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史的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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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的趣味- 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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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实现带有儒家礼治天下的社会模式,解除西汉晚期以来的乱象。汉儒对具有外戚身分的王莽积极拥护,把他当作复古化的执政圣贤,逐步推向篡汉称帝的局面。哀帝崩后,王太后召王莽,迎立平帝,位上公,加九锡,大权在握。不久,弒平帝,迎立孺子婴,居摄践阼;三年后废帝自立,改国号为「新」。
王莽掌握朝政后,起用古文经派的刘歆,想施行《周礼》(谣传为周公所作)内的典章制度,有许多儒生也支持这条复古的改造路线。新王朝的托古改制大略有十项:(1)仿居摄事(给自己的新王朝找历史根据),(2)立五等爵(公侯伯子男),(3)设置郡县(依古文经书为典范),(4)改颁吏禄(重订官俸),(5)复井田制(行王田制),(6)五均赊贷(设五均官平抑物价),(7)改革币制(共5物6名28品),(8)释放奴婢,(9)行巡狩礼,(10)改定祭礼。这些新制度都有经文的根据,如《汉书?食货志》所说:「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诗经文。」

3王田制的构想
以下专谈上述的第(5)项(行王田制)。先看《汉书》卷99〈王莽传〉的记载,说明王莽的理念与手法。「莽曰: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予前在大麓,以令天下公田口井,时则有嘉禾之祥,遭反虏逆贼且止。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古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从这段正史的引言看来,王莽先谴责秦无道,坏圣制,废井田,导致社会不安。接着他说本来在大麓时,曾经想实施「公田口井」,但因故未行。现在有了新王朝,他要把天下的田土改称为王田,不得买卖。主要的目的是平均地权:「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若有人敢反对「井田圣制」者,依古制严厉处罚。这段话表明王莽所行的是土地国有制(王田),是依循古代的「井田圣制」。然而,他确知古代井田的运作方式吗?王田制真的就是井田圣制吗?现有的史料没有与王田制相关的具体细节,但我们知道一项整体性的数据。《汉书》卷28〈地理志〉第八下说,定垦田有8;270;536顷,民12;233;062户,口59;594;978人(平均每户4。87人)。旧制一顷等于100亩,若可耕地为827;053;600亩,则平均每户约可分得67。6亩,每人约可分得13。9亩。也就是说,若王田制真的彻底施行,也做不到「一夫一妇田百亩」的理想。

4阻碍与失败
可以料想得到的阻挠,是原先拥有广大田土的地主,必然反对王田制。王田制实施后,据〈王莽传〉第69中说:「诸侯皆困乏,至有庸作者。」这些地主中有些是政府权要,自然集结起来反对。〈王莽传〉又说:「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
〈王莽传〉记载中郎区博劝谏王莽的话:「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莽知民怨,乃下书曰:「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从这段记载可知,王田制很快地就经不起考验,王莽公开放弃此制。到了新朝的后期,「莽知天下溃畔,事穷计迫,乃议遣风俗大夫司国宪等分行天下,除井田、奴婢、山泽、六埂次灰岳蹿畈槐阌诿裾撸允栈怪!
王莽的新朝迅速崩溃,原因众多,这不是本文的主题,但我们可以猜测:牵动全国基本生活的王田制,应是新朝崩溃的重要因素。若要和井田说这个题材牵连起来,我有以下的结论。其实王莽要做的是土地国有制以及地权平均,但他又以复古为己任,所以把王田制和井田说勉强牵扯在一起。其实他也未必清楚,传说中先秦井田制是如何运作的,况且他所依据的《周礼》,现代的考证(如钱穆(1932)〈《周官》著作时代考〉)已经知道,这是战国晚期的伪书,其中所述的井田制也不可靠。

2 清雍正朝的旗人井田区
这项井田实验有3项特色:(1)试行时间很短,从雍正三年(1725)至乾隆元年(1736),只有11年。(2)范围不大(河北省的顺天府与保定府,共2府4县17村,总面积20;939。2亩)。(3)文献有限(以《八旗通志》内的〈土田志〉为主)。

1旗民的生活
清初入关后,由于明朝的皇亲、驸马、公、侯、伯、内监,遗下许多无主的庄田,而清朝的东来诸主、勋臣以及八旗兵丁无处安置,就把这些土地分发给他们。依《大清会典?八旗通志》卷62页11记载,所谓的圈地是「顺治11年(1654)覆准,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各旗庄屯用绳。用步弓曰丈,用绳曰圈。」圈地的分配原则是:诸王以下依职爵不同而异,壮丁每名25亩,普通旗民每人30亩。若有灾荒,每亩地给米2石,例如康熙三年(1664),八旗庄田灾赈米粟2百余万斛,10年(1671)赈八旗屯米160余万石。此外还常发内帑给旗民偿债,例如康熙年间曾发帑金540余万两,一家赏至数百两;后又赐帑金650余万两。因有朝廷的照顾,旗民的生活优裕,「治生苟且,靡费极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
康熙12年(1673)的谕旨记载:「…近见满州贫困,迫于逋负者甚多,赌博之风禁之不止,…且满州习俗好为嬉戏,凡嫁娶丧祭之仪,不可枚举。…」雍正2年(1724)的谕旨,对旗民的奢侈、堕落、贫困说得更明白:「朕以八旗满州等生计,…其妄行过费、饮酒赌博,于歌场戏馆,以觅醉饱等事,屡经降旨训戒,…」雍正4年(1726)的上谕说:「…八旗为本朝根本,…今八旗兵丁贫乏,即将食粮国帑尽行颁赐,朕固不惜,但使随得随尽,曾不浃旬,遽即荡然,亦何济之有?并有将原置房产变易无遗者。…」(见《圣祖仁皇圣训》卷6页3、《大清会典事例》卷1164页3、《世祖圣训》卷6页5)

雍正
2试行井田区
部分旗民不事生产、奢侈、堕落、危害社会,所以雍正想把某个地区的土地收归国有,让这些旗民能「不饥、不寒」、「放辟邪侈,皆不为己」,希望能在井田制下同养公田,「尽收尽报」,一方面不拖欠钱粮,二方面有正当事做,三方面有收入来源。
雍正二年(1724)6月,怡亲王等奏请:「臣等查得内务府余地共一千六百余顷,及拖欠钱粮人所交地共二千六百余顷,以此两项地内,挑选二百余顷作为井田。行文八旗,…将无产业满州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前往种地。」(《八旗通志?土田志》卷6页12)雍正五年(1727)上谕:「旗人枷号鞭责治罪革退官兵,并无恒业,在京闲住,依靠亲戚为生,以致良善之人被累维艰。…将此等人查出,令于京城附近直隶地方耕种井田,作何安置之处,王大臣等会议具奏。」也就是要把受过刑事处分的旗民,送到井田区内约束改造。
他们依照孟子「方里而井」的说法,来划分井田经界,基本的原则是:(1)在井田地亩内,倘有旗民交错之地,请将近存良田照数换给。(2)以周围八分为私田,中间百亩为公田,共力同养公田。(3)自16岁以上、60岁以下,各授田百亩。但据《大清会典事例》卷161页3记载:「每户原给一百二十五亩,以十二亩五为公田,十二亩五分为屋庐场圃,一百亩为私田。」
除了这些「井户」,还有一种「堡户」:这些是受过刑事处分的旗民,不种公田也不纳粮,只给地30亩。政府不但提供井户土地,还要供给建农舍、购置农具、耕牛、种籽、一年的食粮:每间土房给银10两(共4百间),每户给银50两供买办口粮、牛种、农具。若是因罪发往井田者,「五户共给牛三只,购买牛具、籽粒等物及每年口粮,每户给银十五两。」井户有3年的免税期:「公田俟三年之后,所种公田百亩之谷,再行征取。」从这些优厚条件看来,根本就是在安置对社会造成困扰的旗民,完全不是孟子或传说中的先秦平民井田制。
从雍正三年(1725)至七年(1729)间,试行的井田区域,只限河北省的顺天与保定两府。顺天府内有固安县(内有6村)、霸州(内有5村)、永清县(内有3村);保定府内有新城县(内有3村),合计2府4县17村,井田数合计20;939。2亩。
井田区内设「管理员」1名,为最高负责人,管理井田相关事务,以「革职大员内诚实有年纪者」充任。主要的职责是约束井田民户,「令其耕种,不许出入京城。」若「管理井田官员不能料理妥贴,或约束不严,致令生事扰害地方者,将管理官员从重治罪。」另设「劝教」1名,专管井田户旗民的刑政与教养,使不敢妄生事端。另设「骁骑校」,专治军事,维持井田区的治安。设「催领」8员,专事催取公租。设「乡长」1名,专供督率农务交粮,并稽查逃盗、赌博等事。从这些职位的任务看来,这种井田区其实更像是罪犯恶人的矫正生活区。

3必然的失败
井田制从雍正三年(1725)试行到13年(1735),乾隆即位(1736)后立刻废除:井田制几乎和雍正朝同始终。乾隆元年4月,和硕庄亲王等奏请停止试行井田:「设立井田试行十年以来,所有承种之一百八十户,缘事咨回者已有九十余户。循环顶补,大都皆不能服田力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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