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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财税与宪政的关系,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条:
第一,在征税和用税的过程中,纳税人权利被侵害、被剥夺的问题依然存在,没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以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眼光看问题,财产所有权应该置于税收之前,征税要首先得到纳税人的同意,这就要建立一整套宪法的和法律的程序予以保障。所谓“无代表不纳税”,讲的就是这个道理。约束不住政府征税的权力,人民便无自由可言。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不到位,在税收立法权归属和预算法修改这样的涉及国本和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这样的大事上,经常听不到人大的声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而权力,则是归全体人民所有的,但人大本身的改革直到现在还不到位。治税权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手里,预算审批还是每年走过场,人大的“橡皮图章”形象还未彻底改观,财经委的成员基本上还是由一些退休官员担任,这样一个机构和这些人能承担起为财税立宪这样的历史责任吗?在今年“两会”上,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问题曾备受社会关注,从表面上看似乎大家没什么争议,但一往实践层面上落实问题就出来了。目前我们国家最大的主体税种——增值税,还是以国务院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着,已经很不合适,其他流转税都是这样,没有经过人大的审议批准,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这种情况若是放在二十年前,甚至十年前还是可以理解的,现在就不能理解了,无论从法理上、从改革发展的需要上,还是从社会共识上,无论从哪个方面说都说不过去的。
第三,我国政府拥有大部分税种的实际征收权,以及预算过程的绝大部分权力,而且这些权力缺乏制约和外部监督,立法权上有僭越的问题,执行权上有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这与宪法精神是不相合的。有些税费的征收和使用权甚至超出了财政部门,由其他一些部门行使,很不规范。当征税的权力全部或大部实际掌控在政府手里的时候,增税的冲动便很容易变成现实,在缺乏权力制约的情况下,导向重税就是必然。连续十几年“重税主义”的盛行,使得财政收入脱离经济发展而独自超常增长;接下来,不断增长的政府收入又推动着政府支出的不断增加,一个规模和职能越来越大的“无限政府”于是就会形成,这个庞然大物对税收的需求只会更大更惊人。由于缺乏制约和现代政府会计制度不健全,政府的“家底”也成了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一直到现在,都没能向社会提交一份真实、完整的资产负债表,这对一家公司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何况这么大一个国家?
第四,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资源错配和资源浪费的问题。由于缺乏公共选择或民主监督机制,财税的决策权过于集中以及制度的疏漏,财政资源错配和浪费的问题有加重的趋势,常见的公共服务不到位、工程质量事故和数量巨大的官员贪腐行为就是例证。
公共支出具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性质,政府不能把钱花在与公共服务无关的方面,不能索取市场价格,不能追求市场盈利,或者说,一切与市场盈利有关的领域,都不属于公共支出的范围,政府都不应也不能介入。然而,从4万亿财政资金大量进入国企可以看出,这样的底线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公共支出的绩效评价数据库,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相关数据收集、积累得还很不充分。财政部门虽然制定了一些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办法,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单一账户体系等,但在法律约束力等方面显得还比较弱。
财政专项和地方举债过程中腐败问题严重,更是无需论证的问题。一位地方人大的有识之士曾跟我说,公众指称政府腐败,多盯着“三公”不放,其实那里的问题有限,真正的“大老虎”,在地方融资平台和数额巨大的项目中,体制内,此为不可多言的公开秘密。阳光之下或黑暗之中,隐藏着多少罪恶?
第五,财政体制,更是立宪的核心问题。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宪法和法律在各级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事权”)上未做清晰的规定。一般来说,越接近于基层社会的政府,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的责任就越重、越直接,就应根据法律所确认的公共责任赋予这一级政府权力,随之在收入来源划分上作相应的资源配置。现在地方政府在资源支配总量上并不比中央政府少,甚至有所超出,有人就认为分税制并没有影响地方财政来源与公共服务的匹配。实际情况是,相当大一部分资源是通过财政专项转移下来的,所谓“跑部钱进”就是这个意思,这个钱有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不能挪用,地方只有使用权而无支配权,最需要公共服务的地方该没钱还是没钱。地方不能支配充足财源,就很容易造成资源配置不到位甚至错配的问题,以及土地财政或非税收入过多这类尾大不掉的问题。另外,地方拥有实际的财权和财源,预算公开、公众参与也才有实际意义。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立宪层面的改革才可能解决。
在一定意义上,税收问题就是宪政问题。布坎南曾说,决策者也是由寻常人组成的,也就会犯寻常人的错误,如果不对征税权加以限制,政府就会走向暴政。他主张宪政规则中应包含专门针对征税权的内容,公民对统治者的控制和监督只能通过对其征税权的约束来实现。他的意思是说,如果其他各种约束都有,唯对国家的征税权控制不住,其他约束就很难产生实质性的作用。中国目前正处于财政尚未立宪、纳税人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的时期,所以社会矛盾表现得异常复杂而尖锐。这是一个必经的历史阶段,捅破一层窗纸,一个伟大的宪政时代便在眼前;掉头回转,30多年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之路将半途而废。何去何从,选择权在我每一国民之手,大是大非面前,如吴敬琏先生所说,“来不得半点犹豫”。
保障言论自由先落实消极自由
作者:展江 字数:1588
言论自由的规定,在《宪法》里是第35条、第41条。有人半开玩笑说,中国《宪法》比美国的宪法还要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克减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中国《宪法》第35条是消极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第41条是积极自由(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关键在于能否落实。
言论自由为什么重要?在当下中国,言论自由的价值可能体现在:在尚未落实宪政对权力进行制衡的背景之下,一定程度的已经实现的言论自由,对权力而言确实是一种制约。
根据胡锦涛2008年6月在人民日报社的讲话,目前中国有三类媒体:一类是传统的官媒,影响力和公信力已经减弱,跟社会的关系相当疏远;第二类是都市类媒体,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目前被严格管控;第三类媒体是互联网,为各种意见的表达提供了一个公共平台。中国现在还没有建成公民社会,但有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靠的就是媒体,靠的是都市类媒体和新媒体,公民通过微博实现了比较普遍的公共参与。
宪法第35条的涉及面很广,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等。特别是言论自由,在现实中已经有了,但是缺乏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言论自由忽大忽小,忽隐忽现。国际上对中国言论自由的评价很低。有一个法国的机构叫“记者无国界”,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十来年间对世界各国新闻自由情况进行排名,叫“新闻自由指数”。从一开始130多个国家扩展到现在的将近180个国家,他们给出的新闻自由指数,中国排名最好时是倒数第9名,最差是倒数第3名。
中国的国际地位特别是经济地位提高很快,但是言论自由在国际上的评价很低。国际上经常有人谈论这个问题,但遗憾的是中国官方从来不回应不反驳,这就助长了它的影响力。我觉得中国不至于这么差。他们是怎么排的?根据各种指数,特别是根据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还是压制来排的。有一个说法:中国是国际上关押记者数目最多的国家。不过他们讲的记者跟我们所讲的记者不太一样。他们讲的记者是传统的记者加上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的人。而中国传统媒体记者、有记者证的人,基本不会被抓,除非个人有职务以外的犯罪行为,被抓的更多是互联网上的写手,最近几年这方面的状况确实值得关注。我们现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42条的运用几乎是遍地开花,在互联网上说一点负面的东西就有可能说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等,就去抓人。前几年这个情况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不太多见,但最近两年尤其是今年已经有多起发生。这让中国的言论自由在国际排名上不能提高。
我研究了一下中国关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现有的法律,问题出在哪里呢?第一,宪法被虚置,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不落实(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落实宪法)。第二,没有新闻法,传统媒体记者和公民记者在法律上缺乏地位。第三,我们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非常完备,从《刑法》中的刑事诽谤、诬告、侮辱罪,到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等等,都有大量的案例。世界各法治国中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在《刑法》中依然保留着刑事诽谤条款,但基本上不用了,即便打刑事诽谤诉讼,最后结果一般也变成罚款和道歉,相当于民事诉讼。通过《民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