16。

    又,1323a6以议事预审会为寡头政体的组织,“法律监护会”

    为贵族政体的组织,不同于此节以两者同属寡头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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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着议事机能。倘使所采取的为末一方策,即在实施这种方策时,要应用相反于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让平民群众的最高权力限于否决各个案件;至于他们所可决的事项或任何倡议则仍须轻由执政机构加以审核。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恰正与此相反。少数[执政人员]掌握着否决权,而没有可决权,他们有什么倡议,不能径自施行,必须交由多数[平民群众]裁决。

    关于城邦政体的最高要素,即议事机能①,我们的结论就是这些。

    章十五  接着,我们就该研究[行政机能这一要素所寄托的]执政人员和机构。在各种政体中,这个部分也像议事部分那样,可以有若干种不同安排。凡行政机构的(1)数目、(2)职司以及(3)任期②都有各种差异。任期,在有些城邦中为六个月;有些城邦则较短;另一些为一年;又另一些则更长。我们不仅应该对任期的久暂一一比较其得失,还应当考察执政任期的通例究竟以终身职或若干年的长期服务为相宜,还是以较短的任期为相宜;如果说以较短任期为相宜,朗又须考察同一个人可否继续速任,还是各人只许受任一次。

    另

    ①以议事机能为政体最高权力所寄托的论点已见卷二章六1264b3—35、卷三章十一、1282a23—29。

    ②关于行政机构的研究,上章1298a1—3举三题,本章此节举四题,增“任期”一题。但此题在本章只1294a34—b10间稍示端倪;卷五章八1308a13—17略一涉及;卷六章八重论行政机构时亦未详“任期”这一论题(参看《苏校》二版1343法;《纽校》Ⅰ514—7、Ⅲ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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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点有所差异而应该研究的是(4)任用行政人员的方法;这里有三个要考察的问题——谁可以有被选举权(谁可以受任)

    ;由谁来选举;选举怎样施行。我们须先行说明每一问题有哪几种办法,然后凭以论定每一种政体所采用的行政机构应该怎样组成。

    可是,所谓“行政机构”实际上包括哪些人员,我们很难订定。一个政治团体需要许多不同的官吏。我们当然不能把一切经由选举或拈阄产生而供职的人员全都称为“行政人员”。第一,例如祭司,他们的职责就异于行政人员。其它,例如剧团经理①和传达员也不能算是行政人员。被选举为出国的外交使节亦然。一般公职可分为三类。

    (一)行政人员各各在某种职司范围以内,负责指挥并管理全体公民——例如一位将军在战场就指挥全体公民所组成的军队,或一部分公民——例如妇女或儿童监护官各自指导他所管的妇孺。

    (二)

    经济人员,可以粮食管理员(谷物会计官)

    ②为例,也是由选举产生的,许多城邦设置这种官吏负责分配公民的食粮。

    (三)属吏或皂隶接受差遣,从事公务,在较富庶的城邦,这

    ①剧团经理即“合唱队领导”

    ,由各部族逐年轮番选举族内各富室中著名人物担任,节日戏剧表演费用甚巨,就由这些领导人捐输或筹集(参看《雅典政制》章五十六)。

    ②“谷物会计官”

    ,依《普吕克斯》vi

    18,列于粮宫或仓宫之内,似为各邦常设官吏。

    雅典在公元前330—326年间连年荒歉,曾设这种官吏以分配进口谷物;当时他们的职权极为重要。本书著作年代可能正在这时期,则这一名称当指雅典的这一种临时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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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杂役就由公共奴隶担任。所有这些官吏中,只是那些在一定范围以内具有审议、裁决和指导责任(指挥权力)的职司,才可称为行政人员,在这里,指挥权力尤为重要,这必然是属于执政。但这些只是在文字上的辩析,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什么疑难。这些名称及其含义都从未有人因为发生纠纷而提请法庭审断,这只是在进行研究工作时顺便加以考察而已。

    对于一切政体,尤其是诸小邦的政体说来,分别行政机构的种类和数目,指出何者为维持城邦存在所必不可少,何者虽然并非必不可少,却在组成优良城邦上具有某些价值,这些问题都颇为重要。在大邦中,对于每项业务可能都要设置一个适当的职司。

    大邦的公民众多,需要若干人从事公职,这是不难轮到的;有些职司每人一生不过轮到一次,另一些职司虽一生不止一次,也得经过很长期间才会重又轮到;人选既然没有困难,则各项业务各设专职,就比较一职兼理几项业务为合宜,享有专属,当然料理得较为妥贴。反之,在小邦中,多种业务不能不由少数职司、少数人员来兼理。邦内公民不多,就没法使许多人同时出任公职;即使一时都来服务,又谁来相继?小邦有时也需要设置和大邦相同的各种机构,规定相同的职司和任期。但大邦的每一职司终年忙于他们所管的业务,小邦则须隔好久才遇到一件事情。所以小邦尽可让它们的官吏兼任若干职司。他们不会由于职司划分不清而引起纠葛;凡人户稀少的国家总不免要把各种职司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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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炙钎-灯柱”

    ①。

    但我们须先阐明若干问题,然后才能有所论定。要知道一个官员能兼管多少职司,第一须确切明白这一国内究竟要哪几种职司,以及哪几种职司虽非绝对必要,却也应该予以设置。第二,我们还得注意到,哪些事情应在各处就地设置职官,哪些事情则应由一个集中的职司管辖全境②。

    譬如维持秩序(治安)就是一例:这里可以发生这样的问题:应否在这一市集设置一个市场管理员③,在另一市集则另任一人,或全境各处市集完全由一人来维持秩序。第三,我们又须考虑这样的问题:职司的配置应以所司业务为依据,或以所管理的人们的类别为依据;例如以维持秩序来说,凡有关秩序的事项完全由一个职司(一人)来维持,还是对于儿童或妇女各个类别的人们配置分别的管理人员。第四,我们还须考虑到政体的区别。这里的问题是:在一切政体之中,行政制度悉属相同,还是各别的政体就得设置各别的行政机构。无论

    ①“灸纤-灯柱”

    这一复合词亦见于《雅典那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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