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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情、理、法”,成员在“崇法务实”之外,仍须发扬“不执着”的精神,“毋意、毋必、毋固、毋我”,随时随地机动调整管理制度及方法,以求“不固而中”方法不固定,却一定要命中目标!(四)纳礼于仁:凭良心就是合理由“礼”进至“义”,是孔子思想的终点。“仁”可以说就是“爱”,由“毫无私累的公心”所发出的爱,即是仁。人能够去除私念,确立公心,则是一超越一切制约的纯粹自觉,而显出最后的主宰性,孔子说:“我欲仁,斯仁至矣。”仁者立公心,毫无私累,于是对一切外界事物,皆能依理而立价值判断。孔子说:“惟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劳氏指出:“好恶”若就情绪意义讲,则一切人、一切动物皆有好恶,何必“仁者”?他推定孔子的意思,是指好恶如理而言。儒家重“义利”之辨,认为从私心则求“利”,从公心则求“义”;“仁”既系公心,则“仁”为“义”本。因为“义”指“正当性”,而人之所以能求“正当”,即在于人能立“公心”。“公心”不能立,必然溺于利欲;“公心”能立,才能循乎理分。立公心是“仁”,循理是“义”,所以孟子说:“居仁由义”,明确肯定“仁”是“义”的基础,“义”是“仁”的表现。由此可见“义”之依于“仁”,有如“礼”之依于“义”。
依理论程序说,礼以义为其实质,义又以仁为基础。但由实践程序来看,人由守礼而养成“求正当”的意志,并进而由此一意志唤起“公心”。在实践过程中,礼义相连,无法分别,所以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即由“礼”而直达于“仁”。
“法”必须依“理”制订,而“理”不易明,则是判断上的一大困难。张载说:“天理者,时义而已。”天理是普遍的公理,必须因时合宜,所以是随时适应的。“时”乃是“变动情境中的适应力”,提醒我们切实把握当前的环境或处境,考虑往昔所守的规范,是不是赶得上变动不居的社会,以求得适中易行的方法。儒家讲求“经权”,便是因为“理可以如此,也可以如彼”,“理”不是无定则,却是“人在特殊处境中,有时候可以违反明显而确切的规律去做道德决定;但违反明显而确切的规律,并不即是道德的全盘否定,为了适应特殊处境的需要,他是在依顺了另一种或另一层规律之后,才放弃或违反了原先的规律。因此,表面上违反规律的行为,就一端看,好象是道德规律失去了实际效用,实质上真正失去的只是一时不能适应特殊处境的规律形式,而以能解决当前难题的另一规律代替了它。”熊十力先生说:“经,常道;权者,趣时应变,无往而可离于经也。”“理”因时而“变”,必须“权不离经”,才是变而能通。扬雄说:“夫道非天然,应时而造者,损益可知也。”“道”就是“理”,并不是永恒如如地存在哪里,却是在适应不同的处境变化而创造出来的。人如果一味坚持原则,不知变通以求适应,终必因过分保守而归于失败;相反地,假若只求适应而不顾原则,也可能导致理想的丧失,亦即是“离经叛道”了。
怎样解决这个难题呢?那就是“应时而造道”,既求适应,又不失正道。要做到这种地步,唯一的办法,即是“诉诸自己的良心”。王船山说:“道生于心,心之所安,道之所在。”心安则为之,心不能安即不为。因为一切调整,如果能够使自己心安,那就是合于道合于理了。
心安便是“情”(心之美者)。“情”与“欲”不同,欲是饮食男女声色货利之欲;情则是喜怒哀乐恶惧之情。孔子的感情十分丰富,认为人应该有一种合理的感情生活,鼓励我们正当地流露内心纯真的情。它所主张的“情”,是“不忧不惧”的“坦荡荡”的心情,不但“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而且穷达不易其乐。“情、理、法”的“情”,是指心安理得的情,亦即发乎仁心而中节的情。
管理的“合理化”,有赖于管理的“人性化”。合乎人性的管理,才是合理的管理。“情”表示管理人性化,管理者一切凭良心,便能合乎天理。将心比心,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情来建立、修订和推行所有的管理制度,即是“克己复礼为仁”的表现。
“不固而中”,系指变来变去都通,并且越变越能达成组织的目标,此即“情”的每发皆中节,实际上就是“中庸”。每一措施,俱皆“恰到好处”。
(五)情、理、法即是仁、义、礼的实践孔子学说先“摄礼归义”,再“纳礼于仁”。“礼”以“义”为其实质,“义”又以“仁”为其基础,因此“仁、义、礼”三观念合成一理论主派,正好贯串孔子的学说,成为后世儒学思想的总脉。
陈大齐先生指出:自来研究孔子学说的人,大都只注重孔子所提倡的仁,以为孔子思想的精随,一个仁字即足以尽之。其实孔子固然十分重视仁,仁确为孔子思想精随的所在。但一个仁字,犹未足以括尽孔子思想的全部。他认为孔子思想,如实说来,乃是仁义合一主义,不是唯仁主义。仁必须有合于义,义亦须含摄着仁。仁而不合于义,不足以为真正的仁;义而不含摄仁,不足以为真正的义。陈氏并谓孔子思想之所以能够垂诸百世而不惑,与放诸四海而皆准,虽在核子时代仍然值得提倡弘扬,实当归因于其仁义合一的主张。因为仁如果不必有合于义,则爱之很可能适足以害之,可见徒仁不足以收获理想的效果。必待有合于义,而后始能保其有益而无损。
不但“仁与义合一”,而且“义与礼合一”。孔子所说的“义”与“礼”,自其所具作用而言,可谓完全相同,都具有指导、节制与贯串诸般德行的作用,亦即诸德必须合乎“礼”“义”,才不致流而为乱。再就其适用而言,义是随应变迁,没有定型,以变应变,可以说是相对的;但在相对之中,应付任何事情,于不固之外,又须求其中肯,不容有所失误,以此不变应万变,又有其绝对的。
同样地,礼在浅的一层,是可以损益的,可以变动的,因此是相对的。但就其深的一层看,则是不可损益的,不可变动的,实在又是绝对的。义与礼在兼具绝对性与相对性的性质而言,也是完全相同的。
“义”与“礼”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的。孔子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质”是“实质”,“文”为“形式”,陈大齐先生指出“有诸内的义”,是质;“形诸外的礼”,便是文。文质彬彬,表示义礼并重,才算得上是君子。
言仁必及于义,所以仁义并称;言礼亦必及于义,所以礼义并重。仁、礼都不能离开“义”,都要“义之与比”,十分符合“以中为吉”的原则,“仁、义、礼”三者,“义”居其“中”,成为权衡“仁”、“礼”的标准。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他依高下深浅,把这四件事分成四个层级,“可与共学”最为简单,属低浅的一层,能做得到的人较多;“权”最困难,属高深的一层,能做得到的人较少。所用以权的“义”,委实是不容易判定的。
中国哲学重实践,许多高深的哲理,都变成通俗的谚语,普遍流传,务求耳熟能详而日常施行。“仁、义、礼”的实践,即是“情、理、法”。中国人“情理”并称,而又“法理”并重,“情”、“法”都离不开“理”,所以“情、理、法”乃是“所重在理”。
(六)情、理、法在管理上的表现“情”显现为管理的“安人之道”,亦即以“珍惜”“关怀”的爱心来消减成员或群体的不安,使其在安居乐业的情境中,努力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爱惜管理”乃是合乎人性的管理,所以“情”表现为管理的人性化。
“理”即是“义”,也就是“宜”。孔子说:“无可无不可。”任何管理措施,如果用得其宜,便可;假若用失其宜,就不可。管理没有“万灵丹”,必须随时、地而调整,其可或不可,要靠义(理)来裁决。因此“经权之道”,便是确立“共识”,以此不变的常道为“经”,然后“执经达权”,并求“权不离经”,以期变而能通,亦即达到管理合理化的地步。
“法”就是“礼”。员工再希望自由自在,也无法不接受两种无可奈何的限制:一为“命”,一即是“礼”。中国人不喜欢任何人“无法无天”,便是肯定所有的人,都要“崇法”“知命”。孔子不谈“命”,只是“知命而不认命”,前者为“尽人事”,后者即“听天命”,所以中国人常说:“尽人事以听天命。”孔子重视“礼”,“礼”就是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是每一个人尽其在我的“角色期待”。“礼”化为管理的“絜矩之道”,因为西洋人控制行为的力量,主要靠法律,礼仅是次要的。传统中国则不然,法律只是辅助的工具,礼却居于主导的地位,法律的制定,是不能违背礼教精神的。法律的推行,主要依赖外在的权力,人遵守法律往往是被动的。维系礼的效力,有赖于传统的习惯和经验,经由教化的过程使人产生敬畏之感,所以人服礼多半是主动的。组织成员仅需设身处地,依着“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的原则,凡遇有利益时,先为他人着想,再为自己着想,便未有不合“礼”的。不过为了团体的纪律以及团队精神的增强,以“将心比心”的心情来建立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