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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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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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国并非仅仅是个经济处处停滞、政治体系四分五裂的维持时期。
相反,现代城市经济成分的总增长,为 1949 年以后进一步向前推进铺平了道
路。然而,大多数的农业地区没有同时取得城市一样的增长。失调、不稳定、
地方灾害、战争和不时的通货膨胀,都拉下了生产水平,抑制了商业,阻碍
了农业投资。这些困扰,虽然在 30 年代和 40 年代损害最大,但是在整个晚
清和民国时期已在不同地方、不同程度上存在。社会后果令人不安。














① 黄宗智:《华北农民经济与社会变迁》是一部研究占优势的小农经济变化的主要专著。
② 约翰?K。张:《共产党统治前中国的工业发展:定量分析》,第 70—103 页。 又见费维恺:《论 20 世
纪初年中国社会危机》,载蔡尚思编:《论清末民初中 国社会》,第 129—133 页。



社会结构与社会行为的变化

我们首先假定中国社会-文化高度的同一性,作为判断现代趋向的基线。
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等级层次的汉民族,都具有同一性和历史延续性的共有
意识。他们拥有广泛的共同的价值观,直到近代,上流社会人士仍力图维持
一个接近于自然状态的农村基础。在乡村,小传统并没有使价值观和城市上
流社会的大传统明显分离。相反,这两个阶层具有共同的民俗和宇宙观,包
括对祖先、学问、财产和合法权威的尊重。
缠足显示了上流社会领导下的文化同一性。这种习俗开始于唐代。它得
到宋代理学家的支持,并在明、清两代遍及农民。使妇女的足发育不良,蹒
跚而行,先是作为上流社会男子变态性满足的恋物,接着成为城市富足的一
种夸示,并普及于乡村,从而严重损害了半数农民的劳动能力。为模仿上流
社会而以如此不经济的方式摧残女子,这表明农民高度从属于上流社会的规
范。同样,把灶君、土地爷和城隍老爷结合在一起的乡村众多神祗的等级制,
使人想起清廷的官僚统治,也表明农民普遍接受上流社会所操纵的权力结
构。
这种同质文化的某些特点变化得很慢——如敬重尊长、男女不平等、维
护父系宗族和兄弟间平等继承。地方性的改变不会破坏这些普遍的习俗,即
使关于它们的哲学的或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可能改变。①尽管儒家思想在 20
世纪受到猛烈的攻击,但是,它的行为方式和作为其基础的假定,仍然继续
存在。

水平社会结构与垂直社会结构

晚清的水平社会等级结构,在理论上按中国经典分成四个职业等级,即
士(士绅)、农、工、商。实际上,它更接近于灵活的两个等级的结构:少
数受过教育的富有的上流阶层,即统治阶级(约占人口的 5%),和主要在土
地上或城市里从事体力劳动的广大多数。这种两个等级的划分,给上下流动
留有余地,也为沟通上流身份和非上流身份的两可地位留有余地。非上流身
份的人包括穷教师和其他未充分任职的低级功名的人、富有的农民或小店
主。分界线很灵活,在断定上流地位的标准上颇有出入。军事干才或对地方
组织——包括非法团体的领导能力,在有些地方,在确定上流地位时,可能
比教育程度更为重要。
底层是处于有相当地位的非上流类别之下的两个阶层。一个是生活条件
一直很差,被排除在大多数体面活动之外的私家奴仆和贱民阶层。另一个则
由流浪汉、乞丐、土匪、走私者和其他活动于有组织社会结构之外的人所组
成。上述这些人主要(但不是全部)来自很穷的人家,但是和那些处于上流
地位分界线上的人一样,他们的社会地位也并非全然不可改变。因为,他们


① 阿瑟?沃尔夫:《神、鬼和祖先》,载阿瑟?沃尔夫编:《中国社会的宗教和仪式》,第 133—145 页。
斯特万?哈勒尔:《犁头乡村:台湾文化与环境》第 9—15 页讨论一般文化原则、表现这类原则的习惯行
为的变异和这类行为发 生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诸如阶级、地理和科学技术之类因素)三者的交互影响。
又见莫里斯?弗里曼:《关于中国宗教的社会学研究》,载阿瑟?沃尔夫编:《中国社会的宗教和仪式》,
第 19—42 页。



如果未曾割断家族或地缘联系,还有可能回到有相当地位的较低等级中去。
对这一多变化的社会阶层的规模,并没有可靠的估量;但是我们相信,19 世
纪和 20 世纪逐渐形成的社会动乱和自然灾害,使这个阶层扩大起来。而且,
这个阶层男多女少,在动乱和自然灾害期间,遗弃女婴的风气又加重了这一
状况。
这种财富差别悬殊的水平阶级结构,与以家族关系和地缘为基础的垂直
组织原则相交错。特别在华中和华南,扩大的宗族世系是社会组织的主要形
式。宗族世系增强了名门望族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并为较穷的宗族成员提供
照顾和机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有可能同样取决于他属于哪一宗族和他的
经济、职业地位。在贫富之间,宗族纽带往往较阶级对抗为强。在宗族世系
不发达的地方,比较简单的亲属关系的组织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①
效忠乡土几乎具有同样的影响。宗族纽带与乡村纽带常常互相增强,村
民们在自我保护和维持村社资源方面有共同的利益。村际合作或冲突,很可
能既遵循市场关系,也遵循亲属关系网。下层阶级的家庭,有可能被纳入与
有钱有势家庭的庇护人与依附人之间的关系中去。除去这些亲属关系、村社
和庇护结构的保护,便产生社会边缘的流浪者,不只是贫穷而已。
地方性和亲属关系的相互作用,可用 20 世纪前半期香港新界邓姓家族的
结婚习俗来说明。①在这个有凝聚力的家族中,富人和穷人婚姻仪式相同,但
富有的成员择妻,是为了增强有助于维持上层社会地位的商务与政治上的接
触。这样的联姻是在相当大的地域范围内寻求的。新娘有陪嫁,为经济上的
独立提供某种条件;两家继续通好。相反,农民男子娶邻村女子,付给女方
一笔财礼,婚后与妻方家庭很少来往。他们远离其他村社,这样就增强了他
们作为佃户对富有的、占有村里大部分土地的本族人的依赖。这样的例子表
明,虽然向上移动并非不可能,但是,大多数穷人不能指望改变他们的阶级
地位。
不平等的垂直关系证明对双方都有利,部分地是因为——如在中国其他
等级制中一样——这种关系把相互依存和互利原则结合起来。例如,在 19
世纪,标准的做法似乎是地主在坏年景豁免地租,有时多次同意部分支付,
正像政府豁免田赋一样。儒家的教导鼓励“道德经济”,即上层阶级的消费
和营利应受到约束,而农民则应接受社会的不平等关系以及对地主和国家的
义务,在这个价值体系内,农民会接受似乎体现“正义”的安排。因此,民
众对非正义的理解变得重要起来。①



① 詹姆斯?沃森:《中国亲属关系再探讨:历史研究的人类学观点》,《中国季刊》第 92 期(1982 年 12
月),第 589—627 页,全面研究了关于宗族的文献,界定了“宗族”一词。又见杰克?波特:《传统中国
的土地和宗族》,载莫里斯,弗里曼编:《中国社会的家庭与亲属关系》。关于华北乡村中的其他牢固的
亲属关系纽带,见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第 60、75—78、80 页;关于河北和山东的宗族史
料,见普拉森吉特?杜阿拉:《乡村社会中的权力:华北农村,1900—1940 年》(哈佛大学,博士学位论
文,1983 年),第 2 章。关于绍兴宗族,见寇尔:《绍兴:清代社会史研究》(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论
文,1975 年)第 3 章。
① 鲁比?沃森:《华南的阶级差别与姻亲关系》,《人》第 16 卷第 4 期(1981 年 12 月),第 593—615
页。
① 关于“道德经济”,见后本章《农村组织与农民运动》第 6 条脚注。



社会不稳定的加剧

1800 年至 1949 年之间,在从内外两个方面打击中国的变化中,我们看
出了某些一般的特点。其中最显著的是民众中的好斗精神、尤其是始于贫困
边远地区的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增加了,政府对那里新去的移民鞭长莫及,无
法加以管理和控制。广东中部和东部连续不断的村际械斗,华北平原地区的
长期匪患都是例子。②再如在江西丘陵地带,居住山上的棚民与平坝里境遇较
好而受家族统治的稻农相处不和。③在这些管理不到的边缘地区,非法会社蓬
勃发展,发生叛乱,其中有些地方在 30 年代和 40 年代成为共产党的根据地。
为对付 19 世纪中期叛乱而实行的地方和省级的军事化提高了军队的水
平,也产生了如何解散不使用的军队的难题。辛亥革命后,清政府军事统治
结束,任凭地方保安部队激增。不久,甚至当它们还未破坏农业之时,军阀
内战破坏了城市和商路。④
另一个不稳定的特点,是人口的流动。清代初期和中期,允许移民迁入
明末叛乱造成人口减少的四川等省和边境地区,包括非法进入满洲。这些出
路(除满洲外)到 18 世纪末渐渐堵塞。福建和广东多数男人移居东南亚,到
1850 年为止,有些人移往南北美洲充当契约劳工。在太平天国叛乱之后,人
口减少的长江下游,暂时是一个人口迁移的汇集区。然而,到 20 世纪,只剩
下满洲这唯一的一块地区,仍具有大量吸引移民的未开垦的土地。这些移民
到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最后结果,是长江流域之外的人口增加了。
在这些永久的迁徙之外,还有两种暂时的人口迁移:为了就业和逃避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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